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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集散站業者與海關簽訂策略聯盟之基本條件與可享之優惠措施]
(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台總政緝字第○九二○六○一一三九號函訂定,並自九十三年元月一日起實施)
一、基本條件
(一)經海關核准為自主管理者。
(二)文書製作或貨物通關作業流程中,發現有走私嫌疑或狀況異常時,應立即通知海關。
(三)加強人事管理,隨時考核員工操守,督導員工恪守關務法規,避免發生參與走私情事。
(四)經常舉辦員工職前或在職訓練。
(五)與其他業者(如拖車、理貨業)訂定契約時,應選擇信譽卓著、管理良好之業者。
(六)海關得使用業者電腦,查核所需資料。
(七)海關因查緝需要,業者應配合提供相關單證、檢查機具或優先調派搬運工人拆櫃。
(八)設立對口單位,並指定專責人員接受海關意見或提供海關所需資料者。
二、海關給予業者之優惠措施
(一)不定期與業者檢討有關倉儲管理執行情形,利用既有管道溝通合作,確保通關順暢。
(二)提供最新通關法令規章予業者;並參據業者意見,研修通關法令。
(三)對於業者舉辦員工訓練時,海關可派員宣導法令並指導有關查緝技巧。
(四)對於業者自主管理作業遭遇疑難時,隨時給予協助與處理。
(五)對於業者若以電傳方式申辦各項關務案件時,海關應儘速辦理。
(六)加速處理逾期貨物及拍賣貨物,以紓解業者倉容。
(七)因作業疏忽所衍生之問題,在海關未發現或未接獲密報之前主動報備或經查明非可歸責於貨站業者之事由者,予以從寬從輕之處罰。
(八)其他經海關核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