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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監視費、押運費之徵收標準、繳費義務人及核准文件表]

附表一

附表二  

規費項目及徵收金額

服務項目

徵收標準

繳費義務人

說明

押運費:

 

 

 

 

一、同一關區貨櫃(物)之押運費新臺幣600元

一、進口貨櫃(物)之押運:

 

 

 

(一)貨物或實貨櫃進倉或進站後移倉或移站。

每一倉庫(集散站)每一船(航空)公司或貨主每一次

倉庫(集散站)業主或船(航空)公司或貨主

 

(二)自船(機)上卸下之貨物或貨櫃須運離管制區外卸入不同碼頭區或內陸之倉庫、貨櫃集散站或航空貨物集散站。

每一船(航空)公司每一次

船(航空)公司

 

(三)專供飛機用之燃料、物料、客艙用品或修護器材,經海關核准先行卸存保稅倉庫或轉機。

每一航空公司每一次

航空公司

 

二、出口貨櫃(物)之押運:

核准復運出口、退運出口之貨物及毛重超過20公斤之行李或郵包由倉庫、貨櫃集散站或航空貨物集散站押至出口倉裝櫃後,裝上出口船舶或飛機或交郵局寄遞出口。

每一報單每一次

貨主

 

三、轉口貨櫃(物)之押運:

 

 

轉口貨櫃(物)有別於進口或出口貨物,押運項目單獨列為一款,以資明確。

(一)自船(機)上卸下之貨物或貨櫃須運離管制區外卸入不同碼頭區或倉庫、貨櫃集散站或航空貨物集散站。

每一船(航空)公司每一次

船(航空)公司

(二)提取轉口貨櫃(物)裝船(機)。

每一倉庫(集散站)或每一報單每一次

船(航空)公司或貨主

 

二、不同關區貨櫃(物)之押運,按押運距離分別徵收押運費:

不同關區貨櫃(物)之押運:

 

 

 

 

(一)新臺幣1,700元

 

(一)押運距離未滿150公里者。

每一次應以一趟為一次計徵,且不得超過三部拖車或其他車輛。

船(航空)公司

 

 

(二)新臺幣3,700元

(二)押運距離在150公里以上未滿250公里者。

 

 

 

(三)新臺幣4,600元

 

(三)押運距離在250公里以上者。

 

 

 

 

 

[特別監視費、押運費之徵收標準、繳費義務人及核准文件表]

 

 

附表一

規費項目及徵收金額

服務項目

徵收標準

繳費義務人

說明

特別監視費新臺幣450元(貨主或內陸運輸業主),新臺幣2,000元(船、航空公司),新臺幣1,000元(倉庫業主)。

 

 

 

 

 

一、進口貨物之監視

(一)應貨主之要求,抽取進口貨物樣品之監視。

每一報單每一班

貨主

 

(二)加印或更改進口貨物標記或箱號之監視。

每一報單每一班

貨主

 

(三)改裝進口貨物之監視。

每一報單每一班

貨主

 

(四)辦公時間外,自進出口貨棧、保稅倉庫、貨櫃集散站、航空貨物集散站提貨或將已放行或轉運之實貨櫃運出貨櫃集散站或航空貨物集散站或碼頭之監視。但不包括在船(機)邊提貨及自穀倉提貨在內。

每一貨主每一存放處所或每一船(機)每一班

貨主或船(航空)公司

「每一存放處所」係指同一貨棧、倉庫、集散站而言。訂定「每一存放處所」為徵收標準,以資明確。

(五)辦公時間外,提取貨物裝保稅運貨工具之監視。

每一貨主每一保稅運貨工具每一班

貨主或運輸業主

 

(六) 空貨櫃未於海關辦公時間內申請核准,而於辦公時間外進出港區、貨櫃集散站或航空貨物集散站之監視。但運出貨櫃集散站、航空貨物集散站時已徵收特別監視費,於同一班內進入港區或集散站者,免徵特別監視費。

每一船(機)或每一貨櫃每一班

船(航空)公司或倉庫業主

 

(七)合裝進口實貨櫃、貨盤,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拆櫃、拆盤進倉之監視。

每一貨櫃(盤)每一班

倉庫業主或貨主

 

附表一

規費項目及徵收金額

服務項目

徵收標準

繳費義務人

說明

 

(八)進口郵包於報關前,應收件人之要求拆包查看內容再加封之監視。

每一報單

貨主

 

(九)應貨主之要求進入存貨處所檢視未放行進口貨物之監視。

每一報單每一班

貨主

 

(十)進口貨物於放行前依規定由貨主自行破壞之監視。

每一報單每一班

貨主

 

(十一)經海關核准於辦公時間外,辦理拆櫃進倉之監視。

每一存放處所每一貨櫃每一班

倉庫業主

保稅倉庫申請於辦公時間外,辦理拆櫃進倉作業,海關有派員監視之必要。

(十二)進口貨櫃換櫃之監視。

每一貨櫃每一班

倉庫業主或船(航空)公司

進口實貨櫃因轉船需予換櫃作業,海關有派員監視之必要。

二、出口貨物之監視

(一)出口貨物在倉庫、貨櫃集散站、航空貨物集散站或停機坪內改裝、打包、打盤或改貼標籤之監視。

每一貨主或每一船(機)每一班

貨主或船(航空)公司

 

(二)已放行加封出口實貨櫃啟封再加裝、分裝、改裝或換櫃之監視。

每一貨櫃每一班

貨主或船(航空)公司

 

(三)出口貨物進倉後,應貨主之要求看貨、抽取樣品之監視。但僅辦理丈量外箱尺寸或抽查重量而不拆包看樣或取樣者免徵。

每一報單每一班

貨主

 

三、轉口之實貨櫃或貨物之監視

(一)轉口之實貨櫃或貨物逾期不轉運出口之監視。但非櫃裝貨物按每一報單每一班徵收。

每一貨櫃每一班

船(航空)公司

 

(二)轉口之實貨櫃因故加裝出口貨物,換櫃或拆空改以卡車等運輸工具裝運之監視。

每一貨櫃集散站每一班

船(航空)公司或倉庫業主

 

         

 

附表二  

規費項目及徵收金額

服務項目

徵收標準

繳費義務人

說明

押運費:

 

 

 

 

一、同一關區貨櫃(物)之押運費新臺幣600元

一、進口貨櫃(物)之押運:

 

 

 

(一)貨物或實貨櫃進倉或進站後移倉或移站。

每一倉庫(集散站)每一船(航空)公司或貨主每一次

倉庫(集散站)業主或船(航空)公司或貨主

 

(二)自船(機)上卸下之貨物或貨櫃須運離管制區外卸入不同碼頭區或內陸之倉庫、貨櫃集散站或航空貨物集散站。

每一船(航空)公司每一次

船(航空)公司

 

(三)專供飛機用之燃料、物料、客艙用品或修護器材,經海關核准先行卸存保稅倉庫或轉機。

每一航空公司每一次

航空公司

 

二、出口貨櫃(物)之押運:

核准復運出口、退運出口之貨物及毛重超過20公斤之行李或郵包由倉庫、貨櫃集散站或航空貨物集散站押至出口倉裝櫃後,裝上出口船舶或飛機或交郵局寄遞出口。

每一報單每一次

貨主

 

三、轉口貨櫃(物)之押運:

 

 

轉口貨櫃(物)有別於進口或出口貨物,押運項目單獨列為一款,以資明確。

(一)自船(機)上卸下之貨物或貨櫃須運離管制區外卸入不同碼頭區或倉庫、貨櫃集散站或航空貨物集散站。

每一船(航空)公司每一次

船(航空)公司

(二)提取轉口貨櫃(物)裝船(機)。

每一倉庫(集散站)或每一報單每一次

船(航空)公司或貨主

 

 

 

附表二  

規費項目及徵收金額

服務項目

徵收標準

繳費義務人

說明

二、不同關區貨櫃(物)之押運,按押運距離分別徵收押運費:

不同關區貨櫃(物)之押運:

 

 

 

 

(一)新臺幣1,700元

 

(一)押運距離未滿150公里者。

每一次應以一趟為一次計徵,且不得超過三部拖車或其他車輛。

船(航空)公司

 

 

(二)新臺幣3,700元

(二)押運距離在150公里以上未滿250公里者。

 

 

 

(三)新臺幣4,600元

 

(三)押運距離在250公里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