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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辦理代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違章案件減輕裁罰金額或倍數作業規定]

關稅總局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台總局緝字第0931021252號令訂定

一、本作業規定依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第四點訂定之。

二、進口貨物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案件,其違章情節較輕者,得按下列規定處罰。但其他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其規定。

(一)所漏稅額逾新台幣五千元至一萬元者,按所漏稅額處一倍之罰鍰。

(二)所漏稅額逾新台幣一萬元至三萬元者,按所漏稅額處一.五倍之罰鍰。

(三)所漏稅額逾新台幣三萬元至六萬元者,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之罰鍰。

(四)所漏稅額逾新台幣六萬元至十萬元者,按所漏稅額處二.五倍之罰鍰。

(五)所漏稅額逾十萬元者,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