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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1.97/07/07
修正「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案件裁罰金額參考表」第六點、第七點,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生效。
違章情形 |
裁罰金額或倍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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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虛報貨名夾藏出口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相關輸出規定。 |
(一)二十噸以下,處罰鍰新臺幣三萬元。 (二)超過二十噸至四十噸,處罰鍰新臺幣六萬元。 (三)超過四十噸至六十噸,處罰鍰新臺幣九萬元。 (四)依此類推,以重量計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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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虛報貨名或涉偽造不實發票、不實證明文件,矇混出口贓車(如汽、機車等)。 |
處虛報出口車輛離岸價格一倍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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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布料委託大陸加工,製成成衣後,將再復運進口(統計代碼95),虛報出口布料名稱、數(重)量、品質、價值、規格或其他違法行為(如布料不符或數量短少或實際未出口)。 |
處虛報離岸價格差額一倍罰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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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出口布料委託大陸加工,製成成衣後將再復運進口(統計代碼95),單純虛報價格(布料及數量相符,但價格高報)。 (二)出口布料委外加工(大陸除外),將再復運進口之虛報出口布料名稱、數(重)量、品質、價值、規格或其他違法行為。 |
處虛報離岸價格差額百分之三十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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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及冒退營業稅之虛報案件(包括統計代碼05之委外加工不復運進口者) |
處虛報離岸價格差額百分之十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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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虛報出口貨物名稱、夾藏汽、機車引擎,其號碼遭磨滅、變造致無法辨識或查無車籍登錄記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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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汽車引擎每具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 (二) 機車引擎每具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但每案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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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虛報出口貨物之名稱、數(重)量、品質、價值、規格或其他違法行為: (一)涉及規避輸出規定者。 (二)未涉規避輸出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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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 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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