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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處理走私漏稅密報作業要點]
財政部六十三年一月八日(六三)臺財關第一○一五一號函訂定
財政部六十八年三月十二日(六八)臺財關第一二三八二號函准予修正備查
財政部六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六八)臺財關第一七八六一號函修正
財政部七十二年十月二日(七二)臺財關第二四六五○號函准予修正備查
財政部七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臺財關第七五六三五七五號函准予修正備查
財政部七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臺財關第七五五五八○八號函准予修正備查
財政部七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臺財關第七六○五○五七號函准予備查
財政部七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臺財關第七六○○六六五九一號函
財政部八十五年六月六日臺財關第八五○二六九○八四號函
關稅總局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臺總局緝字第八五一○五○九二號函
關稅總局九十三年三月九日臺總局緝字第○九三一○○三三○七號令
關稅總局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台總局政緝字第○九五一○○三七二○一號令
一、海關為查緝走私之主管機關,為處理走私漏稅密報,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舉發人密告走私漏稅案件,就左列事項,得以書面、口頭、電話、電傳或其他方式,向海關為之:
(一)舉發人姓名、身分證號碼及聯絡地址或電話,如有顧忌,可准用化名、代號或暗語為聯絡方法,以便海關確認並與其聯繫。
(二)被舉發人姓名、公司行號、工廠、倉庫名稱及其地址,或運輸工具名稱、航次及其停放(泊)地點。
(三)走私漏稅貨物名稱、數量或重量、私運方式、起卸地點、貨櫃號碼或匿藏場所及其有關圖解。
(四)其他有關違法走私漏稅事實及證據。
前項各款,如舉發人無法充分提供者,以能具體研判走私漏稅為必要。
三、海關接獲密報,應即登錄接獲時間,並研判該項密報真偽及價值,以決定取捨。倘經研判具有價值,應即就第二點第一項各款規定加以審查,如有闕略疑問,得通知原舉發人補充資料或經其同意到關稅局備詢。
前項密報如經判定為不實,或因內容過於空泛籠統或原舉發人未能即時對查緝重要關係事項提供補充資料,致無法進行查緝者,海關應即通知原舉發人無法受理。其無法通知者,應於密報資料內記明事由備查。
四、海關在接獲舉發人密報之前,已接獲同樣之密報,或已進行勘驗、搜索、檢查其所指定之走私嫌疑場所、貨物或嫌疑人之身體;或海關已發覺不符者,其密告不予受理,並通知原舉發人。其無法通知者,應於密報資料內記明事由備查。
但經海關勘驗、搜索、檢查完畢後,對同案如再有密報,經海關審查符合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且該密報與海關原勘驗、搜索、檢查之內容不同者,仍得予受理。
五、走私漏稅密報案件之處理,由各關稅局緝案處理單位主管總綰其責。各關稅局所屬其他各單位接獲密報,均應先行研判後,即送緝案處理單位主管複核與統一登記編號,並決定交由原受理單位或機動巡查隊或會同辦理或俟原受理單位施行勘驗、搜索無結果後,再交由機動巡查隊複查。其因時間急迫,或因密報係在辦公時間以外接獲者,為爭取時效,得由原受理單位先予適當處理,但應隨即或於翌日送緝案理單位主管補辦登記編號手續。
緝私關員於接獲密報時,應立即報由所屬單位主管依前項規定辦理,不得擅自單獨執行查緝。
六、海關經辦人員對於舉發人之姓名及密報事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違者,以洩漏公務機密論處。
七、根據舉發人密報緝獲之案件,經依照有關法令規定科處沒入物品或罰鍰或併科罰鍰確定並處結後,即依照「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或其他有關規定核發舉發人獎金。其處分未確定者,並得斟酌案情,依章墊發舉發人獎金。另煙毒物品及槍炮、彈藥、刀械,應案移法辦,而由內政部依「防治毒品危害獎懲辦法」、「檢舉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給獎辦法」有關規定核發舉發人獎金。
前項發獎案件,如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或經行政救濟程序遭其上級機關或行政法院撤銷者,不發舉發人獎金,但撤銷案件經依章墊發獎金者,則免予追回。
海關核(墊)舉發人獎金時,應通知舉發人親自到關稅局於關係文件上簽蓋或捺指模並提供有關證件供關稅局驗明確屬本人無訛後領取獎金。其基於安全顧慮不願親自到關稅局辦理者,得至海關指定其他適當場所為之,或出具委託書及有關證件資料委託他人到關稅局辦理。但舉發人向協助查緝機關密報者,其獎金由受理密報之協助查緝機關代領轉發。
八、軍警、治安、司法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在通商口岸走私漏稅之密報時,應立即通知海關處理。其依法在非通商口岸據密報查獲移交海關處理之案件,應於移送書上載明有無舉發人字樣作為海關核獎之依據。
海關對於前項協助查緝機關所通知有關貨物走私漏稅之密報,除應審查有無舉發人外,並依第二、三、四點規定從嚴審查受理後,依第七點有關規定核發或墊發舉發人獎金。
九、軍警、治安、司法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人員於執行公務時,如發現有走私或漏稅事項,應立即報請其服務機關通知海關迅速處置,因而有所查獲者,應視為協助查緝案件,核發協助查緝機關獎金,不作為密報案件處理。
十、權利人、權利人之被授權人、權利人之代理人、權利人團體向海關檢舉涉嫌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案件,應依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商標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辦理,本要點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