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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關稅局辦理空運進口貨物通關作業規定]
關稅總局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臺總政徵字第九一六OO六二五號函訂定
一、為便利空運進口貨物通關,除於機場海關辦理通關外,得於台中關稅局辦理通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進口艙單之申報:
航空公司或航空貨物承攬業傳輸進口艙單之主艙單或分艙單時,卸存地點應填報實際貨物存放之航空貨物集散站;最後目的地應填報台中地區之地方代碼為「TWTXG」。
三、轉運申請書之申報與核准:
(一)除關稅配額農產品或其他規定應於船(機)抵達地海關報關貨物外,均得申請辦理轉運。
(二)由航空公司以轉運申請書申請轉運至台中關稅局所屬之貨櫃集散站。
(三)進口編號之順序及原則:收單關別(如由小港機場進口者,申報BF;由中正機場進口者,不論貨物存放之航空貨物集散站,均申報CA);轉至關別為DA;民國年度(如91);報關箱號(如003);自編序號(如00005,最後四碼不得為0)。
(四)目的地欄位應填報轉運至台中關稅局所屬之貨櫃集散站(倉庫)代碼(若以簡5301轉運申請書訊息申報時,為通關代碼之後五碼;若以簡5301A轉運申請書訊息申報時,為通關代碼之八碼)。
(五)轉運申請書之邏輯檢查,除一般檢查(含長期委任檔之比對)外,並針對轉至關別為DA及目的地代碼,與進口艙單之最終目的地相對應後,始核准轉運。屬C1者,於監管貨物存放之航空貨物集散站之稽查倉棧單位列印轉運准單;C3者,於進口艙單單位列印轉運准單,經查驗放行後,再送稽查倉棧單位。
(六)轉運申請人簽領轉運准單時,除航空公司自行申請轉運者外,應檢具報關業與航空公司之長期或個案委任書及承諾書(可多批合併辦理)。報關業與航空公司之長期委任書,經完成電腦鍵檔比對後,則免檢具書面長期委任書。
四、貨物之轉運:
(一)航空貨物集散站駐站(庫)關員依轉運准單、有條件(即「1」要押運;由駐站(庫)關員依有關規定研判是否押運或加封)進(轉)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簡5116),監視裝運保稅運貨工具,開具貨櫃(物)運送單辦理貨物出站,並簽證轉運准單第一、二聯隨車封送台中關稅局所屬之貨櫃集散站,第三聯由駐站庫關員存查並核銷規費,第四聯由報關人連同提單持憑繳交倉租及提領貨物。
(二)轉運准單僅供報關人便於持憑辦理提領手續之用,航空貨物集散站放行貨物時,仍以進(轉)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及提單為準。至於轉運貨物之運送責任應由承載之航空公司負責轉運至台中關稅局,其提單經驗核後發還報關人,由進口報單之報關人,持憑提單於進口放行時,向台中關稅局所轄貨櫃集散站提領貨物。
(三)台中關稅局所屬之貨櫃集散站依轉運准單及貨櫃(物)運送單點收貨物進站後,駐站(庫)關員簽證貨櫃(物)運送單,電傳出站之航空貨物集散站駐站(庫)關員結案,並簽證轉運准單已進站,將第一聯送艙單單位存查,第二聯自行存查。
(四)空運關稅局於收到前述電傳貨櫃(物)運送單,經比對無訛後,依序歸檔結案備查。若逾二十四小時尚未收到,應於次辦公日主動追蹤貨物流向。
(五)台中關稅局機動隊或稽核關員依貨櫃集散站駐站(庫)關員存查之轉運准單稽核轉運貨物。
(六)已核准自主管理之航空貨物集散站或貨櫃集散站,駐站(庫)關員應辦事項得由專責人員辦理。
五、進口報單之申報事項:(參閱報關手冊第27、45、46、49頁)
(一)收單關別為DA(一般進口貨物)、DB(保稅貨物)。
(二)進口報單號碼為轉運申請書進口編號之轉至關別DA改為收單關別,但保稅貨物則為DB;收單關別CA或BF改為轉自關別;年度不變;最後八碼為艙號,即由轉運申請書進口編號之最後八碼轉為進口報單號碼之最後八碼。(即轉運申請書之進口編號為CA/DA/91/0030/0005轉為進口報單號碼為DA/CA/91/0030/0005)
(三)轉運申請書之進口編號可由關稅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eng.dgoc.gov.tw)之空運通關資料庫查詢,並於「空運進口轉運報單查詢」作業中鍵入主提單號碼及分提單號碼即可。
(四)主提單號碼及分提單號碼填報於提單號碼欄。
(五)貨物存放處所欄填報實際存放之貨櫃集散站。(即轉運申請書所填報之目的地)
(六)船舶呼號欄則填報NIL;航次欄則填報航機班次,如CI 0008(即CI後空一格,再填班次0008)。
(七)至於其他欄位,仍依報關手冊進口報單各欄位填報說明辦理。
(八)完成轉運後之進口艙單更正事宜,由台中關稅局之艙單單位辦理。
六、進口報單之收單、分估、查驗、徵稅、放行、簽證及理單等程序,依現行規定辦理。
七、台中關稅局貨櫃集散站放行貨物時,以海運進口貨物放行通知訊息及提單為準。
八、轉運准單之追蹤
(一)空運關稅局艙單單位關員,應定期列印「逾期未銷案轉運貨物清表」,送台中關稅局艙單單位追蹤貨物是否運達。台中關稅局艙單單位關員,應儘速查明註記於清表內,退回空運關稅局艙單單位。
(二)台中關稅局追蹤查核後,若發現有違法情事,應依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