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兩岸簽署ECFA之後,列入ECFA早期收穫計畫之貨品項目,將可適用優惠關稅待遇,為確保只有原產於兩岸的商品才能適用優惠關稅待遇,財政部與相關機關歷經數次與陸方業務溝通,訂定臨時原產地規則,明確界定貨物取得兩岸任一方原產地資格之要件,嚴防兩岸以外的其他國家產品有矇混適用優惠關稅之投機情事。
適用於ECFA早期收穫計畫貨品項目之臨時原產地規則包括以稅則號別變更、區域產值含量(至少40%)等標準,認定貨物原產資格。臨時原產地規則係作為ECFA協議本文之附件,在本日江陳會談ECFA簽署後,與ECFA本文一併公布並送請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實施。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ECFA付諸實施後,兩岸貿易往來將更加頻繁,兩岸關務主管機關均體認未來加強合作之重要性與急迫性,遂另決議建立後續協調溝通管道,以確保兩岸貨物流通更為便捷與安全。此外,為促進適用優惠關稅貨品通關之便捷化,並強化臨時原產地之管理制度,雙方海關亦將儘速推動原產地資料電子連線傳輸作業。
本次參與原產地規則協商的各單位成員均秉持最嚴謹審慎的態度處理,產業主管機關也適時徵詢相關產業意見,期能為國內產業謀求最大利益。財政部在後續與陸方的業務溝通以及海關執行認定方面,將持續努力,以期確實落實臨時原產地規則,保障業者權益。
財政部另指出,由於臨時原產地規則關係國內業者之權益及營運策略,該部將加強宣導工作,海關亦將加強原產地查核工作,以維護公平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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