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財政部五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五九)臺財關第一九二二八號令准予備查
財政部六十年十月一日(○)臺財關第一八三六號函修正
財政部六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六一)臺財關第一三二四號函修正
財政部六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六二) 臺財關第二四二五號函修正
財政部六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六二)臺財關第二一二九八號函修正
財政部六十四年五月十七日(六四)臺財關第一四六六一號函修正
財政部六十七年一月十日(六七)臺財關第一一六三號函修正
財政部六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六八)臺財關第二三六九號函修正
財政部七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七一)臺財關第二五四九三號函修正
財政部七十四年四月十日(七四)臺財關第一四一八四號函修正
財政部七十五年六月三日臺財關第七五五四三九號函修正
財政部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臺財關第七五八五八二三號函修正
財政部七十六年九月八日臺財關第七六一六九二八四(1)號令修正
財政部七十七年一月十九日臺財關第七七七三○○四一號令修正
財政部七十七年八月五日臺財關第七七二五九二九號令修正
財政部七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臺財關第七八一一七八二一七號令修正
財政部七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臺財關第七九三一九七二九號令修正
財政部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臺財關第八三一六六二四四一號令修正
關稅總局八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八三)台總局徵字第三五九號函
財政部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台財關字第○○五五八七四號令修正發布
財政部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台財關字第九二五五三九號令修正發布

財政部94616日台財關字第09405502680號令修正發布

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條  進口之郵包物品,其數量零星且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三千元以內者,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五款之規定免徵進口稅。但為因應緊急狀況需要,財政部得公告於一定期間內進口之特定物品,不受完稅價格新臺幣三千元以內免稅之限制。

前項免徵進口稅之郵包物品不包括菸酒在內。

條  進口之郵包物品,其完稅價格已逾前條第一項規定限額者,其已逾免稅限額部分,如屬零星物品,應按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規定之稅率課徵關稅;如非屬零星物品,則應分別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率課徵之。

進口之郵包物品,其任一單項物品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即非屬前項所稱之零星物品。

條  自國外進口之郵包,自同一寄遞地,同一天寄交同一收件人或同一地點,在兩件以上者,合併計算完稅價格。

條  自同一寄遞地寄交同一收件人或同一地點之郵包,次數頻繁者,不適用本辦法關於免稅之規定。

條  自國外進口之郵包,其非屬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規定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且離岸價格未逾免證輸入限額者,得免證輸入,由海關逕依有關輸入規定驗放。

前項郵包如包括少量之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海關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免證放行。其屬農產品者,得比照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產品、菸酒、大陸地區土產、自用藥物、環境用藥限量表所訂數量免稅放行。

條  應徵關稅之郵包物品,其完稅價格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

如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海關得參照下列價格資料核估之:

一、財政部關稅總局蒐集之合理價格資料。

二、根據國內市價合理折算之價格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參考價格資料。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