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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毒品控制下交付作業要點]
94年12月19日台總局緝字第09410254711號令
一、為配合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之ㄧ規定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案件執行控制下交付作業,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各關稅局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受理有關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控制下交付作業。
相關人員應嚴守知悉之職務秘密,違反者依相關法令議處。
三、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應依據並檢附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核發之偵查指揮書,以檢察長或司法警察機關首長具名之書面,通知海關配合辦理有關控制下交付作業;其記載事項如有欠缺或有欠具體者,受理之關稅局應即函請發文機關補正,並於補正後再憑辦理。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
(二)毒品之種類、數量及運送起迄處所。
(三)毒品、被告、犯罪嫌疑人與其相關人、貨之入出境航次、漁港、船名、時間及方式。
(四)偵查犯罪所需時間。
(五)海關所應採取之作為。
(六)其他與毒品、被告及犯罪嫌疑人入出國境有關事項。
四、各關稅局接獲控制下交付案件,應即辦理密報登錄,並以密件處理。
五、專責單位對檢警完成控制下交付後之偵辦結果應予以追蹤,每季函詢經辦機關,並副知最高法院檢察署,俾得為必要之處置。
六、海關接獲控制下交付案件,按正常通關程序作業,其經電腦核定為C3報單者(應審應驗通關),依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之書面通知所載海關應採取之作為辦理。
七、海關已受理之密報案件,嗣後又接獲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書面通知控制下交付者,應依控制下交付案件處理。
八、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海關配合辦理有關控制下交付案件,不符「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第五條規定,經通知發文機關補正,其未於收到海關書面通知之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辦理者,依「海關處理走私漏稅密報作業要點」辦理。
九、海關認有必要執行控制下交付之案件及外國海關或其執法單位要求我方配合進行控制下交付之案件,海關專責單位應報請所在地檢察機關指揮偵辦,並依本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