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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委任書控管作業程序]
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台總局徵字第○九三一○○六三五六號令訂定
一、進、出口報單連線報關案件(自行報關者外)應在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填報海關登錄字號,海關於收單時比對「長期委任報關資料檔」(核定通關方式為C1、C2、C3仍按目前作業方式辦理)。保稅案件及轉運案件(空運T2)等仍依現行規定必須作長期委任之檢查。
二、收單作業
進、出口報單及轉運申請書收單時,電腦自動執行「長期委任報關資料檔」邏輯檢查,檢查結果註記於相關資料檔。
三、發送「錯單或應補辦事項」通知
經「長期委任報關資料檔」邏輯檢查結果,如為已逾委任期間或無委任資料,海關則發送「錯單或應補辦事項」(空運報單訊息為簡5107,海運報單訊息為簡5107S)通知,代碼為A11:請補送委任書。
四、報關業者收到「請補送委任書」訊息,補送進、出口報單或轉運案件辦理簽領轉運准單、轉運申請書時,應補送書面委任書。
五、補收單作業(含C1抽審應補單及C2、C3報單)
1.補收單電腦畫面增加 “收到書面委任書註記” 欄位。
2.如為已逾委任期間或無委任資料時,補收單畫面自動顯示訊息「應檢附書面委任書」。
3.關員於收單畫面顯示「應檢附書面委任書」訊息時,應確認檢附委任書後,於“收到書面委任書註記” 欄位鍵入「Y」方完成補收單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