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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貨復運進口核銷電腦化注意事項]
關稅總局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臺總政徵字第0936001335號函訂定
一、為配合國貨復運進口核銷出口報單電腦化作業,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自九十二年三月一日(以出口放行日期為準)起實施,僅適用於復運進口G7報單納稅辦法55及99 之案件(即關稅法第五十七條及五十三條案件)。惟自實施日後放行之其他進口報單,其內含應核銷項目(如納辦55 或99)者,則仍應以人工鍵入方式採行電腦核銷。
(一)電腦核銷之出口報單僅限G5報單,其餘類別之出口報單仍以人工方式核銷。
(二) B9出口報單暫不納入。
三、本注意事項之電腦作業方式如下:
(一)「放行後」再核銷:應依「外銷品因故退貨通關作業要點」規定,憑復運進口人所提供之原出口報單副本或影本,經核符並將相關出口報單號碼及項次鍵入相關電腦畫面後先予放行,再辦理核銷作業。至於電腦核銷作業所涉工作分配之問題,由各關稅局依職權調整。
(二)電腦核銷以出口報單放行日期為基準:「實施日」之前出口放行者,採人工方式核銷;「實施日」起出口放行者,採電腦核銷。自「實施日」起,同一份復運進口報單其原出口放行日期不同者,得兼採「電腦」及「人工」二種方式核銷。
(三)電腦核銷案件如已核發出口報單副本第三及第四聯者:
1、已核發第三聯者:空運報單以IQF(海運報單請以IE52)畫面列印復運進口報單核銷已核發沖退原料稅用聯出口報單清表,連同復運進口報單影本送(或傳真)總局保稅退稅處,查明沖退稅情形,再依該處回函辦理補稅(如回函稱未曾退稅,則免補稅)及核銷。
2、已核發第四聯者:依總局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台總政徵字第0九三六00一二四0號函及同年六月八日台總政徵字第0九三六00一二四五號函規定辦理。
(四)在執行電腦核銷作業時,若發現電腦資料不足(例如貨名超過385Bytes者)或發覺案件有可疑之處時,應調閱或傳真原出口報單或列印原出口報單(屬C1NP案件者),並請廠商提供資料參考或作進一步查核。
(五)長單之處理:依「長單申報簡化作業方式」之出口報單,因書面報單項次與傳輸資料不同,致無法以電腦核銷者,一律予以註記,並改以人工方式核銷,報單應保存五年。
(六)作業問題之排除:進行電腦核銷作業時,如遇有任何問題應以Q/A單向各關稅局資訊室查詢。
(七)追蹤:對於須以電腦核銷之國貨復運進口案件,股長應予抽核(或全核);即針對單份復運進口報單空運以IQF(海運以IE48)畫面列印其核銷出口報單清表,對核銷案件進行追蹤控管。
四、空運電腦核銷作業需使用簡5105A新訊息傳輸報單資料,請各關稅局促請報關業者配合更新軟體,以簡化核銷作業;惟仍得准使用簡5105訊息傳輸,俟適當時機再規範以錯單方式處理。
(一)使用5105訊息傳輸之報單,辦理電腦核銷時,由關員鍵入原出口報單號碼及項次。
(二)使用5105A訊息傳輸之報單,辦理電腦核銷時,由系統自動顯示原出口報單號碼及項次。
五、自「實施日」起復運進口之案件,空運報單使用簡5105A(海運報單5105S)訊息傳輸者,在傳輸復運進口報單之各項資料時,應同時利用該報單之「原進倉報單號碼」及「原進倉報單項次」欄位逐項傳輸欲核銷之原出口報單號碼及項次。
六、電腦核銷係採「一項對一項」方式核銷原出口報單,該項原出口數量應大於或等於復運進口數量,否則必須拆項(亦即增項)。
七、辦理核銷之關員均應視業務需要申請相關電腦畫面之識別碼,另應申請海運系統五年調檔(出口部份)之使用識別碼,以利核銷作業。
八、空運復運進口報單核銷海運出口報單時,應先將海運系統五年資料庫之資料透過網際網路(INTERNET)方式調取置於海運線上系統,再執行IQD畫面之調檔及核銷作業。
九、為解決本核銷電腦化之通關作業問題,各關稅局應由資訊室設置單一窗口負責處理。仍有問題無法排除時,則以電腦故障傳真聯絡單(Q&A單)電傳總局資料處理處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