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是第 位訪客 ★
|
[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及使用須知]
(94年3月21日台總局緝字第09410035901號令訂定)
使用須知:
一、為使各關稅局辦理出口貨物涉及虛報案件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有一客觀之標準可資參考,爰訂定本表。
二、出口貨物涉及虛報案件符合減輕或免予處罰標準者,適用該標準,不適用本表。
三、前項以外之應處罰鍰案件,其裁罰之金額或倍數,應參照本表辦理。
四、本表訂定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未達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2項規定之最高限,而違章情節重大,仍得加重其罰,至該條項規定之最高限為止,若情節較輕者,亦得減輕其罰,惟應於緝私報告敘明其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五、依本表訂定之裁罰倍數所計算之罰鍰,以計至百元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