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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與進出口貨棧業者簽訂策略聯盟之基本條件與優惠措施]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總局緝字第九一一○七八四三號函)

一、基本條件

(一)業經海關核准自主管理,且對已核准自主管理項目能確實按規定執行。

(二)倉庫管理良好,倉容機具充足,電腦帳冊登錄完善。

(三)作業人員品性良好,管理倉儲業務嚴謹敬業。

(四)對海關核准之各項准單、申請書,均能按規定辦理。

(五)最近三年內所存儲之貨物無私運或嚴重失竊紀錄。但港口機場管制區、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園區之倉儲業,設置未滿三年者,得不受三年期間之限制。

(六)嚴格監督工人從事貨物裝卸存置作業,並防止發生輕率損壞或竊取事件。

(七)文書製作或貨物通關作業流程中,發現疑似走私或異常狀況時,立即通報海關處理。

(八)配合海關查緝需要,提供相關單證及使用業者電腦查詢所需資料。

(九)對存倉貨物及倉庫四週環境注意巡視,並加強門禁管制及保全措施,發現進出人員可疑或貨物異常時,應立即通報海關。

(十)加強人事管理,嚴加查核員工操守,督導員工恪守關務法規,避免走私情事發生。

(十一)雙方不定期檢討自主管理作業情形,並提供缺失改善意見。

二、海關給予業者之優惠措施

(一)因業者提供情報而緝獲走私漏稅案件,海關負有保密責任,並依有關規定儘速核發獎金以資獎勵(本條如業者有所顧忌時,可免列)。

(二)對業者申辦之關務案件儘速處理,創造無障礙通關環境。

(三)在海關核准之自主管理項目內,准許業者自行處理有關海關業務並紀錄存檔。

(四)加速逾期貨物之處理以紓解業者倉容。

(五)宣導有關通關業務、法令規章,並參酌業者意見,研修通關法規。

(六)雙方不定期檢討有關倉儲管理與執行情形,加強溝通確保通關順暢。

(七)業者因作業疏忽所衍生之問題,在海關未發現之前主動報備或經查明非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所致者,依法予以從寬從輕減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