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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
行政院四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臺四十五財字第二五一六號令指定公告
行政院四十六年八月三日臺四十六財字第四二三四號令修正
行政院四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臺四十九財字第○三七四號令修正
行政院五十二年十月三日臺五十二內字第七二○五號令修正
行政院五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臺五十三內字第六○八一號令修正
行政院五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臺五十七財字第六六七八號令修正
行政院六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臺六十財字第一一五三二號令修正
行政院六十一年九月一日臺六十一貿字第八六五○號令修正
行政院六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臺六十九財字第一○七三二號函修正
行政院七十四年九月十八日臺七十四財字第一七三八一號函修正
行政院七十九年三月三十日臺七十九財字第○六一八一號函修正
行政院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臺八十八法字第一四四○四號函修正
行政院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台八十八財字第三八二四一號公告修正
關稅總局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台總局緝字第八八一○七二二○號函
行政院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九十財字第○六六五八九號公告修正
行政院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九十財字第○七五○八三-二號函修正
行政院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院臺財字第○九二○○五六三三八號公告修正
甲、管制進出口物品:
一、槍械、子彈、炸藥、毒氣以及其他兵器(包括零件、附件)。
二、宣傳共產主義或其他違反國策之書籍、圖片、文件及其他物品。
三、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及其他稅務單照憑證。
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栗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
乙、管制出口物品:
一、(刪除)
二、未經合法授權之翻印書籍(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及翻印書籍之底版(包括排字版紙型暨照相原版)。
三、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唱片(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翻製唱片之母模(即製唱片之底版)及裝用翻製唱片之圓標暨封套。
四、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錄音帶;及錄影帶(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
丙、管制進口物品:
一次私運左列物品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照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外幣按當時辦理外匯銀行買進價格折算)或重量超過一千公斤者。但報運進口第五款之物品未虛報貨名或產地者,不屬本項所列之管制進口物品:
一、(刪除)
二、(刪除)
三、獎券、彩券或彩票。
四、(刪除)
五、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及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種子(球)。
丁、(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