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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出口貨物跨關稅局一段式通關作業規定]

關稅總局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臺總政徵字第九一六OO八三五號函訂定

關稅總局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台總局徵字第0920105155號令修正

一、為便利空運出口貨物跨關稅局辦理出口通關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收單關稅局貨棧點收貨物完成進倉手續後,即傳輸進倉資料訊息。

三、報單編碼原則為收單關別\出口關別\年度\報關業箱號\自編序號(五碼)。

四、報單編碼之第三、四碼出口關別,應依出口貨物運往併盤、裝櫃之出口關稅局貨棧所對應之關別代碼填報。

五、出口報單之「收單編號或託運單號碼(13)」欄,應填列託運單號碼之分號;「出口船(機)名及呼號(班次)(24)」欄,船舶呼號欄應填列出口機名及班次,機名填航空公司英文簡稱(為二位文字碼)班次則用阿拉伯數字(四碼)填列,如華航(CI0008)。至託運單號碼之主號則填列於船機名航次欄(24)。

六、海關辦理出口通關之收單、查驗、分估、放行作業,其類別包括G3、G5、B8、B9、D5等報單,均依一般出口貨物通關作業辦理。

七、收單關稅局貨物放行後,海關電腦自動發出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簡5204),由通關網路分送航空公司及收單、出口關稅局貨棧。

八、收單關稅局貨棧於接收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簡5204)後,即可將貨物或經打盤、裝櫃後之盤、櫃進行裝保稅運貨工具及加封作業,並據以列印「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以下簡稱運送單)及製作保稅卡車(貨箱)裝貨或打盤(裝櫃)清表,隨車送至出口關稅局貨棧以供點收及裝機控管作業。

九、收單關稅局駐棧關員或自主管理專責人員憑運送單及保稅卡車(貨箱)裝貨或打盤(裝櫃)清表核對無訛後准予出站,並收回一聯存查。

十、出口關稅局貨棧駐棧關員或自主管理專責人員依運送單核對封條無訛,並由貨棧收訖貨物後,即傳輸出口貨物進倉資料訊息至海關。駐棧關員或自主管理專責人員於運送單及保稅卡車(貨箱)裝貨或打盤(裝櫃)清表簽章後電傳或送回收單關稅局貨棧銷案歸檔。

十一、轉機退關作業:

   (一)因故無法裝機之貨物可直接改裝其他班機出口,其有變更主分號者應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七十七條及報關手冊相關規定辦理。對於轉機出口改託運單主分號案件,由出口關稅局受理航空公司之申請,俟貨物裝機出口後立即將書面資料電傳收單關稅局出口單位更正電腦檔。

   (二)因故無法裝機之貨物亦可運回收單關稅局貨棧,出口關稅局貨棧之駐棧關員(稽查、倉棧單位經辦關員)應以EG5程式註銷後貨物仍以運送單控管運回收單關稅局貨棧,於點收進儲後出口業務單位應調出原報單辦理退關銷案,新報單重新申報後出站之處理與前述相同。除保稅貨物(D5報單)均須運回收單關稅局貨棧外,其餘如不再運回收單關稅局貨棧而逕行出倉者,應由廠商或委託之報關業者檢具退關註銷出口貨物提領出倉申請書、委任書向收單關稅局出口業務單位申請,經調出口報單核准後電傳相關文件出口關稅局存放貨物之出口業務單位辦理退關查驗提領出倉手續後,並電傳至收單關稅局出口業務單位調出原出口報單辦理退關銷案。

十二、航空公司應依規定於飛機起飛後四十八小時內,透過通關網路傳輸出口貨物艙單至海關。

十三、海關接收空運出口貨物艙單後定時處理銷艙作業,出口關稅局出口業務單位應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規定,定期列印「銷艙不符清表」,據以追蹤及後續處理。

十四、收單關稅局出口業務單位定期列印「一段式放行後異常清表」,據以追蹤及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