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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聯盟業者自行查核貨物通關作業規定]

關稅總局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台總局徵字第九一一○三五九二號函訂定
關稅總局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台總局徵字第○九二○一○三五三一號令

(目的)

一、為加速進出口貨物通關,提昇產業競爭力,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適用條件)

二、策略聯盟業者具備下列條件者,得以書面向所在地海關申請核准自行查核其進出口貨物:

(一)設置查核進出口貨物之電腦篩選系統,符合海關查核需要者。

(二)對處理之進出口貨物控管嚴密,且其控管作業程序,經海關認可者。

(三)指派足夠辦理進出口貨物查核作業之專責人員,並向海關報備者。

(優惠措施)

三、經海關認可自行查核進出口貨物之策略聯盟業者,海關得降低其申報進出口貨物之抽驗比率。

(專責人員辦理事項)

四、專責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機動運作電腦篩選條件,查核比率每月平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X1進口快遞文件及X6出口快遞文件類以必要時抽核為原則。

(二)查核貨物前,列印查核貨物自行查核表,再於查核貨物上加貼標示,並移置特定待查區。

(三)查核項目如下:

1.貨物名稱。
2.貨物數量。
3.貨物價值。
4.型號。
5.產地。   
6.重量。
7.商標。
8.有無匿藏未申報貨物。

(四)查核完畢,於自行查核表上作紀錄,簽章後交其主管複核。如發現可疑貨物或申報不符案件,應立即通報海關,並列印報單連同自行查核表及貨物送交海關處理。

(五)不定時巡視倉間,發現可疑貨物時,即列印自行查核表,予以查核。

(六)自行查核表至少留存半年,供海關備查。

(七)每日列印電腦篩選查核比率表、查核件數及篩選條件統計分析表送交海關查核。

(海關對於通報案件之處理)

五、海關接獲可疑或申報不符案件,應將相關貨物列入C3查驗。

(海關稽核)

六、海關對於業者電腦之篩選條件及貨物控管作業,得派員稽核。

七、海關對查核貨物,得派員抽核。

(違規處理)

八、業者之查核比率未達海關規定者,海關得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得提高其申報進出口貨物之抽驗比率。

九、專責人員未依規定查核貨物者,海關應督促業者改善,或請其更換專責人員,並得視情節輕重提高其申報進出口貨物之抽驗比率。

十、海關發現業者對貨物之管理及查核作業有重大缺失,經通知改善,一年內有三次以上者,海關得取銷其自行查核資格,並得提高其申報進出口貨物之抽驗比率。

十一、經海關取銷自行查核資格之業者,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