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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與快遞業者簽訂策略聯盟之基本條件與優惠措施]

 

1.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台總局緝字第九一一○三六八九號函訂定

 

一、基本條件

(一)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情事,並經海關評估認可者。

(二)公司管理制度健全,公司帳冊、表報、艙單等資料均以電腦處理,且以電腦連線辦理通關者。

(三)通告所屬員工遵守備忘錄所作之承諾及應負之責任,並加強對風險管理之認識與訓練,成立風險管理小組,建立風險管理之查緝系統(ENFORCEMENT SYSTEM)。

(四)提供貨物訊息、文件資料及報關作業程序。

(五)提供關員辦公場所及軟硬體設備,便利通關作業。

(六)加強門禁管制及保全措施,配置監視系統,全天候安全警衛駐守,不定時不定點巡邏倉間,人員進出應佩帶識別證,發現進出人員或貨物有異常可疑時,應立即通報海關,若證據顯示所屬員工涉嫌,即依法追訴。

(七)教育員工瞭解通關實務,法令規章以及違反關務法規及走私漏稅懲處規定,尤其是毒品、槍械、彈藥、仿冒品、侵害智慧財產權及其他違禁品,並隨時提供海關情報,共同合作打擊犯罪。

(八)責成報關專責人員過濾艙單資料,篩選高危險群貨物,並加強複核報關文件,提高報單品質,發揮雙重稽核之功能,如有可疑之處,即主動以書面通報值勤海關主管或關員加強查驗,或將可疑貨物通報海關,共同防止走私漏稅。

(九)加強內部組織控管,嚴加查核職員操守,尤其對新進人員應先身家調查,並督導員工恪守規定。

(十)雙方定期檢討通關業務及交換意見,研擬對策並改善作業缺失。

二、海關給予業者之優惠措施

(一)宣導有關通關業務、法令規章、以及提供風險管理及報關專業資訊,如貨品認定、稅則分類、辨識毒品及高危險群貨物之來源地等。

(二)不定期提供業者有關查緝毒品、槍械、彈藥、侵害智慧財產權及容易走私漏稅貨品之教育訓練,及請業者協助查緝之有關事項。

(三)關員在業者作業範圍內執勤時,應著制服或佩帶識別證。

(四)協助業者自主管理,簡化通關手續,以掃除一切通關障礙,加速貨物通關。

(五)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維持通關順暢。

(六)評估業者履行本備忘錄之承諾,及執行防杜走私有效程度,海關可在一般抽驗比率百分之五十以內適度降低其進出口貨物抽驗比率。如符合「策略聯盟業者自行查核貨物通關作業規定」者,可再降低其進出口貨物抽驗比率。

(七)雙方定期協商檢討通關速度與執行情形,利用既有聯繫管道溝通合作,確保雙方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