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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單箱借用管理要點]

關稅總局七十六年二月十九日台財關字第七五八五五一二號函
財政部關稅總局九十一年四月四日台總政徵字第九一六OO六七七號函修正

一、本管理要點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海關為發還報關文件,並便利及快速通知報關人,應設置候單箱供報關人借用。

三、凡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報關業者應向經管海關申請借用候單箱;廠商、公營事業、政府機構等自行報關者,亦得向海關申請借用候單箱。前項候單箱借用申請書格式另訂如附件。

四、候單箱由海關統一編號,由借用人自配箱鎖及鑰匙兩把,一把由借用人自行保管使用,一把交由海關封存。借用人於解散、停業時,應於七日內將候單箱除去所加之鎖,並取回存海關之鑰匙,歸還候單箱。逾時海關得自行去鎖取回候單箱。

五、凡向海關借用候單箱者,於向海關遞送報單及其他文件時,均應加蓋候單箱編號,以利海關投送。

六、借用人向海關申請借用候單箱後,其所報關之報單於通關過程中及報單放行後應退還之報關文件及例行性之簡便通知文件,均經投入候單箱退還借用人。

七、借用人每日應自行查看候單箱,並及時提取文件,以免延誤情事發生。借用人對於應提取文件負有注意之義務,如有短缺或誤投情事,應立即向海關洽詢。

八、借用人對於借用之候單箱應妥為維護,不得存放物品或損毀,如有損壞情事時,應立即依照原有形式與品質予以修復,其修理費用由借用人自行負擔或負賠償責任。借用人自配之鑰匙,如不慎遺失,致投入候單箱之文件被竊或損毀時,應自負其責。

附件:候單箱借用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