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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報單申報錯誤情形及審核更正依據表]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總局徵字第00931023774-1號令

  97/07/04令

 

文字方塊:  

 

進口報單申報錯誤情形及審核更正依據表

 

項 目

錯   誤   情   形

申請事項

審  核  依 據

一、納稅義務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或海關監管編號

一、筆誤:

(一)中文名稱同音異字、繕打顛倒、錯別字、漏字、添字等繕寫錯誤

(二)英文名稱字母拼錯

(三)組織型態筆誤

(四)其他明顯筆誤

二、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

更正

或

補列

 

 

 

 

更正

或

補列

一、營業登記證明文件、統一發票、廠商基本資料、保稅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二、報關時檢附之發票

三、其他證明文件(如艙單、提單、銀行水單結匯證明、信用狀、訂購單、雙方往來文件等)

二、賣方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賣方國家代碼或海關監管編號

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

 

 

更正

或

補列

 

一、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如發票等

二、其他證明文件(如成交文件、銀行水單、信用狀、結匯證明書、該公司最近進口相同貨物之報單副本、運輸業簽發之提貨單、經運輸業簽證之海運承攬運送業或航空貨運承攬業簽發之提貨單…等)

三、報單類別代號或名稱

誤繕或其他顯然錯誤

更正

憑有關資料認定

四、收單關別

誤繕或其他顯然錯誤:

(一)收單關別

(二)報單序號

更正

 

進倉證明、申請書或有關資料

五、生產國別

誤繕或其他顯然錯誤

更正

查驗結果或發票、產地證明文件、運送文件、貨樣等

六、提單號數

誤繕或其他顯然錯誤

更正

提單

七、貨物存放處所

誤繕或其他顯然錯誤

更正

進倉證明等相關文件

八、起運口岸及代碼

誤繕或其他顯然錯誤

更正

艙單、提單等證明文件

九、標記及貨櫃號碼

誤繕或其他顯然錯誤

更正

艙單或提單

十、報單號碼、進口日期、報關日期或放行日期

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

 

更正

或

補列

一、  實際收單、放行日期紀錄或進口艙單

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十一、離岸價格、運費、保險費、幣別或應加應減費用

筆誤、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

更正

或

補列

 

一、發票、銀行結匯水單、訂購單之正本(經核對無訛正本歸還)及其他可資證明之相關資料

二、輸入許可證

三、相關收據等證明文件

十二、起岸價格

 

 

 

 

 

一、 報單申報與報關時檢附之輸入許可證或價格證明文件不符

二、 外幣折算臺幣錯誤或小數點位數錯誤

三、 其他顯然錯誤

 

更正

 

 

更正

 

更正

 

一、  輸入許可證或價格證明文件

二、匯率表

三、其他證明文件

(一)輸入許可證或價格文件

(二)提供有關價格文件(如信用狀、銀行水單、結匯證明書、該公司最近進口相同貨物之報單副本)

十三、貨名、牌名、規格或成分

 

一、筆誤:

(一)中文名稱同音異字、繕打顛倒、錯別字、漏字、添字

(二)英文名稱字母拼錯

(三)其他顯屬筆誤事項

二、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

 

 

 

 

 

 

更正

 

 

 

 

更正

或

補列

 

 

一、筆誤:

輸入許可證、進口資料、交易憑證,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二、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

(一)貨物未經查驗則根據發票、訂購單、型錄及其他可資證明之相關資料,經查明屬實者,准予更正

(二)進口時已取樣者,憑複核或化驗結果更正

(三)貨物進口時經查驗,如經原查驗單位確認錯誤者,准予更正

(四)免審免驗(C1)或應審免驗(C2)報單,憑報關時檢附之文件及其他交易往來文件或有關價格文件

十四、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

筆誤、誤繕、或其他顯然錯誤

更正

 

型錄、用途說明書、或該公司最近進口相同貨物之報單影本等

十五、數量、重量或其單位

 

一、筆誤:

(一)英文名稱字母拼錯

(二)其他顯屬筆誤事項

二、誤繕或漏列:

兩種以上不同貨名或規格之貨物之數量、重量未分開報明

三、其他顯然錯誤

 

更正

 

 

分開報明

 

更正或補列

 

 

 

 

一、筆誤:

輸入許可證、進口資料、交易憑證,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二、誤繕或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

(一)貨物未經查驗則根據公證報告、發票、訂購單、型錄及其他可資證明之相關資料,經查明屬實者,准予更正

(二)進口時已取樣者,憑複核或化驗結果更正

(三)貨物進口時經查驗,如經原查驗單位確認錯誤者,准予更正

(四)免審免驗(C1)或應審免驗(C2)報單,憑報關時檢附之文件及其他交易往來文件或提供有關價格文件

十六、單價、完稅價格

一、筆誤

 

 

 

 

二、誤繕、漏列:

兩種以上不同貨名或規格之貨物之數量、重量未分開報明

三、其他顯然錯誤

 

更正

 

 

 

 

分開報明

 

更正

或

補列

 

一、筆誤:

發票、銀行結匯水單、訂購單之正本(經核對無訛正本歸還)、該公司最近進口相同貨物之報單影本及其他可資證明之相關資料

二、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

(一)輸入許可證或價格證明文件

(二)價格證明文件如信用狀、銀行水單、結匯證明書、該公司最近進口相同貨物之報單副本

(三)匯率表

十七、納稅辦法

 

筆誤、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

更正

或

補列

憑申請書依相關規定核實辦理。如:「31」改「32」時,應核明「稽徵特別規定」欄是否有「R」註記、「31」改「51」時,應核明主管機關出具之免稅證明文件、「31」改「54」時,應核明海關核准調換補運文件及原貨退運出口報單資料等

十八、保稅料號

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

更正

或

補列

依據稽核關員查核結果更正

十九、原進倉報單號碼及項次

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

更正

或

補列

檢附原進倉報單影本

二十、其他之申報事項

筆誤、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

 

經海關認為理由正當者,得准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