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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應稅快遞貨物預繳稅費保證金徵稅作業規定]
關稅總局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臺總政徵字第九一六OO八一九號函訂定
94年7月22日台總局徵字第09410148261號令修正發布
一、本作業規定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九條訂定之。
二、報關業者應填具「應稅快遞貨物預繳稅費線上扣繳申請書」(附件)向快遞通關單位申請。快遞通關單位受理後,核給報關業者預繳稅費保證金帳號,並將報關業者名稱、統一編號、預繳稅費帳號鍵入電腦。
報關業者繳交預繳稅費保證金時,海關應開具「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交報關業者持向台灣銀行駐海關收稅處繳納,將保證金(現金)存入海關保管款戶。
三、快遞通關單位核憑台灣銀行駐海關收稅處核轉經其加蓋收款章戳之「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審核無訛後,將報關業者預繳稅費帳號、金額及存款收款書號碼等資料,鍵入電腦,俾供通關線上扣繳使用。
四、報關業者申報X3、X4案件進口時,稅費繳納方式均應填報代碼「2」(報關業者帳戶即時扣繳,含預繳稅費保證金),並於「案號」欄填列海關核給之預繳稅費保證金帳號。
五、進口貨物應繳各項稅費,由電腦自動扣繳、登帳後放行。稅費及放行訊息由電腦傳送快遞貨物專區及航空貨物轉運中心工作站。
六、快遞貨物專區及航空貨物轉運中心業者於貨物提領時,隨即列印「海關進口快遞貨物稅費繳納證明」,連同貨物交與報關業者。
七、快遞通關單位每日列印「預繳稅費保證金收入日報表」一式4份,與台銀核對帳目相符後,1份由承辦單位存查,3份送總務室、會計單位及進口組辦理帳務及出納相關事宜。
八、快遞通關單位每日列印「預繳稅費保證金抵繳稅費日報表」各一式6份,1份由承辦單位存查,1份送總務室、2份送會計單位、1份送進口組、1份送台灣銀行辦理保證金抵繳稅費手續。每月並須列印「預繳稅費保證金抵繳稅費月報表」供查核對帳。
九、報關業者可利用海關提供之電腦畫面,查詢兩日以前帳戶使用明細。如有必要,並得向快遞通關單位申請列印或檔案輸出方式提供兩日以前之「預繳稅費使用明細表」。
海關得寄發對帳單供報關業者核對。
十、進口貨物時,如有預繳稅費保證金帳戶餘額不足時,X4案件由海關電腦傳輸繳現稅單訊息通知快遞貨物專區及航空貨物轉運中心工作站,由工作站於貨物進倉後列印繳現稅單。X3案件由海關電腦收單後回復業者預繳稅費保證金不足之錯單訊息,待其補足保證金額度後,再以人工啟動電腦扣額度放行。
十一、預繳稅費保證金帳戶餘額不足時,報關業者須重新繳納保證金,始得繼續使用。報關業者繳納保證金或帳戶停止使用申請退還餘款時,應向快遞通關單位申請。
十二、報關業者於星期例假日或非正常上班時間申請繳交保證金,快遞通關單位應配合辦理。
十三、快遞通關單位對於已扣繳保證金放行案件,如有短徵者,以人工辦理補徵;如有溢徵者,以普通退稅方式辦理退稅。
十四、報關業者因「海關進口快遞貨物稅費繳納證明」遺失、遺漏或列印有瑕疵等情形,得填具申請書並依規定繳納規費,向快遞通關單位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