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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空運外貨轉口經由內陸運輸通關自動化作業規定]
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台總政徵字第0920600945號函
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台總局徵字第0920101526號公告
一、為配合執行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有關空運轉口貨物以內陸運輸方式轉運不同關區之機場空運出口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進口艙單之申報
(一)航空公司應將轉口貨物列入進口艙單,連線申報艙單之「到達地點」欄申報為TWKHH或 TWTPE,「最終目的地」欄應報明欲轉往之國外目的地,如JPTYO,供電腦檢查是否為轉口貨物,以備銷艙。
(二)艙單貨名欄應據實申報貨名,例如HARD DISK DRIVER,不得以GENERAL CARGO或CONSOL申報,並應報明貨物卸存地點為轉口倉代碼。
三、轉運申請書(簡5301A)之申報與核准
(一)空運轉口貨物除武器、彈藥、危險品及毒品外,得以內陸運輸辦理轉運出口,並應依主提單或分提單為單位整批申請,不得申請拆包、分批運送、加貼航空標籤或重整作業。
(二)航空公司或其委任之報關業者以連線申報,應事前確定出口之班機,進口編號及出口編號均填報如BF/CA/91/XXX/XXXXX,提單號數繼續使用進口時申報之提單主、分號。貨物存放處所:如640B2142,轉運機名及班次:如CI 0XXX,目的地代碼:出口地機場出口倉棧代碼,如003C2002,貨物名稱:應詳列貨名。
(三)航空公司或其委任之報關業者連線(或人工--限特殊狀況)將簡5301A訊息傳輸,經邏輯檢查(比對項目:1、航空公司與委任報關業者之委任關係,2、 進口日期、班機編號,3、主、分提單號碼,4、轉口倉代碼)及銷艙後均以C1通關方式核准放行。
(四)海關電腦發出進(轉)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簡5116訊息通知申請人及卸存之貨棧業者;同時將原進口艙單資料轉換成出口地關區之出口報單一檔內,電腦發出以C1放行之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簡5204訊息通知出口地機場出口貨棧業者。
(五)海關簡5116及簡5204訊息自動設定放行附帶條件為「1」—要押運或「5」—要加封。
四、轉口貨物之出站作業
(一)海關核准轉運後,電腦自動於稽查或艙單單位列印轉運准單,轉運准單一式四聯(於准單之右上角列印「T2:空運外貨轉口」字樣)其中二聯隨車封送出口地機場出口貨棧,一聯由稽查(倉棧)關員存查、一聯由報關業者連同提單繳交倉租及提領貨物。
(二)稽查關員認為可疑或有密報等,而有查驗必要者,於註記簽章後將轉運准單移由機動隊(或相關單位)查驗,經查驗無訛後送稽查單位。
(三)轉運申請人簽領轉運准單時,除航空公司自行申請轉運者外,應檢具報關業者與航空公司之長期或個案委任書及承諾書(可多批合併辦理)。報關業者與航空公司之長期委任書,經完成電腦鍵檔比對後,免檢具書面長期委任書。
(四)空運轉口貨物,海關得依規定稽核。轉運出倉時以保稅運貨工具加封為原則。但海關稽查或艙單單位認有必要時亦得派員押運。
(五)轉口貨物卸存之貨棧業者依據簡5116放行訊息及轉運准單辦理貨物或整盤櫃裝車及加封作業後,駐庫關員或專責人員開具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准單(以下簡稱運送單)及保稅卡車(貨箱)或打盤(裝櫃)清表,核對無訛後准予出站。
五、轉口貨物之進棧裝機作業
(一)空運轉口貨物於運入出口地機場出口貨棧時,依轉運准單、運送單及保稅卡車(貨箱)或打盤(裝櫃)清表由駐庫關員或專責人員監視貨棧業者點收、打盤裝櫃後,並依簡5204訊息負責將該批貨物押運(或監視加封)裝機出口;轉運准單一聯存查,一聯送出口審核單位辦理審核理單歸檔作業,同時將運送單及保稅卡車(貨箱)或打盤(裝櫃)清表簽章後電傳退回起運地海關稽查單位,以供追蹤銷案,並以IT7程式於電腦上作到棧註記,俾維資料流之完整。
(二)出口地機場出口貨棧業者於接收出口貨物放行通知簡5204訊息於點收空運轉口貨物辦理進倉後,應將簡5201進倉訊息傳送海關。
六、轉口貨物之退關作業
轉口貨物如因艙位不足或原訂班機臨時取消或其他原因致須改裝同一家航空公司下一班航次班機或轉裝另一家航空公司之飛機載運出口時,應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至於「全部」貨物退關不擬轉機出口時,須向原放行地海關申請核准後,將核准之申請書電傳貨物存放之出口地貨棧稽查倉棧單位辦理退倉手續,再將貨物封回原放行地海關,辦理退關註銷轉運申請書手續,以資周全。
七、轉口貨物之稽核作業
轉口貨物裝機出口後,該空運出口報單一檔與空運出口艙單比對相符者銷艙結案,比對不符者列印銷艙不符清表,由出口地出口業務單位負責追蹤,並將該銷艙不符清表每週郵寄原起運地關稅局艙單單位參辦。
八、轉口貨物之追蹤
起運地海關稽查單位應負責貨物流之追蹤,若逾二十四小時仍未收到電傳運送單時,應於翌日辦公時間內主動追蹤貨物流向,並定期列印「已放行進倉異常資料追蹤清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