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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動態管理作業規定]

九十年十二月七日臺總政徵字第O九O六OO四九三號函訂定
關稅總局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台總局徵字第○九三○一○一二一一號令修正

 

一、進口貨櫃卸船入站(進儲)

(一)倉儲業者自通關網路接收進口貨櫃清單,若查無訊息時,得依書面核准之普通卸貨准單、特別准單及進口貨櫃清單,憑以辦理進儲作業。

(二)運輸業者應派員憑進口貨櫃清單逐櫃核對卸船貨櫃之標誌、號碼、封條號碼及櫃數。

1、經核對無訛後,即予進儲(站)。

2、發現卸船貨櫃與貨櫃清單之標誌號碼不符時,應由運輸業者者報請海關處理,並依海關指示辦理。

3、發現封條不符合「海運運輸業者使用自備貨櫃封條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者,應逐櫃加封海關封條,並將加封資料傳送「通關網路」後准予進儲(站)。

4、卸船貨櫃有短、溢卸時,應由運輸業者報請海關處理,並依海關指示辦理。

5、貨櫃進儲碼頭貨櫃集散站,倉儲業者應將正確之貨櫃標誌、號碼、櫃數及封條等資料,隨貨櫃動態訊息(FI卸運入站「封條確認」)傳輸至通關網路;進儲內陸貨櫃集散站者,隨貨櫃出站動態訊息(AK出站)傳輸至通關網路。

6、貨櫃進儲至內陸貨櫃集散站完成收櫃手續後,倉儲業者應將正確之貨櫃標誌、號碼、櫃數及封條等資料,隨貨櫃進站動態訊息(FG進站)傳輸至通關網路。

二、進口貨櫃出站作業

(一)進儲其他貨櫃集散站出站

1、運輸業者(倉儲業者)憑特別准單及進口貨櫃清單訊息辦理出站作業。

2、專責人員應核閱進口貨櫃清單訊息後,始准列印「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以下簡稱運送單),進口貨櫃清單上有押運或查緝註記者,應即於電腦鎖控。押運註記貨櫃非經關員押運,不得解檔出站。查緝註記貨櫃非經有權關員通知解除,不得解檔出站。

3、警衛人員(海關)憑「運送單」核對貨櫃標誌、號碼、封條號碼等資料無訛後,准予出站。

4、出站後將貨櫃出站動態訊息(AK出站)傳送至通關網路。

(二)貨主提領進口貨櫃出站

1、倉儲業者憑所接收簡5116S海運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或其他海關核准放行文件,核對提貨單證等。

2、於業者電腦銷艙並核對相關船名、航次、貨櫃標誌、號碼及海運進口艙單(進倉資料檔)等資料。若有放行附帶條件(如押運、會提或部分未放行等),應於辦妥應辦事項後始准列印「運送單」。

3、倉儲業者憑簡5116S海運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或海關列印簽章之書面海運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及其他海關放行文件,憑以列印「運送單」。

4、專責人員(海關)憑「運送單」,核對貨櫃標誌號碼、封條號碼等資料無訛後,核章放行出站並將貨櫃放行出站動態訊息(AX提領結案)傳送至通關網路結案。

(三)進口合裝貨櫃拆櫃進倉

1、進口合裝貨櫃應於進儲貨櫃集散站後十日內拆櫃進倉完畢,拆櫃時應由電腦檔核對貨櫃標誌、號碼及封條號碼無訛始予拆櫃。

2、進口倉庫管理員憑拆櫃清單、進口艙單核對貨物標記,清點件數無訛後監視進倉。

3、拆櫃完畢後將貨櫃動態訊息(AZ拆櫃結案)傳送通關網路。

(四)轉運(口)出站

1、倉儲業者應接收T1T2)簡5302S轉運准單放行訊息及書面轉運准單、轉運申請書辦理轉運(口)貨櫃出站作業。

2、電腦銷艙並核對相關船名、航次、貨櫃標誌號碼等資料。

3、倉儲業者憑T1T2)簡5302S轉運准單放行訊息或書面轉運准單,核對貨櫃標誌號碼、封條號碼等無訛後列印「運送單」或裝船貨櫃清單(海上走廊)。若有放行附帶條件(如押運、加封等)倉儲業者應先辦妥應辦事項。

4、拖運

(1)陸上拖運專責人員(海關)憑「運送單」,核對貨櫃標誌號碼、封條號碼等資料無訛後,准予轉運出站,並將貨櫃出站動態訊息(AK出站)傳送至通關網路。

(2)海上走廊專責人員憑裝船清單(海上走廊貨櫃清單)核對貨櫃標誌號碼、封條號碼等資料無訛後,准予出站裝船並將貨櫃動態訊息(AK出站)及(AC海上走廊裝船)傳送至通關網路。

5、船邊免驗提貨、船邊驗放

經海關核定信譽良好之連線廠商,其准予船邊免驗提貨(驗放)之進口貨櫃,憑提貨單及普通卸貨准單、特別准單、海運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書面放行通知經驗貨關員簽章)等訊息在稽查關員(專責人員)監視下提領出站,港務局或碼頭貨櫃集散站應將貨櫃動態訊息(AW船提結案)傳送通關網路結案。

三、轉運(口)貨櫃入站

(一)倉儲業者憑起運站封送之轉運申請書及「運送單」收櫃。

(二)專責人員應核對轉運申請書及「運送單」上之運往站名、貨櫃標誌號碼、封條號碼及是否逾越海關規定之合理在途運送時間。

(三)經核對無訛後,准予入站進儲,並將貨櫃動態訊息(FG進站)傳送至通關網路。

(四)若不符者,應通知海關稽查單位,並依海關指示辦理。

四、轉運(口)貨櫃海上走廊作業

(一)倉儲業者(運輸業者)應接收T1T2)簡5302S轉運准單放行訊息或書面轉運准單、轉運申請書。

(二)電腦銷艙並核對相關船名、航次、貨櫃標誌號碼等資料。

(三)倉儲業者(運輸業者)憑T1T2)簡5302S轉運准單放行訊息或書面轉運准單始列印海上走廊貨櫃清單(裝船清單);若有放行附帶條件(如押運、加封等),倉儲業者應先辦妥應辦事項。

(四)倉儲業者(運輸業者)應派員憑海上走廊貨櫃清單(裝船清單)逐櫃核對貨櫃標誌號碼及封條號碼無訛後,即予以裝船,並交船長簽章,封送目的港,倉儲業者將貨櫃動態訊息(AK出站)及(AC海上走廊裝船)傳送至通關網路。

(五)運輸業者應派員憑起運地封送之海上走廊貨櫃清單(裝船清單)逐櫃核對貨櫃標誌號碼及封條號碼。經核對不符者,應通知海關稽查單位,並依海關指示辦理。

(六)經核對相符者:

1、進儲碼頭貨櫃集散站:憑起運地隨船封送之貨櫃清單直接辦理卸船進儲,並將貨櫃動態訊息「(AD海上走廊卸船)、(FG進站)」傳送至通關網路。

2、進儲內陸貨櫃集散站:憑起運地隨船封送之貨櫃清單辦理卸船。其出入站作業及傳輸出入站訊息比照轉運櫃出進站方式辦理。

五、空櫃卸船

(一)倉儲業者自通關網路接收貨櫃清單,若查無訊息時,得依書面核准之普通卸貨准單、特別准單及進口空貨櫃清單,憑以辦理卸船進儲作業。

(二)運輸業者應派員憑貨櫃清單逐櫃核對卸船空貨櫃之標誌號碼、櫃數,並開啟空櫃檢查(如夾層)。

1、經核對無訛後,即予以進儲(站)。

2、發現卸船空貨櫃與貨櫃清單之貨櫃標誌號碼不符時,應由運輸業者者報請海關處理,並依海關指示辦理。

3、卸船空貨櫃有短、溢卸時,應由運輸業者者報請海關處理,並依海關指示辦理。

4、運輸業者傳輸艙單時,若只傳輸空貨櫃櫃數,未傳輸貨櫃號碼、倉儲業者憑運輸業者自行列印之貨櫃清單派員逐櫃核對卸船空貨櫃之標誌號碼、櫃數及開啟空貨櫃檢查(如夾層)。

5、卸船直接外拖之空貨櫃,出站前必須將貨櫃標誌號碼傳送至通關網路,始准列印「運送單」;出站時並將貨櫃動態訊息(ES空櫃出站)傳送至通關網路結案。

六、經核准換櫃或更改櫃號之案件,倉儲業者於辦理完畢後,將貨櫃動態訊息(FY場內換櫃)傳送通關網路。

七、出口作業

(一)倉儲業者接收海關簡5204S海運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憑以辦理合裝貨櫃之裝櫃作業及出口實貨櫃放行(出站)裝船作業。

(二)倉儲業者出口實貨櫃出站,傳送出站動態訊息(AK),進站傳送動態訊息(FG) ;運至碼頭直接裝船,相關業者傳送動態訊息(AL,直接裝船結案);碼頭貨櫃集散站出口貨櫃直接裝船,傳送裝船動態訊息(AY,裝船結案);惟運出站至他區段碼頭裝船者應開具運送單憑以出站,並傳送動態訊息(AK),其立即直接裝船者,相關業者傳送動態訊息(AL);未立即裝船者,應於進儲後傳送動態訊息(FG),俟裝船後傳送裝船動態訊息(AY)

(三)他關區放行出口貨櫃進站加裝,起運站倉儲業者於貨櫃出站傳送出站動態訊息(AK),動態訊息含裝載貨物之放行資料;通關網路分送出站動態訊息(AK)至到達地倉儲業者憑以點收貨櫃進儲;貨櫃進站傳送進站動態訊息(FG)。出口貨櫃如經加裝出口貨物後,貨櫃出站(裝船)傳送出站動態訊息(AK) (裝船動態AY),動態訊息應含該貨櫃所加裝之出口貨物放行資料。

(四)船邊驗放及免驗裝船

運輸業者辦理裝船作業,船邊驗放出口貨櫃應憑經驗貨關員簽章之書面海運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及訊息;船邊免驗出口貨櫃應憑海運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並將裝船貨櫃動態訊息傳送通關網路。

(五)三角貿易、復運出口貨物,其出口貨櫃依海運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有條件放行辦理應辦手續後,由倉儲業者比照(一)(二)(三)款辦理。

(六)海上走廊:

1、海上走廊出口貨櫃之裝船,運輸業者應向海關申請特別准單,並憑海運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簡5204S)訊息,採「批次確認方式」傳輸貨櫃動態訊息(AC海上走廊裝船)至通關網路,通關網路憑以產生海上走廊出口貨櫃清單,傳送至運往地點之運輸業者或倉儲業者。

2.運往地點之卸船,由運輸業者傳送貨櫃動態訊息(AD海上走廊卸船)至通關網路。進儲碼頭貨櫃貨櫃集散站者,由倉儲業者傳送貨櫃動態訊息(FG進站);直接裝出口船舶出口者,運輸業者傳送裝船(AL)動態訊息。

3.出口貨櫃之裝船作業比照(二)(三)(四)款辦理。

(七)退關轉船作業

1.退關作業:出口貨櫃運至公用碼頭等候裝船,因故未裝船退關時,運輸業者繕具書面退關申請書經值勤關員查證屬實簽證後,由關員透過網際網路至通關網路登錄出口退關動態(AR)。碼頭貨櫃集散站及內陸貨櫃集散站之退關動態傳輸作業,由相關業者以訊息傳輸或網際網路連線方式辦理登錄。

2.轉船作業:出口貨櫃經完成轉船作業,通關網路接收海關簡5204S海運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檢核出口退關動態(AR,退關)或舊出口報單之海運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簡5204S)訊息,自動登錄貨櫃動態(AM)於新出口報單並登錄AF(放行)貨櫃動態於新出口報單,且於舊報單自動轉登入AM(轉船)貨櫃動態記錄。尚存船邊者由運輸業者傳送裝船(AL)動態訊息;尚存貨櫃集散站者,由倉儲業者比照(一)(二)(三)款辦理。

(八)轉口貨櫃(包括T2、T4、T5)之裝船,通關網路接收海關簡5302S轉運准單訊息應於「進口貨櫃動態檔」及「出口貨櫃動態檔」登錄AF(放行),通關網路接收業者傳送裝船(AY)動態訊息亦同時登錄於「進口貨櫃動態檔」及「出口貨櫃動態檔」;其需經辦理合併裝櫃作業者,比照(一)(二)款辦理。

(九)出口空貨櫃裝船,由運輸業者檢附出口空貨櫃清單向海關申請核發特別准單,憑以裝船。

(十)貨櫃動態如有異常狀況,由通關網路「出口貨櫃動態」檔產生異常訊息送海關查核,並分送相關運輸業者、倉儲業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