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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者專責報關人員獎勵作業規定]
財政部關稅總局九十一年四月四日台總政徵字第九一六OO六七七號函修正
一、本作業規定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報關業者之專責報關人員具備下列條件者,得於每年三月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所在地關稅局申請核頒獎狀,以資獎勵:
(一)在同一關區執行專責報關業務滿三年以上,並繼續執業中者。
(二)申請之前一年度所簽證之進出口報單(不含轉運申請書)在五佰份以上,且均無錯單紀錄者。
(三)申請之前一年度未受停止報關審核簽證業務、廢止執業登記處分者。
(四)申請之前一年度未受警告或罰鍰處分者。
(五)申請之前一年度,其在報關業者之每月薪資不低於勞基法所公布當年最低基本工資。
海關於審核後十日內,應以書面將審核結果通知原申請專責報關人員。
三、經依第二點規定獎勵之專責報關人員,各關稅局應予定期表揚,以激勵其敬業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