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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處理輪船公司申請船舶用品及船舶日用品注意事項]

 

1.關稅總局六十七年十月九日(67)臺基徵字第1935號函

2.關稅總局六十七年十月九日(67)臺北徵字第1265號函

3.關稅總局六十七年十月九日(67)臺中徵字第760號函

4.關稅總局六十七年十月九日(67)臺高徵字第1214號函

5.關稅總局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台總局徵字第0931018059號令修正

 

一、船舶用品

(一)凡在港船舶需要就地採購之專用物料,應由輸出人檢具船長或船公司或其代理行之申請書、出口報單及其他出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送出口單位審核數量合理簽放,再由稽查單位關員辦理船邊驗放。

前述專用物料如其品類量值合理、不涉沖退稅及簽審規定,且其整批之離岸價格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其輸出人得檢具發票及物品清單向海關申請簽發准單(附格式一),由稽查關員於船邊核明無訛後裝運,免再檢附出口報單。

(二)在港船舶就地採購之專用燃料(油),應由輸出人依「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向海關辦理出口報關驗放手續。

二、船舶日用品

(一)輪船停泊港內期間或結關後航程中所需之船員食用品,應由船公司或其代理行或船舶日用品供應商填具「供應船舶日用品申報表」(附格式一)一式二份,詳列品名、數量、價值,經蓋章後持向稽查單位申請核准裝船。其由船舶日用品供應商申請者,應檢附船長或大副之委託文件、或船長或船東電子郵件或傳真或電報之訂單影本。經稽查單位審核船員每人每日食物,除白米按每人每日一˙一二五公斤計算其航程糧食需要量外,其他食品按實際需要審核數量合理後,於該申報表簽章放行。申請人應於核准當日持憑該申報表載運食品至碼頭或船邊,交稽查單位碼頭值勤關員驗放裝船。該申報表應俟食品裝船後留置船上備查。倘因故未能裝船者,申請人應將申報表退回稽查單位辦理註銷。

(二)國際航輪船員自用國內外菸酒申請作業方式:

1.申請退稅或銷案者:由貨物輸出人繕具出口報單並註明「船員專用菸酒」,「審驗方式」欄申報「2」,經出口單位查明數量合理後,辦理通關並由稽查單位船邊驗放,監視封存司多間。

2.聲明放棄退稅者:由船公司或其代理行或船舶日用品供應商填具「供應船舶日用品申報表」(附格式一)一式二份,詳列品名、數量、價值,該「價值」每輪每航次以FOB新臺幣伍萬元為限,且不得與其他日用品合併申報,經蓋章後持向稽查單位申請核准裝船。其由船舶日用品供應商申請者,應檢附船長或大副之委託文件、或船長或船東電子郵件或傳真或電報之訂單影本。經稽查單位審核數量合理,應於申報表上簽章放行,於船邊驗放裝船。除申報停泊港內期間使用者外,均應監視封存於該輪司多間,並於申報表上作成查驗及加封紀錄存檔備核。

三、船員自用物品

船員攜帶自用零星已稅物品如音響、錄放影機、電視機、個人電腦、高爾夫球具、照相機、望遠鏡及六分儀等上船時,可將該項物品攜來海關稽查單位當場查驗,填寫「出境旅客、船機服務人員攜帶已稅物品出口登記表」(附格式二)交由值勤關員查對後上船。

四、船舶用及船員需用之新臺幣

航行國際航線輪船之船舶用及其船員需用之新臺幣,以每人攜帶不超過陸萬元為限額。如船員需用新臺幣由船公司或代理行攜帶上船者,應由船公司或代理行出具申請書向稽查單位申請,經承辦關員核對無訛後,以關封封妥,並於加封兩端加蓋章戳後,交由申請人攜帶上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