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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監視費、押運費之徵收標準、繳費義務人及核准文件表]
附表一
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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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費項目及徵收金額 |
服務項目 |
徵收標準 |
繳費義務人 |
說明 |
押運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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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關區貨櫃(物)之押運費新臺幣600元 |
一、進口貨櫃(物)之押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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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貨物或實貨櫃進倉或進站後移倉或移站。 |
每一倉庫(集散站)每一船(航空)公司或貨主每一次 |
倉庫(集散站)業主或船(航空)公司或貨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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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船(機)上卸下之貨物或貨櫃須運離管制區外卸入不同碼頭區或內陸之倉庫、貨櫃集散站或航空貨物集散站。 |
每一船(航空)公司每一次 |
船(航空)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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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供飛機用之燃料、物料、客艙用品或修護器材,經海關核准先行卸存保稅倉庫或轉機。 |
每一航空公司每一次 |
航空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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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貨櫃(物)之押運: 核准復運出口、退運出口之貨物及毛重超過20公斤之行李或郵包由倉庫、貨櫃集散站或航空貨物集散站押至出口倉裝櫃後,裝上出口船舶或飛機或交郵局寄遞出口。 |
每一報單每一次 |
貨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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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轉口貨櫃(物)之押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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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口貨櫃(物)有別於進口或出口貨物,押運項目單獨列為一款,以資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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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船(機)上卸下之貨物或貨櫃須運離管制區外卸入不同碼頭區或倉庫、貨櫃集散站或航空貨物集散站。 |
每一船(航空)公司每一次 |
船(航空)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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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取轉口貨櫃(物)裝船(機)。 |
每一倉庫(集散站)或每一報單每一次 |
船(航空)公司或貨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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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關區貨櫃(物)之押運,按押運距離分別徵收押運費: |
不同關區貨櫃(物)之押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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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臺幣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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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押運距離未滿150公里者。 |
每一次應以一趟為一次計徵,且不得超過三部拖車或其他車輛。 |
船(航空)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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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臺幣3,700元 |
(二)押運距離在150公里以上未滿250公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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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臺幣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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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押運距離在250公里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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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監視費、押運費之徵收標準、繳費義務人及核准文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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