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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卸貨准單無紙化作業規定
關稅總局九十年十二月七日台總政徵字第九○六○○四九三號函訂定
項 |
目 |
工 作 說 明 |
經辦單位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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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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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貨准單申請作業及範圍 運輸業者申請普通卸貨准單及特別准單,按現行規定採連線或不連線作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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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連線部分 (1)進口艙單鍵檔完成後,運輸業者以簡5157普通卸貨准單申請書訊息(簡5159特別准單申請書訊息已併入簡5157)透過通關網路傳送海關,經邏輯檢查(含運輸業與倉儲業之常年保結檢查)合格後,即轉入進口艙單資料檔(准單部分)同時電腦自動以簡5158普通卸貨准單訊息(簡5160特別准單訊息已併入簡5158)透過通關網路通知運輸業者,核准後之准單訊息及附件資料(簡5166貨櫃清單)副知(CCLIST)至貨櫃動態資料庫(以下簡稱:櫃動庫),俾通知運輸業者、倉儲業者、港務局,憑以辦理卸船進儲作業。如准單資料經邏輯檢查不合格,電腦自動以簡5108S倉儲或運輸業申報訊息回覆通知訊息回應運輸業者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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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處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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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運輸業者與貨棧倉儲業者之聯保單應辦理常年保結,由海關承辦單位鍵檔及維護;其對保作業配合運輸業者執照校正每二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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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組(課) 出口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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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連線部分 進口艙單鍵檔完成後,運輸業者以簡5157普通卸貨准單申請書及簡5159特別准單申請書之表格,向海關申請核發卸貨准單,其書面資料經審核無訛後,核發准單關員應將普通卸貨准單及特別准單之有關資料,以有關程式鍵入電腦。經邏輯檢查合格者,即轉入進口艙單資料檔(准單部分)註記。核准後之准單訊息及附件資料(簡5166貨櫃清單)副知櫃動庫,俾通知運輸業者、倉儲業者,憑以辦理卸船進儲作業。如准單資料經邏輯檢查不合格者,則退回運輸業者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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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組(課) 倉棧組 准單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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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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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 普通卸貨准單及特別准單無紙化範圍包括貨櫃及非櫃裝貨物,其准單之格式內容不變,仍按現行規定辦理;連線運輸業者透過EDI訊息申請卸貨准單,僅限於「卸船進儲、轉運」及「船邊提貨」作業部分得以EDI訊息傳送,其他類別之特別准單申請事項,仍維持現行人工作業處理。特別准單核准事項限定為: 1將貨櫃卸存本站或內陸集散站(進口報關放行)。 2將非櫃裝貨物押運或監視進倉存放。 3船邊免驗提貨(櫃)。 4船邊驗放。 5將轉口貨櫃或空櫃卸運入站。 9轉運其他關區貨櫃(含歐美紐澳直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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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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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業者無論連線與否,進口艙單均需先傳送海關或遞交海關鍵檔後,始予以核發普通卸貨准單及特別准單;遞送書面艙單交海關受理審核並以人工鍵檔者,以在海關辦公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者為限,由艙單鍵檔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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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組(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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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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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業者無論是否連線傳輸艙單,均得以簡5157普通卸貨准單申請書訊息透過通關網路傳送海關;經海關電腦准單邏輯檢查合格後轉入「准單檔」,並將簡5158普通卸貨准單核准訊息以EDI通知運輸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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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處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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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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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連線運輸業者申請普通卸貨准單及特別准單,由運輸業者使用普通卸貨准單及特別准單申請書表格填報後,由准單核發單位受理,經邏輯檢查合格後轉入「准單檔」;卸貨准單核准訊息以EDI通知運輸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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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單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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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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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核准船邊驗放或船邊免驗之特別准單,如因報單通關核定不准船邊驗放(或免驗)時,運輸業者應以書面向稽查或倉棧單位申請更正卸存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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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組(課) 倉棧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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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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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海關核定信譽良好之連線廠商申請船邊免驗提貨,如經專家系統核定為C3者,應先辦理准單更正手續,其作業方式比照(六)規定辦理。經核定查驗之進口貨櫃則改卸碼頭或內陸貨櫃集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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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組(課) 倉棧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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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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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海上走廊方式轉運、轉口案件 1、貨櫃運抵目的港後,目的地運輸業者憑隨船之進口貨櫃清單辦理卸船,不必另請卸貨准單;稽查關員至櫃動庫查詢相關資料憑以稽核。 2、辦妥轉運手續後,如須變更轉至地之卸存地點時,應先向原核發單位申請更正艙單之轉至地點及卸貨准單之轉至地點後,憑以卸櫃進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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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組(課) 稽查組(課) 倉棧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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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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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外報運進口之貨主自有SOC空貨櫃,因列屬進口貨物,應報列於進口 艙單各艙號。而一般運輸業者為調節裝貨用所載運之空貨櫃,則列於艙單末 頁或另頁,且不加註艙單號碼。連線運輸業者傳輸艙單時,應傳輸空貨櫃號 碼及櫃數,其空櫃號碼如因作業上無法傳輸,仍應報明數量,卸貨准單可先 列印空櫃個數,空貨櫃號碼於卸船作業前書面補齊;倉儲業者應將卸船空貨 櫃資料納入電腦內部控管系統,俾供查詢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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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組(課) 稽查組(課) 倉棧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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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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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業者申領普通卸貨准單及特別准單應依「進口船舶申領普通卸貨准單與特別准單程序」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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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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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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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輸卸貨准單訊息作業 範圍 1、簡5157普通卸貨准單申請書 2、簡5158普通卸貨准單 3、簡5159特別准單申請書(訊息併入簡5157) 4、簡5160特別准單(訊息併入簡5158) 5、簡5166進口貨櫃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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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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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輸卸貨准單訊息 運輸業者傳輸簡5157普通卸貨准單申請書訊息後,經准單邏輯檢查合格,海關以簡5158普通卸貨准單訊息經由通關網路核復運輸業者;准單邏輯檢查不合格者以簡5108S倉儲或運輸業申報訊息回覆通知訊息核復,不再核發書面文件交付運輸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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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處理處 准單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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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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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輸貨櫃清單資料 核准後之准單訊息及附件資料(簡5166貨櫃清單)副知至櫃動庫,海關不再核發書面文件交付運輸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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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處理處 准單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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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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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貨准單查詢及稽核作業 稽查關員於船隻卸貨作業開始時, 1、以PDA至海運通關電腦系統可依船隻掛號、貨櫃號碼查詢是否已申請卸貨准單。 2、櫃動庫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提供依下列條件組合,查詢、列印普通卸貨准單、特別准單及貨櫃清單資料。俾供關員辦理船邊卸船及貨櫃進出站作業、稽核或處理異常狀況及違章不符案件時查證之用。 (1)「准單編號」 (2)「船隻掛號」 (3)「日期」 (4)「卸存地點」 (5)「停泊碼頭」 (6)「船名航次」 (7)「貨櫃號碼」 (8)「進口、轉運、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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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處理處 稽查組(課) 倉棧組 機動巡查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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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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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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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貨准單更正作業 申請作業 准單訊息傳輸後,運輸業者申請更正手續按現行採人工書面審核作業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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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組(課) 倉棧組 進口組(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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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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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 1、「貨櫃標誌、號碼」或(及)「卸存地點」之更正 2、同船(相同船隻掛號)移舶其他碼頭繼續「卸船進儲」(出站)或(及)「船邊提貨」作業 3、錯櫃、換櫃 4、貨櫃短卸、溢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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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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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處理作業 准單核發後資料之更正,涉及艙單資料部分,運輸業者應先辦妥艙單更正手續。核准更正之准單資料由經辦關員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櫃動庫辦理更正;櫃動庫並應將更正之資料分送相關運輸業者及貨櫃集散站。 1、准單訊息傳輸至櫃動庫後,卸櫃(出站)前(時),如發現貨櫃標誌、號碼或(及)卸存地點不符,其處理作業如下: (1)經查貨櫃號碼或(及)卸存地點不符,係因「海關」所鍵「未連線艙單」資料錯誤所致者,准單核發單位得先至櫃動庫輸入正確資料更正准單及貨櫃清單資料檔,俾憑辦理貨櫃卸船及進出站,並應將有關資料逕送艙單單位更正艙單檔。 (2)經查貨櫃標誌、號碼或(及)卸存地點不符,係因連線艙單或未連線書面艙單錯誤所致者,運輸業者應以人工方式申請更正艙單後,始由准單核發單位至櫃動庫輸入正確資料更正准單及貨櫃清單資料檔,俾憑辦理貨櫃卸船及進出站手續;惟特殊情形(非上班時間且經提供文件證明艙單資料確屬錯誤,且無發生弊端之虞者),得經值勤主管核准依(1)之作業辦理,惟恢復上班後第一日即應將申請更正艙單資料送艙單單位辦理更正艙單手續。 2、同船(相同船隻掛號)移泊其他碼頭繼續「卸船進儲」(出站)或(及)「船邊提貨」時,運輸業者以書面申請更正准單,經查核無誤後由經辦關員透過網際網路連線逕至櫃動庫輸入更正資料,俾供移泊碼頭繼續辦理貨櫃卸船及進出站手續。 3、准單訊息傳輸至櫃動庫後,卸櫃(出站)前(時),發現貨櫃標誌、號碼錯誤及因故更換貨櫃必須更正准單時,其船邊處理作業如下: (1)發現卸船進口實貨櫃與准單或進口艙單之貨櫃標誌、號碼不符時,應由運輸業者繕具說明書,並檢附更正單、運送文件或BAY PLAN等,經稽查關員核明認定屬於原提單正確、艙單申報筆誤者,稽查關員應會同運輸業者人員根據進口艙單查核來貨內容相符後,至櫃動庫更正後放行出站(進儲),並簽證更正單(CORRECTION MEMO)一式三份,加註時間及「已檢視出站(進儲)」字樣,一份留存,一份交由運輸業者備查,另一份封交進口艙單單位更正電腦艙單檔。其非屬艙單申報筆誤,標誌、號碼與艙單顯屬不符之貨櫃,不准即予更正,應另行簽報處理,俟完成艙單、准單更正程序後始准出站(進儲)。 (2)空貨櫃號碼、數量與貨櫃清單資料不符時,運輸業者應先以書面資料向海關申請更正後,始准列印貨櫃(物)運送單放行出站(進儲),俟全船卸櫃完畢,自行列印「卸船空貨櫃清表」並繕具更正單(CORRECTION MEMO)一式三份,經稽查關員簽證後,一份備查,另二份封交進口艙單單位更正艙單。 (3)卸船時發現貨櫃破損、冷藏(凍)機具損壞等原因,而需更換貨櫃時,應由運輸業者繕具說明書,檢附更正單、運送文件或BAY PLAN等,經稽查關員核明來貨內容相符後,准予更換貨櫃,並簽證更正單(CORRECTION MEMO)一式三份,加註時間及「已監視換櫃」字樣,一份留存,一份交由運輸業者備查,另一份封交進口艙單單位,俟完成艙單、准單更正程序後始准出站(進儲)。 4、短卸、溢卸之更正,其處理作業如下: (1)非櫃裝貨物短溢卸之申報,應於規定之期限內,由倉儲業繕具(船邊提貨案件逕由運輸業者繕具)書面報告,經運輸業者確認簽署後由運輸業者依現行規定,以簡5162海運進口貨物短溢卸報告書面表格辦理。 (2)貨櫃短卸、溢卸之處理(碼頭值勤關員)。 A、卸船進口實貨櫃短卸,由運輸業者繕具進口貨櫃短卸、溢卸報告一式三份交值勤關員簽證,值勤關員應以電腦查核該貨櫃確實未出站,查明是否有密報,再以通關電腦查核短卸之實貨櫃非屬已報關C3應查驗之貨櫃,經股長審核無誤予以簽證交運輸業者憑以更正艙單,並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櫃動庫之貨櫃清單註記「短卸」。 B、若該貨櫃屬已報關C3應查驗之貨櫃,立即報告股長或上級主管處理,赴船上索取BAY PLAN查明該短卸貨櫃是否裝載於船上,若該貨櫃確裝載於船上,應要求運輸業者將貨櫃卸下,並根據艙單開櫃檢視來貨是否相符。 C、進口實貨櫃未列入艙單溢卸時,應由運輸業者先追加或更正艙單,再由准單核發單位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櫃動庫更正普通卸貨准單、特別准單及貨櫃清單。值勤稽查關員應確認櫃動庫之資料已更正,並確實核對無訛後始准放行出站。 D、進口貨櫃短、溢卸報告單應經稽查單位股長審核簽章,存檔備查。 (3)短卸、溢卸之處理應依「進口貨物短卸溢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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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組(課) 稽查組(課) 倉棧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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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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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後資料之傳輸 准單資料經海關更正後,櫃動庫應將更正資料分送相關運輸業者及貨櫃集散站;更正後之准單,得由准單核發單位列印交運輸業者持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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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組(課) 倉棧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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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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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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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及「押運」註記 範圍 1、「艙單檔」內經註記之密報資料、通報資料、可疑艙單鎖定之艙號等所有貨櫃內容資料。 2、建置中之「大型X光貨櫃檢查儀」所篩選鎖定之貨櫃資料。 3、押運篩選資料。 4、稽查單位檢視貨櫃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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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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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註記 1、准單訊息傳輸至櫃動庫前之作業 (1)准單核發時「艙單檔」內經鍵檔之密報資料、通報資料及「可疑艙號案件」等之所有貨櫃號碼資料,應全部自動轉至櫃動庫於進口貨櫃清單之「海關處理紀錄欄」內做註記標示。 (2)稽查單位於現行「進口貨櫃追蹤查核系統」所作之「檢視註記」,因「進口貨櫃追蹤查核系統」廢止無法再提供註記功能,稽查單位除依現行密報、通報、可疑艙單處理作業方式於艙單檔註記外,並應另行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櫃動庫註記及通知業者於其電腦鎖控。 2、准單訊息傳輸至櫃動庫後之作業 (1)准單核發後,「檢視」及「押運」作業應由稽查關員循行政體系,以書面(傳真)通知相關業者配合辦理,或由稽查關員於業者之電腦鎖控;稽查關員並得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櫃動庫註記。 (2)倉儲業者接獲書面通知後,立即於電腦鎖控(非經有權專責人員解檔,無法列印「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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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處理處 進口組(課) 稽查組(課) 倉棧組 機動巡查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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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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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運」註記 1、櫃動庫建置押運篩選作業系統,提供海關稽查單位設定篩選條件及人工鍵輸畫面。 2、轉運、轉口貨櫃卸船跨越儲存不同碼頭區之押運作業,得由稽查關員於櫃動庫電腦設定比例抽押,其抽中應予押運之貨櫃,櫃動庫於貨櫃清單之「海關處理紀錄欄」內註記「押運」字樣。 3、應押運貨櫃,應於「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上列印「押運」字樣,俾利該貨櫃出管制站時之控管。 4、經押運篩選系統抽中押運之貨櫃,得經稽查關員檢視無訛後准予免押。 5、未經押運篩選系統抽中押運之貨櫃,必要時,稽查單位得依職權核定押運,並於櫃動庫及業者電腦註記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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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組(課) 倉棧組 機動巡查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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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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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船出站作業及貨櫃(物)運送單之列印與控管 1、業者自「櫃動庫」接收之准單資料,其貨櫃經「檢視」、「押運」註記者,應於電腦鎖控(非經有權專責人員解檔,無法列印「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 2、業者對「檢視」、「押運」註記之貨櫃,未經有權專責人員解檔,不准列印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畫面並應予顯示警告。 3、稽查倉棧單位應提供倉儲業者,有權註記「檢視」、「押運」人員名單及職員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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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組(課) 倉棧組 機動巡查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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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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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及解除 1、「檢視」及「押運」註記之更正與解除,由稽查關員循行政體系,以書面(傳真)通知業者配合辦理。 2、業者接獲書面通知後,應由有權專責人員於業者電腦解除控管。 3、櫃動庫內容資料之更正及解除,由稽查關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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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組(課) 倉棧組 機動巡查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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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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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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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貨准單」稽核作業 範圍 資料來源 1、海運通關電腦系統 2、櫃動庫 3、業者電腦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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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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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單檯作業 准單檯關員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櫃動庫查詢、列印准單資料;另由海運通關電腦系統(IB53、IB54)查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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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單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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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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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關員查核作業 1、稽查關員使用海關電腦或倉儲業者之電腦,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櫃動庫查詢或列印准單詳細資料,於船舶卸貨櫃前予以稽核。 2、「海運通關電腦系統」提供碼頭船邊關員利用無線連線作業方式(PDA),查詢是否申請卸貨准單。 3、有關查核作業,由各關稅局依稽查單位工作手冊所規定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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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組(課) 機動巡查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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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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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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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加封海關封條之規費(卸船進儲階段) 範圍 1、未使用運輸業者自備封條之進口貨櫃加封海關封條者。 2、使用運輸業者自備封條但封條不符規定或未按規定加封者。 3、運輸業者未依規定傳輸艙單及准單之封條訊息,而改用海關封條加封者。 4、不包括運輸業者使用自備封條,且按規定傳輸訊息及加封,但經海關開櫃檢視後加封海關封條。 5、單一貨櫃加封二支以上海關封條者,以徵收一次加封費為限。 6、每一貨櫃或車輛徵收一次加封費,每次新台幣壹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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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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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海關封條加封作業 核配封條依整批(逐櫃)配送,由業者自行加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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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組(課) 倉棧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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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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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船作業完畢時,櫃動庫依每一船隻掛號為單位統計: 1、全船進口實貨櫃及空貨櫃總數。 2、本航次加封進口實貨櫃數量:統計實際加封海關封條櫃數,俾供關員辦理「卸船階段加封費徵收」作業,並核發徵收加封費通知單。 (註:轉口貨櫃視實際加封海關封條之櫃數核計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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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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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動庫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提供進口貨櫃加封海關封條數量及封條加封費統計表,俾碼頭值勤關員登錄應徵貨櫃加封規費金額及加封櫃數,及印表通知運輸業者繳納規費暨粘貼規費證。並供規費證徵收稽銷時查詢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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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組(課) 結關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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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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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封費徵收依下列項目核計: 1、本航次加封進口實櫃 只 2、加計封錯重封(含自備或非自備封條) 只 3、加計溢卸櫃及其他 只 4、扣除自備封條 只 5、扣除無法加封(開頂櫃、油槽櫃等) 只 6、扣除短卸及其他 只 7、本航次應徵收加封海關封條費之貨櫃 只、金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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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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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動庫提供:第1、7項資料;第7項數量係1加2加3減4減5減6項櫃數;金額為第七項櫃數乘以100為積之元為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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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列印「海關徵收進口貨櫃加封費通知單」(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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