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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與一般廠商、運輸業(船、航空公司)、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保稅工廠及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簽訂策略聯盟之基本條件與優惠措施]
(92.4.21.台總局緝字第0920102654號函)
(94.3.25.台總局緝字第09410053451號令修正)
(94.7.5.台總局緝字第09410096471號令修正)
(95.4.7.台總局緝字第09510069571號令修正)
壹、與一般廠商簽訂策略聯盟之基本條件與優惠措施
一、基本條件
(一)成立十年以上,信譽良好之優良廠商,最近五年無違規情事(情節輕微者除外),且經海關評估確認者。但已參加策略聯盟廠商之關係企業,不受成立十年以上之限制。
(二)營運正常訂有員工甄選、考核、訓練等人事管理制度,且不僱用有走私前科之人員;如發現員工有涉嫌參與走私漏稅情事,能立即查明撤換或懲處者。
(三)已裝置使用「防止冒用優良廠商報關查對系統」,並指定專人管理、按日開機查對;如發現有被冒用情事時,能立即通知海關派員查緝,共同合作打擊走私漏稅者。
(四)進出口原、物料與財務均以電腦化控管,且有相互制衡或勾稽制度者。
(五)文書製作過程中,發現異常狀況,或公司遭人冒用時,能立即通知海關者。
(六)發現其他相關業者進口非國內市場正常所需貨品,或營運異常,或有走私嫌疑時,能立即通知海關者。
(七)能協助海關鑑定與廠商業務有關之產品,並提供相關查緝技術與資料者。
(八)能配合海關業務需要,提供相關單證,並接受海關事後稽核者。
(九)使用自備碼頭卸貨時,派員協助海關監視船員或附近船舶裝卸作業,發現有走私情形,能立即通知海關者。
(一0)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選擇信譽卓著、管理優良,僱用品行良好、無走私前科之業者(例如報關行);如發現可疑時,能請渠等立即查明撤換者。
(一一)能根據「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使用稅則預查制度,以加速貨物通關者。
(一二)舉辦員工講習時,能教育員工瞭解通關實務、法令規章及違章案件之處罰,並安排風險管理、查緝觀念與技巧課程者。
(一三)能不定期與海關檢討貨物通關業務與交換意見,並提供改善對策者。
(一四)能與海關交換管理經驗,共同提昇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者。
(一五)設立對口單位,並指定專責人員接受海關意見或提供海關所需資料者。
二、海關給予廠商之優惠措施
(一)對於廠商較緊急之進、出口貨物,除C2案件外,得予二十四小時通關便利。
(二)酌予降低廠商進出口貨物之抽驗比率。進口貨物抽中查驗者,原則上適用「簡易查驗」之規定;出口貨物抽中查驗者,得改為免驗或由廠商自行點驗。
(三)廠商報運之進口貨物,其需押運者,可改為免押運。
(四)廠商報運之出口貨物,一律免經電腦比對貨物進倉訊息,即可受理報關。
(五)設立「貨物未放行案件處理單一窗口」,提供廠商查詢並協助解決通關流程問題,如有涉及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法令規定事項無法通關者,儘量予以協助聯繫處理。
(六)廠商如有專用卸貨碼頭,准其派專人簽發「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准單),並得准於工廠或倉庫驗放。
(七)不定期提供廠商有關查緝毒品、槍械、彈藥、危害環保、侵害智慧財產權、防止走私瀕臨絕種動植物及易走私漏稅貨品之教育訓練與資訊。
(八)應廠商舉辦員工訓練之需,得派員宣導法令並指導有關查緝技巧。
(九)提供最新通關法令規章予廠商;並參據廠商意見,研修通關法令。
(一0)其他經海關核定事項。
貳、與運輸業(船、航空公司)簽訂策略聯盟之基本條件與優惠措施
一、基本條件
(一)經海關核准使用自備封條者。
(二)三年內無重大違規案件,且經海關評估確認者。
(三)訂定員工甄選、考核、訓練等管理人事制度,並經常宣導避免發生走私情事者。
(四)文書製作及貨物通關作業流程均有嚴密控管制度,管理良好;發現有走私嫌疑或異常狀況時,立即通知海關者。
(五)應海關查緝需要,提供船舶貨櫃裝載艙位圖、理貨員名單、貨櫃動態表及原提單等船務資料。
(六)貨主自備櫃之實櫃應於艙單註明SOC字樣,SOC空櫃應另列一艙號,船公司調節用空櫃能以電腦控管進出站。
(七)與其他業者(如貨櫃集散站,拖車、理貨、報關業)訂定契約時,應選擇信譽卓著、管理優良者,如海關查緝需要,並能提供拖車駕駛及理貨員名單資料。對海關提供有走私前科之理貨員及拖車司機不准其理業者之船舶或拖運業者之貨櫃。
(八)遵守海關規定,確實將未稅貨櫃(物)安全運抵目的地。
(九)加強員工對海關法令之認知,發現員工或其他業者有走私嫌疑時,應立即通知海關。
(十)加強海關(或自備)封條之檢查,並依規定加封於正確位置,如發現封條遭人破壞或其他可疑狀況時,應立即通知海關。
(十一)不定期與海關檢討進、出口貨櫃之出、進碼頭通關作業,並能提供改進意見,確保通關順暢。
(十二)設立對口單位,提供海關所需資料。
二、海關給予業者之優惠措施
(一)依業者提供情報而緝獲走私漏稅案件,依規定儘速發給獎金,並予以保密。(本條如船公司有所顧忌時,可免列)
(二)設立通關諮詢單一窗口,如業者遭遇通關障礙時,予以協助處理。
(三)轉運(口)貨櫃(物),如業者艙單申報翔實,或能出具運送契約,或能提供電腦供海關查核所需資料者,除菸酒、槍械、彈藥、毒品、進口管制物品、敏感性貨品或特殊情形外,減少抽核比率並免予押運。
(四)出口貨物退關轉船及進口貨物卸貨准單更正作業,准由業者以電傳方式辦理。
(五)應業者舉辦員工訓練之需,派員宣導有關通關業務法規,如「關稅法」、「關稅法施行細則」、「海關緝私條例」、「海關管理貨櫃辦法」、「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等。
(六)提供最新通關規定予業者,並參據業者意見,研修通關法令。
(七)不定期與業者檢討進、出口貨櫃之出、進碼頭通關作業,確保通關順暢。業者因作業疏忽所衍生之問題,在海關未發現之前主動報備或經查明非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所致者,予以從寬從輕減免處罰。
(八)其他經海關核准項目。
參、與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簽訂策略聯盟之基本條件與優惠措施
一、基本條件
(一)依「科學工業園區保稅物資自行點驗及按月彙報審核要點」規定,核准自行點驗及按月彙報之園區事業。
(二)最近三年未受警告以上之處分及無走私漏稅或違反智慧財產權案件紀錄(情節輕微者除外),且經海關評估確認者(如為簽訂策略聯盟廠商之關係企業得不受設立三年之限制)。
(三)已實施帳務電腦化,且財務、產銷控管可相互制衡或勾稽者。
(四)人事管理制度健全,訂有完善之員工甄選、考核、訓練等人事管理制度,且不僱用有走私前科之人員;如發現員工有涉嫌參與走私漏稅情事,能立即查明撤換或懲處者。
(五)已裝置使用「防止冒用優良廠商報關查對系統」,並指定專人管理、按日開機查對;如發現有被冒用情事時,能立即通知海關派員查緝,共同合作打擊走私漏稅者。
(六)文書製作過程中,發現異常狀況,或公司遭人冒用時,能立即通知海關者。
(七)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選擇信譽卓著、管理優良,僱用品行良好、無走私前科之業者(例如報關行);如發現可疑時,能請渠等立即查明撤換者。
(八)能根據「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使用稅則預查制度,以加速貨物通關者。
(九)能配合海關業務需要,提供相關單證,並接受海關事後稽核者。
(一0)出口通關案件,指定專人負責點驗出廠,並於報關單證上核章者。
(一一)發現其他相關業者進口非國內市場正常所需貨品,或營運異常,或有走私嫌疑時,能立即通知海關者。
(一二)必要時能協助海關鑑定與廠商業務有關之產品,並提供相關查緝技術與資料者。
(一三)舉辦員工講習時,能教育員工瞭解通關實務、法令規章及違章案件之處罰,並安排風險管理、查緝觀念與技巧課程者。
(一四)能不定期與海關檢討貨物通關業務與交換意見,並提供改善對策者。
(一五)能與海關交換管理經驗,共同提昇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者。
(一六)設立對口單位,並指定專責人員接受海關意見或提供海關所需資料者。
二、海關給予廠商之優惠措施
(一)協助廠商解決通關問題,優先處理申辦事項,提供業務之諮詢與輔導。
(二)對於廠商較緊急之進、出口貨物,除C2案件外,得予二十四小時通關便利。
(三)酌予降低廠商進出口貨物之抽驗比率。進口貨物抽中查驗者,原則上適用「簡易查驗」之規定;出口貨物抽中查驗者,得改為免驗或由廠商自行點驗。
(四)報運之出口貨物,一律免經電腦比對貨物進倉訊息,即可受理報關。
(五)機器設備外之保稅物資,免會同海關辦理報廢,需及時以特殊方法處理者,得憑領用數除帳。
(六)提供最新通關法令規章、有關智慧財產權及走私貨品之教育訓練或資訊;並參據廠商意見,研修通關法令。
(七)保稅機器、設備運往區外委託代為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價值未逾新台幣400萬元者,得免繳保證金。
(八)其他經海關核定事項。
肆、與保稅工廠簽訂策略聯盟之基本條件與優惠措施
一、基本條件
(一)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管理作業要點」核定為優級保稅工廠者。
(二)最近三年未受警告以上之處分及無走私漏稅或違反智慧財產權案件紀錄(情節輕微者除外),且經海關評估確認者。
(三)已實施帳務電腦化,且財務、產銷控管可相互制衡或勾稽者。
(四)人事管理制度健全,訂有完善之員工甄選、考核、訓練等人事管理制度,且不僱用有走私前科之人員;如發現員工有涉嫌參與走私漏稅情事,能立即查明撤換或懲處者。
(五)已裝置使用「防止冒用優良廠商報關查對系統」,並指定專人管理、按日開機查對;如發現有被冒用情事時,能立即通知海關派員查緝,共同合作打擊走私漏稅者。
(六)文書製作過程中,發現異常狀況,或公司遭人冒用時,能立即通知海關者。
(七)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選擇信譽卓著、管理優良,僱用品行良好、無走私前科之業者(例如報關行);如發現可疑時,能請渠等立即查明撤換者。
(八)由工廠經理級以上主管負責督導及考核保稅業務專責人員者。
(九)能根據「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使用稅則預查制度,以加速貨物通關者。
(一0)出口通關案件,由保稅業務人員負責點驗出廠並於報關單證上核章者。
(一一)能配合海關業務需要,提供相關單證,並接受海關事後稽核者。
(一二)發現其他相關業者進口非國內市場正常所需貨品,或營運異常,或有走私嫌疑時,能立即通知海關者。
(一三)必要時能協助海關鑑定與廠商業務有關之產品,並提供相關查緝技術與資料者。
(一四)舉辦員工講習時,能教育員工瞭解通關實務、法令規章及違章案件之處罰,並安排風險管理、查緝觀念與技巧課程者。
(一五)能不定期與海關檢討貨物通關業務與交換意見,並提供改善對策者。
(一六)能與海關交換管理經驗,共同提昇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者。
(一七)設立對口單位,並指定專責人員接受海關意見或提供海關所需資料者。
二、海關給予廠商之優惠措施
(一)協助廠商解決通關問題,優先處理申辦事項,提供保稅業務之諮詢與輔導。
(二)對於廠商較緊急之進、出口貨物,除C2案件外,得予二十四小時通關便利。
(三)酌予降低廠商進出口貨物之抽驗比率。進口貨物抽中查驗者,原則上適用「簡易查驗」之規定;出口貨物抽中查驗者,得改為免驗或由廠商自行點驗。
(四)報運之出口貨物,一律免經電腦比對貨物進倉訊息,即可受理報關。
(五)減少派遣關員赴廠查核保稅工廠帳冊、表報之次數或比率。
(六)提供最新通關法令規章、有關智慧財產權及走私貨品之教育訓練或資訊;並參據廠商意見,研修通關法令。
(七)其他經海關核定事項。
伍、與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簽訂策略聯盟之基本條件與優惠措施
一、基本條件
(一)最近三年未受警告以上之處分及無走私漏稅或違反智慧財產權案件紀錄(情節輕微者除外),且經海關評估確認者。
(二)已實施帳務電腦化,且財務、產銷控管可相互制衡或勾稽者。
(三)人事管理制度健全,訂有完善之員工甄選、考核、訓練等人事管理制度,且不僱用有走私前科之人員;如發現員工有涉嫌參與走私漏稅情事,能立即查明撤換或懲處者。
(四)已裝置使用「防止冒用優良廠商報關查對系統」,並指定專人管理、按日開機查對;如發現有被冒用情事時,能立即通知海關派員查緝,共同合作打擊走私漏稅者。
(五)文書製作過程中,發現異常狀況,或公司遭人冒用時,能立即通知海關者。
(六)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選擇信譽卓著、管理優良,僱用品行良好、無走私前科之業者(例如報關行);如發現可疑時,能請渠等立即查明撤換者。
(七)能根據「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使用稅則預查制度,以加速貨物通關者。
(八)能配合海關業務需要,提供相關單證,並接受海關事後稽核者。
(九)出口通關案件,指定專責人員負責點驗出廠,並於報關單證上核章者。
(一0)發現其他相關業者進口非國內市場正常所需貨品,或營運異常,或有走私嫌疑時,能立即通知海關者。
(一一)必要時能協助海關鑑定與廠商業務有關之產品,並提供相關查緝技術與資料者。
(一二)舉辦員工講習時,能教育員工瞭解通關實務、法令規章及違章案件之處罰,並安排風險管理、查緝觀念與技巧課程者。
(一三)能不定期與海關檢討貨物通關業務與交換意見,並提供改善對策者。
(一四)能與海關交換管理經驗,共同提昇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者。
(一五)設立對口單位,並指定專責人員接受海關意見或提供海關所需資料者。
二、海關給予廠商之優惠措施
(一)協助廠商解決通關問題,優先處理申辦事項,提供業務之諮詢與輔導。
(二)對於廠商較緊急之進、出口貨物,除C2案件外,得予二十四小時通關便利。
(三)酌予降低廠商進出口貨物之抽驗比率。進口貨物抽中查驗者,原則上適用「簡易查驗」之規定;出口貨物抽中查驗者,得改為免驗或由廠商自行點驗。
(四)報運之出口貨物,一律免經電腦比對貨物進倉訊息,即可受理報關。
(五)「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得採書面核備,必要時再赴廠審核。
(六)減少派遣關員赴廠查核帳冊、表報之次數或比率。
(七)提供最新通關法令規章、有關智慧財產權及走私貨品之教育訓練或資訊;並參據廠商意見,研修通關法令。
(八)其他經海關核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