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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船舶申領普通卸貨准單與特別准單程序]

 

一、本程序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二、運輸業者應將其進口艙單先以電子交換(EDI)訊息透過通關網路傳輸至海關,並由通關網路分送至各卸存貨棧、貨櫃集散站或轉運他關區貨櫃集散站、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物流中心,或運輸業者以書面艙單遞交海關並分送至前述各卸存地點,經由海關建檔後,始得申請核發普通卸貨准單或特別准單。

三、下列情形應事先申請特別准單:

(一)於海關辦公時間外起卸貨物者。

(二)船邊免驗提貨、船邊驗放作業者。

(三)卸存貨物於貨棧、貨櫃集散站或轉運他關區貨櫃集散站、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物流中心者。

(四)船舶裝載危險物品或因航行上之阻礙須停泊外港卸貨或其他正當理由,須將所裝貨物全部或一部卸入駁船或卸下碼頭或翻艙者。

(五)其他應由海關特別派員押運及監視辦理者。

四、普通卸貨准單及特別准單申領程序

(一)連線運輸業者申領普通卸貨准單應由卸存之貨棧或貨櫃集散站辦妥貨物進棧申報暨常年聯保 ,如係貨櫃並應辦妥運輸業者與貨櫃集散站常年聯保。

(二)連線運輸業者以普通卸貨准單申請書訊息或特別准單申請書訊息(僅限於卸船進儲或轉運他關區貨櫃集散站、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物流中心及船邊免驗提貨、船邊驗放作業),透過通關網路傳送海關,經邏輯檢查通過後,電腦自動將普通卸貨准單或特別准單(含進口貨櫃清單)訊息通知運輸業者,並一併通知相關之連線貨棧、貨櫃集散站或轉運他關區貨櫃集散站、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物流中心。

(三)未連線運輸業者申領普通卸貨准單或特別准單,應以書面申請書向稽查或倉棧單位申請,如屬普通卸貨准單尚須加附貨物進棧申報暨聯保單,如係貨櫃應加附運輸業者與貨櫃集散站聯保單及進口貨櫃清單,經審核文件無訛後,將普通卸貨准單申請書及特別准單申請書有關資料(不含進口貨櫃清單)先由經辦關員代為鍵入。其餘核發手續與第二款規定同。

(四)稽查或倉棧單位得應運輸業者申請,列印普通卸貨准單或特別准單含進口貨櫃清單,經註明「押運」或相關事項由關員簽章後,交由運輸業者簽領,憑以辦理卸船進儲作業。

五、凡因卸船進儲、轉運他關區及船邊免驗提貨、船邊驗放作業以外情形申請特別准單者,運輸業者或貨主應將書面特別准單申請書與特別准單一次套打送海關申請,經有權人員審核文件無訛後,簽發特別准單,准單簽發後如須更改電腦檔案者,應由經辦關員予以更正。

六、准單核發後如更正貨櫃號碼或卸存地點,應以人工處理,並於艙單檔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