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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報單更正及報關業申報錯誤處罰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09500023110  號令訂定發布

 

放寬報單更正及報關業申報錯誤處罰規定,以紓解訟源

財政部表示,爲加強納稅服務、鼓勵守法、紓解訟源,關政司在本年推動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修正,其中關稅法已於本年5月12日公布修正;海關緝私條例亦於5月18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咨請總統公布中。關稅法修正條文中最重要者為第17條關於放寬報單申報錯誤自動申請更正報單免罰之規定,另海關緝私條例修正部分為第41條及第45條之1規定,對於報關業遞送報單為不實記載,涉及漏稅但情節輕微者,改採定額輕罰。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次修正內容如下:


(一)關稅法部分
關稅法第17條修正前,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於貨物放行前申請更正報單,更正事項涉及違反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者,除海關已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外,於海關核定應審前為之,可免予處罰;惟因採自動化申報制度,報單一經電子傳輸,電腦即已核定應審,致進口人發現錯誤已不及申請更正,而遭受處罰。修正後,對於經電腦核定應審之案件,除海關已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外,主動申請更正者得予免罰。


(二)海關緝私條例部分
近年報關業者因誤繕幣別、錯置申報項目而影響稅捐之徵收案件屢見不鮮,惟因不符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1情節輕微認定標準第4條之2所定「不實記載事項誤差未逾百分之5,或所漏或溢沖退稅額未逾新臺幣5千元」之免罰規定,應依該條例第41條第1項處報關業者所漏稅額2倍之罰鍰,而無法依96年3月21日修正前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第4項規定處定額輕罰,報關業者迭反映處罰過重,爰增訂恢復該條例第41條第4項有關報關業者向海關遞送報單有不實之記載,如係因作業疏失錯誤所致(如幣別、單價或小數點之誤繕),足以影響稅捐之徵收,若經海關就個案事實認定為情節輕微者,得課處定額罰鍰之規定。

 

財政部說明,此次兩法之修正,可鼓勵納稅義務人自我省察及主動報備,可加強納稅服務,鼓勵自動守法,節省徵納雙方之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