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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審查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規定]
1.關稅總局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台總政徵字第九一六OO六九三號函
2.關稅總局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台總局徵字第0941017050號令修正
一、本作業規定依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自主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實施自主管理之倉儲業,係指經海關核准實施全面自主管理之貨棧及貨櫃集散站。
三、各關稅局應設置倉儲業實施自主管理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副局長為召集人,召集相關單位人員組成,處理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之審查及廢止等相關業務。
四、倉儲業實施自主管理,得由業者向海關監管單位提出申請或由監管單位依相關規定對業者輔導,經評估認可後並提報審查合格,報請局長核定後實施。
五、審查小組受理各監管單位依本作業規定及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手冊(以下簡稱自主管理作業手冊)等規定,初審通過後轉送之自主管理審查案件,由召集人擇期召集審查委員開會,依本規定審查業者相關作業書面資料,並赴實地查核,審查通過後,函告業者實施。對於審查不合格案件,應函復審查不通過之原因及建議改進意見,全卷退還監管單位繼續輔導改善。
六、監管單位轉送之自主管理審查案件,應檢附本作業規定與自主管理辦法、自主管理作業手冊所規定之具備條件說明資料、自主管理事項作業流程說明、報表及電腦操作手冊等文件,轉送審查小組複核,審查小組於二星期內予以複核審查,並做成審查通過准否之決定。經審查合格准予實施者,前開文件應予驗證三份,一份退還業者收執,一份送監管單位俾供日後稽核,一份存檔。
七、全面自主管理倉儲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制度完善,營運正常,倉容及機具充足,管理良好;貨櫃(物)之進儲、提領、存放位置、異動及進出棧(倉),設有一套完整之電腦控管作業流程。但儲存大宗或種類單純之裸裝貨物者,不在此限。於門口警衛室設有電腦並採連線控管貨物進出,海關可在線上隨時查核,上列進儲、提領、異動及進出棧(倉)單證妥善保管兩年以上,可供海關勾稽查核。
(二)設有獨立之警衛部門,負責執行貨櫃(物)進出站(棧)之查對、門禁管制、櫃場(倉棧)巡邏;警衛人員需著制服以資識別。但設立於港口機場管制區內之進出口貨棧,不在此限。
(三)專責人員啟閉倉庫門鎖、巡視櫃場及倉棧,並設有登記簿紀錄相關資料。
(四)門口設有閉路電視監控系統,二十四小時錄影存證,並存檔三十日以上。但設立於港口機場管制區內以儲存大宗或種類單純裸裝貨物之貨棧業者,海關得准免設置。
(五)三年內所存儲之貨櫃(物)無私運或嚴重失竊紀錄者。但港口機場管制區、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區之倉儲業,設置未滿三年者,得不受三年期間之限制。
(六)備有供海關稽核關員線上查核之專用電腦設備及辦公處所。
(七)已依關務有關法令規定,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貨櫃(物)之控管、申報及通關作業,並具下列事項功能:
1.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接收訊息:
(1)海關查驗貨物通知(簡5109S)。
(2)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簡5116、簡5116S),海運貨櫃(物)並於電腦銷艙後自動列印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
(3)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簡5204、簡5204S)並以電腦列印「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
(4)倉儲或運輸業申報訊息駁回通知(簡5108、5108S)。
(5)普通卸貨准單(簡5158)、特別准單(簡5160)、進口貨櫃清單(簡5166)之接收。
2.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送訊息:
(1)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海運-簡5259)或出口貨物進倉資料(空運-簡5201)。
(2)出口貨櫃清單(簡5253)(申請加封階段)。
(3)進口、轉運、轉口貨櫃進站、出站、進儲等登錄作業。
3.列印資料:
(1)貨物預定進儲位置通知(簡51011S)或船公司同一系統艙單檔及放行訊息電腦銷艙對照表(艙號)。
(2)進口貨物(含空運轉口貨物)進倉資料(簡5102、5102S)及每日進站貨櫃(物)報表。
(3)進口貨物出倉資料(簡5117、5117S)及每日出站貨櫃(物)報表。
(4)逾一定期間未提領(包括未報關及已放行者)或未轉口貨櫃報表(海關已繕逾期貨物處理紀錄者應列報單號碼及案號)。
(5)出口貨櫃(物)進倉資料(簡5201S)。
(6)進口(含轉運、轉口)、出口貨櫃清單(簡5166、簡5253)。
(7)附有條碼或控制碼之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包括進口貨櫃提領、轉運、轉口,出口貨櫃出站裝船、轉運、轉口,進口貨物提領出站(棧),出口貨物退關提領出站。
(8)海關封條使用清冊及船公司自備封條使用清冊(以封條號碼或船隻掛號排序)。
(9)空貨櫃、進出口實貨櫃、轉口貨櫃等儲存動態表。
4.其他為配合貨物通關自動化作業需要,海關公告要求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之業務。
(八)可提供海關稽核關員在線上查核或列印下列電腦資料:
1.進、出、轉口貨物放行訊息。
2.貨櫃進出站時間、管制員及出站放行警衛姓名、儲位、動態、重量、海關封條或船公司自備封條等動態資料,儲位資料每日至少上下午更新一次。
3.進口貨物進出倉紀錄。
4.出口貨櫃(物)進倉資料。
5.進口艙單。
6.進口集中查驗貨櫃。
7.進口合裝貨櫃拆櫃預報表。
8.海關封條(單筆以櫃號或封條查詢及整批以封條查詢)。
9.以櫃號及封條號碼查詢或列印船公司自備封條。
10.出口貨櫃清單含退運出口處理紀錄。
11.列印貨櫃使用海關封條清表。
12.列印海運運輸業使用自備封條報表。
13.列印出口貨櫃(物)進倉清表。
(九)放行貨櫃(物)出站必須具有電腦自動核對海關放行訊息,再列印「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經專責人員電腦線上確認,並經警衛人員確認後始可放行出站之功能;對於有條件放行案件則准由專責人員處理完畢確認,列印前開運送單再經警衛確認放行。
(十)進站之貨櫃應由電腦邏輯檢查並與存站之貨櫃資料檔比對貨櫃標誌、號碼,發現重複或異常應即報由專責人員轉報海關查明處理。
(十一)電腦設備對於資料之鍵檔處理列印,應予註記作業處理日期、時間、作業人員姓名;電腦資料不得任意刪除,其更正或刪除之資料,應另存檔案即時儲存,俾供海關稽核查對。
八、經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倉儲業,應於門首懸掛銅製名牌,其名稱為「財政部○○關稅局監管○○公司自主管理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其長度不得小於一二O公分,寬度不得小於二十五公分。
九、已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倉儲業者應指定經海關或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訓練合格領有證書之員工二人以上,依海關所訂自主管理作業手冊辦理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事項。指定任用之專責人員資格應具有國內外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相當之學歷,且任職相關職務三年以上無重大走私違法紀錄,經海關或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舉辦之專責人員講習取得結業證書者,其中一人為相當課長級以上之主管,專責人員應設置專用印章,檢同各員簽章及公司章之印鑑卡向海關核備;專責人員負責處理自主管理事項及海關聯繫事宜,並接受海關合法指導,如發現違規、違章或其他異常情形應即向海關報告。
十、實施自主管理之倉儲業者及其專責人員應切實依照自主管理作業手冊所定之自主管理事項及作業要點等,辦理相關自主管理工作。
專責人員未依相關規定辦理,海關得予以限期改正;有重大違規者,得通知其業者立即改善。
倉儲業者未依相關規定辦理,海關得予以限期改正或經審查小組審查核可後派員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