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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商標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
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台總局緝字第O九二O一O三九二六號公告訂定
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台總局緝字第O九三一OO八四六九號公告訂定
九十四年六月一日台總局緝字第09410107421號令修正發布
一、為保障專利權人、商標權人及著作權人權益,依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意旨及我國相關法令,本於公平公正之原則,促進正常國際貿易,避免造成通關障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對於商標權及著作權,原則上採檢舉保護方式。但海關經權利人、權利人之被授權人、權利人之代理人、權利人團體提示、其他機關通報或執行職務時,發現有涉嫌侵害商標權及著作權之貨物,依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貿易法、著作權法、商標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三、專利權侵權案件經司法機關裁定假處分暫停進出口相關產品者,於專利權人(含專屬被授權人)提供涉案貨物之進、出口時間及地點,裝運進、出口運輸工具名稱、航次等具體資料或進、出口報單號碼後,海關即配合辦理。但貨物業經海關放行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保護方式之作業程序:
(一)檢舉時應提供之資料
凡商標權人及著作權人(含專屬被授權人)或其代理人對輸入或輸出有涉嫌侵害商標權或侵害著作權之物品,應以書面向關稅總局或輸出入地關稅局提出檢舉,檢舉時並應提供下列資料:
1、侵權事實及足以辨認侵害物之說明。
2、涉嫌侵權之進出口廠商名稱、貨名、進出口口岸及日期、航機(船舶)航次、貨櫃號碼、貨物存放地點等相關具體資料。
3、商標註冊文件、著作權證明或其他明顯足以認定著作權之文件。如為代理人者,須加附代理證明文件。
(二)通知是否受理檢舉
海關接獲第(一)項檢舉,應研判檢舉內容是否具體,如受理檢舉,應通知檢舉人;如不受理,亦應通知檢舉人(必要時得通知檢舉人到場說明)及說明不受理之理由。
(三)進行認定程序之通知
海關受理檢舉後,經查核貨物與檢舉內容相符時,即以電話及電話傳真通知檢舉人,檢舉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一定時間內(空運出口:四小時;海運進出口及空運進口:一個工作日)至海關進行認定,海關並以電話及電話傳真通知貨物進出口人提供授權資料。
(四)疑似侵害商標權案件之處理
經檢舉人認定疑似侵害商標權者:
1、進出口人無法提出授權文件或其他證明無侵權情事之文件,海關依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全案移送法辦(副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進出口人提出權利人授權文件或其他證明無侵權情事之文件,海關應即通知檢舉人,檢舉人未於三個工作日內提出明確反證,海關取具代表性樣品後將貨物放行,並提供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考。但檢舉人得於上開期限內依商標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申請海關先予查扣,或向法院申請保全,海關配合執行查扣。被查扣人得依商標法同條規定請求海關廢止查扣。
(五)疑似侵害著作權案件之處理
經檢舉人認定疑似侵害著作權者:
1、進出口人無法提出授權文件,海關依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一規定採行暫不放行措施,並通知檢舉人 (副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海關採行暫不放行措施後,權利人於三個工作日內,未依該條第一項至第十項向海關申請查扣,或未採行保護權利之民、刑事訴訟程序,若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海關應即予放行。
2、進出口人提出授權文件,海關當場應以書面通知檢舉人,
檢舉人於收到海關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依法向海關申請查扣或向法院申請保全,海關配合執行查扣。逾期未辦理者,若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海關取具代表性樣品後將貨物放行,並函送主管機關參考。
(六)未涉侵害商標權或著作權或逾期未至海關認定案件之處理
經檢舉人認定無侵害商標權或著作權情事或逾期未至海關認定,若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情事,海關即予放行。
(七)海關查扣貨物應通知檢舉人及進出口人。
五、權利人、權利人之被授權人、權利人之代理人、權利人團體提示或其他機關通報案件之作業程序
(一)經權利人、權利人之被授權人、權利人之代理人、權利人團體提示或其他機關通報,海關如發現進出口貨物與提示或通報之侵害商標權或著作權貨物之外觀顯有相符者:
1、海關應通知權利人、權利人之被授權人、權利人之代理人、權利人團體協助認定,並通知貨物進出口人提供授權資料。海關無法取得權利人、權利人之被授權人、權利人之代理人、權利人團體連絡資料,得以電話傳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請求相關協助。若海關於一個工作日內經聯繫未能取得相關資料,又無其他違反進出口通關規定情事者,海關應取具代表性樣品後將貨物放行。
2、權利人、權利人之被授權人、權利人之代理人、權利人團體於接獲海關通知後,應提供商標註冊文件,著作權證明或其他明顯足以認定著作權之文件(如為代理人者,須加附代理證明文件),並協助認定。有關作業依本要點四、(三)至(六)規定辦理。
(二)司法機關若掌握進出口貨物具體侵害商標權或著作權事證,以書面通知海關或出示查扣命令者,海關發現涉案貨物,應配合執行查扣,並將全案連同貨物移送該機關處理。倘貨物存放有困難時,請該機關責付權利人將貨物存放於貨棧、貨櫃集散站或航空貨物集散站等原貨物存放處所。
六、海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進出口貨物外觀顯有侵害商標權及著作權之嫌者
(一)疑似侵害商標權案件之處理,其程序準用本要點四、(三)、(四)、(六)、(七)有關規定辦理。
(二)疑似侵害著作權案件之處理,其程序準用本要點四、(三)、(五)、(六)、(七)有關規定辦理。
(三)倘海關無法取得權利人、權利人之被授權人、權利人之代理人、權利人團體連絡資料,得以電話傳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請求相關協助。若海關於一個工作日內經聯繫未能取得相關資料,又無其他違反進出口通關規定情事者,海關應取具代表性樣品後將貨物放行。
七、貨物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有侵害商標權或著作權事實者,海關始得提供權利人有關侵權貨物之發貨人、進出口商、收貨人及相關侵權物品數量等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公司名稱、地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