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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辦理進出口報單事後審核作業規定]
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台總政徵字第0920600947號函
(目的)
一、各關稅局為辦理進出口報單放行後之審核作業,以發揮事後審核功能,完備報單處理程序,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定義)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事後審核,係指貨物放行後對C1、C2、C3進出口報單或輔以電腦畫面之審核作業;所稱審核單位,為各關稅局實際辦理進出口報單事後審核之作業單位。
(原則)
三、進出口報單放行後之審核,C1報單經電腦抽中應補單者以全數審核為原則;C2、C3報單以全數審核為原則。惟各關稅局得視應審條件、貨品性質及審核單位人力配置情況,訂定抽核作業規定。
(範圍)
四、進口報單之審核作業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書面報單內容」與「電腦申報資料」是否一致:
審核貨名、牌名、規格、生產國別、稅則號別、單價、數量、完稅價格、提單號碼、繳納稅額等是否一致,並注意關員修改書面報單內容時,有無同時更正電腦檔資料。
(二)應檢附之文件是否齊全:
如發票、裝箱單、貨價申報書(有應加、減費用或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者)及其他必備文件等是否齊全。
(三)商品分類是否正確:
1、稅則號別歸列是否正確。
2、有否規避簽審規定或構成逃漏稅費。
(四)貨物完稅價格之申報是否正確:
1、應加計或扣減項目有無遺漏或不當。
2、申報價格是否符合交易價格之要件。
3、有無繳驗不實或偽、變造發票。
4、貨物價格計算有無錯誤。
5、申報價格是否顯屬異常,或有無高價低報、低價高報等情事。
6、有無依「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審核作業規定」審核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五)進口通關作業程序是否完備:
1、各個通關流程是否完備,有無漏蓋關員職名章。
2、應徵規費事項,有無漏貼或漏銷規費證。
(六)統計作業基本資料是否正確:
進口報單統計資料之審核,以稅則號別、生產國別、統計用數量、數量、重量、完稅價格、納稅辦法、報單類別等為重點,審核有無正確申報。
五、出口報單之審核作業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報單內容」與「電腦申報資料」是否一致:
審核貨名、產地、稅則號別、買方國代碼、離岸價格、繳納費用等是否一致,並注意關員修改書面報單內容時,有無同時更正電腦檔資料。
(二)應檢附之文件是否齊全:
如發票、裝箱單及其他必備文件等是否齊全。
(三)商品分類是否正確:
1、申報CCC號列是否恰當。
2、有否規避簽審規定或構成溢沖退稅。
3、有否仿冒商標、偽標產地或其他違章情事。
(四)貨物價格之申報是否正確:
1、貨物價格計算有無錯誤。
2、申報價格是否顯屬異常,或有無高價低報、低價高報等情事。
(五)出口通關作業程序是否完備:
1、各個通關流程是否完備,有無漏蓋關員職名章。
2、應徵規費事項,有無漏貼或漏銷規費證。
(六)統計作業基本資料是否正確:
出口報單統計資料之審核,以稅則號別、目的地國別、統計用數量、數量、重量、FOB金額、幣別、統計方式、報單類別等為重點,審核有無正確申報。
(作業方式)
六、應審核之進出口報單,由審核人員以有關程式調出報單畫面,比對書面報單資料,以人工方式分別依第四點或第五點規定辦理審核,審核無訛以有關程式於報單檔輸入通過訊息,並於報單上加蓋審核訖之章戳。
七、經審核未通過之進口C1報單:
(一)如不涉及增補稅或緝案者,以有關程式將「錯單或應補辦事項通知」訊息或書面通知報關人限期補正後,依第六點作業方式辦理;如涉及增補稅或緝案者,則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如係不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正確,而涉及稅則變更或匯率修正時,以有關程式更檔後,改按人工處理,並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四章罰則規定之適用量罰原則議處。
八、經審核未通過之出口C1報單:
(一)如不涉及沖退稅或緝案者,以有關程式將「錯單或應補辦事項通知」訊息或書面通知報關人限期補正後,依第六點作業方式辦理;如涉及沖退稅或緝案者,則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如係不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正確,而涉及稅則變更或匯率修正時,以有關程式更檔後,改按人工處理,並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四章罰則規定之適用量罰原則議處。其屬出口光碟虛報CCC號列案件,應移事後稽核單位辦理事後稽核,並將情資通報總局查緝處。
(三)如係退關、註銷者,由審核單位自行或送出口業務單位核辦。
九、經審核未通過之進口C2、C3報單:
(一)如有待補正或待複核事項而未能通過之C2、C3報單,審核單位簽具意見將相關報單、清表送原承辦單位補正後,退由審核人員審核。
(二)如通關單位尚有稅則未決、估價未決或候補減免稅證明文件等未結原因之C2、C3進口報單,比照第七點之(一)辦理。
十、經審核未通過之出口C2、C3報單:
(一)如有待補正或待複核事項而未能通過之C2、C3報單,審核單位簽具意見將相關報單、清表送原承辦單位補正後,退由審核人員審核。
(二)如係退關、註銷者,應送出口分估(放行)單位核辦。
十一、審核人員應以有關程式定期列印「進出口報單審核追蹤清表」,予以追蹤處理。
十二、對於涉及輸出入規定案件,審核單位應通知原進出口通關單位處理,並於處理後退回審核單位。
十三、審核放行後之報單對於稅則稅率申報錯誤,補徵關稅案件,不論有無成立緝案,均應清查同一進口人近半年已放行之進口報單,及通關線上尚未審結之報單,如有相同稅則稅率申報錯誤案件,應一併補徵漏稅額。但行之多年稅則號別不適當或稅則號別顯然錯誤之案件,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經關稅總局統計室複核有疑義函請各關稅局複核後更正報單內容案件,除函復統計室更正統計檔外,審核單位應同時更改通關檔資料,以維護通關檔資料之正確性。更改後之稅則號別涉及產地及輸出入規定者,亦應依「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作業規定」處理。
十五、審核單位應設置專簿(工作簿)將不符或存疑案件依案號、報單號碼、進出口人名稱、貨名、稅則號別、補徵稅額、處理情形等逐一登錄,以利後續之報單動態追蹤。
(作業人員)
十六、為落實事後審核作業,各關稅局審核人員,以曾任驗貨或分估業務之學驗豐富關員擔任為原則,並以充足之人力為之。
(獎勵制度)
十七、各關稅局對於審核績效優異之審核關員,應適時依「海關關員查獲走私漏稅敘獎要點」之標準或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實施)
十八、本作業規定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