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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課徵額外關稅注意事項]

財政部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財關第○九○○五五○九九一號令發布

財政部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台財關字第O九二O五五OO八二號令修正

財政部九十三年一月八日台財關字第O九三O五五OOO八號函修正

財政部九十三年七月五日台財關字第O九三OO三三九六二O號令修正

財政部94年1月6日台財關字第09305506421號函修正

一、財政部為執行特別防衛措施徵收額外關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額外關稅課徵之範圍,包括花生、東方梨、糖、大蒜、檳榔、雞肉(含雞腿、雞翅及其他雞肉塊)、液態乳(含鮮乳及其他液態乳)、動物雜碎(含家禽雜碎及家畜雜碎)、紅豆、乾香菇、柚子、柿子、乾金針、豬腹脅肉及食米(含稻穀、糙米、白米及米食製品)等十五種貨品。

前項貨品之稅則號別如附件。

三、額外關稅應於第二點所列進口貨物之累積進口量超過所定基準數量,或進口價格低於所定基準價格時課徵,並以該二基準所計算稅額較高者為之。但動物雜碎以其累積進口量超過基準數量時課徵額外關稅。

四、進口貨物適用之基準數量依世界貿易組織農業協定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其額外關稅之課徵方法、課徵額度及課徵期間訂定如下:

(一)課徵方法:

1累積進口量包含持關稅配額證明書及未持關稅配額證明書之進口數量,並依運輸工具進口日所屬年度按報關時間先後累計,累積進口量達基準數量時,即為課徵額外關稅之起徵點,但檢附關稅配額證明書者不予加徵額外關稅。

2由旅客攜帶以及郵包寄遞進口,經繕具進口報單者,應計入累積進口量,並依規定課徵額外關稅。未繕具進口報單者,雖不計入累積進口量,但於起徵點之後進口者,應依規定課徵額外關稅。

3「G1(外貨進口)報單」及「D2(保稅貨物出保稅倉進口)報單」,應列入進口數量之累計,但該等報單中之三角貿易貨物、扣押貨物、放棄貨物、退運貨物及國貨待復運出口(海關納稅辦法代碼分別為90、91、92、94、71)除外。

4同一時間報關總量跨越起徵點數量時,按個別報單進口數量比例計算免收額外關稅之數量﹔同一批貨物數量跨越起徵點數量者,按報單申報項次先後計算免收額外關稅之數量,超過數量部分應予課徵。

5累積進口量應由海關隨時於網站上揭示,累積進口量達基準數量之九成時,進口貨物應俟海關完成相關報單查核、確認報關時間先後順序及核定應否課徵額外關稅後,再據以徵稅放行﹔納稅義務人如有先行提貨之必要者,得加計額外關稅計算應納關稅之數額繳納保證金,申請驗放。

6進口人申報之稅則錯誤,惟經海關核定之稅則號別屬課徵額外關稅之貨品項目,應依海關核定之時間為準計入累積進口量,如已達基準數量時,應加徵額外關稅。

(二)課徵額度應加徵原應課徵關稅稅額百分之三十三點三。

(三)課徵期間為進口數量達起徵點之日起至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進口貨物適用之基準價格依世界貿易組織農業協定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採用一九九0至一九九二年平均之每公斤起岸價格,部分無進口實績之貨物,得參考我鄰近國家之起岸價格及我計算關稅等值時所用之國外價格估算,其額外關稅之課徵方法及課徵額度規定如下:

(一)課徵方法:

1依關稅法核定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與基準價格之差額超過基準價格百分之十以上時,應依世界貿易組織農業協定第五條第五項規定加徵額外關稅,但檢附關稅配額證明書者除外。

2由旅客攜帶以及郵包寄遞進口,經繕具進口報單者,應依規定課徵額外關稅。但未繕具進口報單者除外。

(二)課徵額度:

1以國內幣值計算之進口價格和本項定義之基準價格之間的差額小於或等於基準價格之十%者,不得課徵額外關稅。

2基準價格和進口價格之間的差額(以下即稱為差額)大於基準價格之十%,但小於或等於基準價格之四十%者,應就該差額超過基準價格十%的部分課徵三十%之額外關稅。

3差額超過四十%,但小於或等於基準價格之六十%者,應就該差額超過基準價格四十%之部分課徵五十%之額外關稅,再加上第2目之額外關稅。

4差額超過六十%,但小於或等於基準價格之七十五%者,應就該差額超過基準價格六十%之部分課徵七十%的額外關稅,再加上第2目與第3目之額外關稅。

5差額超過基準價格之七十五%,應就該差額超過七十五%之部分課徵九十%之額外關稅,再加上第2目、第3目與第4目之額外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