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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貨品暫准通關證作業要點]
財政部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台財關第八五二○一一八七四號函
一、為便利使用貨品暫准通關證(以下簡稱通關證)之貨品通關,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左列各款條件者,得憑通關證辦理貨品通關:
(一)與我國簽訂有貨品暫准通關證制度協定、換文、備忘錄或執行議定書等國際協議,且效力存續中者。
(二)通關證係由前款文件指定之發證機構所簽發者。
(三)屬左列貨品之一者。但不包括菸酒、不擬復運出口之貨品、易腐壞品及因使用而消耗之貨品、在我國列入管制進口或出口及進口為加工或修理之貨品:
1.專業器材、設備。
2.供展覽會、國際商展、會議或類似活動陳列或使用之貨品。
3.為招攬交易而供展示或示範之進口商業樣品。
三、使用通關證進口之貨品在通關證有效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者,免繳納關稅及各種內地稅費。但不包括輸入時提供勞務所收取之費用。
四、通關證所載之領證人或持用人為貨物通關之申報人,亦為納稅義務人。
五、我國通關證之發證及保證機構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外貿協會)。
六、外貿協會應檢附左列各款文件,報經財政部核可後,始得辦理發證及保證業務:
(一)外貿協會與國外有權簽證及保證機構簽訂之合約副本乙份。
(二)暫准通關證簽發及保證作業要點、通關證格式、有權簽證人員之印鑑卡及其他有關文件與資料。
(三)履行保證責任之承諾書。
七、外貿協會應依暫准通關證簽發及保證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發證業務,並履行保證責任。
八、外貿協會擔保之稅費總額不得超過貨品進口通關時,海關所核定之稅費金額再附加百分之十之總額。
九、外貿協會應依左列規定履行保證責任:
(一)憑通關證進口之貨品,未於通關證有效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者,由海關發函通知外貿協會於六個月內提出有關貨品已於有效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之證明
或其他證明之文件。外貿協會逾期未提出證明文件或貨品未於通關有效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者,由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交由外貿協會依限補繳全部稅費。
但海關未於通關證有效期限屆滿後一年內為上開通知者,視為已解除其保證責任。
貿協會應於接獲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起十四日內繳納。
(二)外貿協會依前款規定補繳全部稅費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如能提出前款規定之有關證明文件,得請求海關退還所繳全部或部分稅費。
(三)憑通關證進口之貨品,雖已依限復運出口,但發現有詐欺、不法使用等情事者,海關得在通關證有效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年內通知補繳稅費。
十、通關證應符合左列各款規定:
(一)通關證之式樣規格以各通關證制度協定、換文、備忘錄、執行議定書等國際協議所規範者為準。
(二)內容應使用發證國家之文字與英文並列。
(三)通關證分四組,除第一組外,第二、三、四組各為兩聯,每聯復分申報聯及存根聯。
1.第一組為通關證之本體聯,由首頁及底頁填寫注意事項組成,供領證人(或持用人)持憑向出口國海關辦理通關手續,通關後發還。
2.第二組為出口聯及復運進口聯,出口聯用於貨品於發證國出口時,向該國海關辦理出口通關之用;復運進口聯用於貨品運返發證國時向海關辦理復運進口之用。
3.第三組為進口聯及復運出口聯。進口聯用於貨品進口時向進口國海關辦理進口通關之用;復運 出口聯用於貨品進口後向進口國海關辦理復運出口之用。
4.第四組為轉運聯兩份,係於貨品轉運時供進口地海關及目的地海關辦理通關之用。
十一、通關證發證時應填列之項目,除依底頁貨品暫准通關證填寫注意事項規定填列外,並應依左列規定填載:
(一)有效期限-載明其年、月、日。
(二)領證人-自然人或法人及其地址。
(三)持用人-自然人或法人及其地址(通關證如係領證人自行攜帶,本欄可免填)。
(四)運輸方式-指裝運之船(機)名稱、裝運港口、目的港等。
十二、通關證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算最長為一年,不得延長。但非因私人訴訟而貨物遭扣押時,其扣押期間得扣除之。
十三、使用通關證之貨品,除以旅客身分攜帶者,應依規定填報旅客申報單外,均免填報進、出口報單或轉運申請書。海關並應依左列規定,
憑通關證查核、驗貨、在相關聯上簽證及作必要之處理:
(一)使用通關證之貨品除出口外,於進口、復運進口及復運出口時免檢附依規定應繳驗之文件。
(二)通關證各聯之當次申報聯於完成處理手續後,應撕下設專卷保管,其餘各聯連同本體聯發還領證人(或持用人)。
(三)貨品出口與復運進口或進口與復運出口分屬不同關稅局時,除得以電腦銷證案件外:
1.復運進口關稅局應於貨品通關後通知原出口關稅局,由出口關稅局登簿複印申報聯留存,並 將申報聯送往復運進口關稅局,
經其銷案註記後,退回出口關稅局存檔。
2.復運出口關稅局應於貨品通關後登簿複印申報聯留存,並將申報聯送往進口關稅局,經其銷 案註記後,退回復運出口關稅局存檔。
(四)應審核通關證本體聯正、背面各欄記載內容是否完整、相關聯與本體聯內容是否一致、通關證是否在有效期限內及貨品明細表是否有自行添列貨品情事。
十四、通關證上應由海關於證明、紀錄、填記等欄位,確實填註簽章,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本體聯首頁正面﹁海關證明欄﹂由發證國海關於貨物出口時依左列規定填列:
1.貨品項次-除依實際貨品,分別在背面貨品明細表「海關填註欄」內註外,並應將其項次依序填列於本項。
2.貨品驗訖-依實際查驗情形於「是」與「否」欄內勾記。
3.登記編號-與出口申報、存根聯之號碼相同。
4.本體聯首頁之背面或底頁如列有海關簽章欄,應在進口國進口及復運出口時填列簽章。
(二)各聯編號-存根聯與申報聯相同。海關於受理申報時,在「海關填註欄」加蓋收件戳記、登記、並編列號碼填註於各聯左上方。其號碼依左列規定編列:
1.號碼由四個字母及五個數字組成,第一、二個字母代表進出口別,第三、四個字母代表收單關別,第一、二個數字代表年度,
第三至五個數字代表序號,如第IMAA76005號。
2.進出口別代號-出口為「EX」、進口為「IM」、復出口為「RE」、復進口為「RI」。
3.收單關別-與一般進出口報單填法相同。
4.年度-用中華民國年度。
5.序號-以流水號編列。
(三)出口聯之存根聯�鴾峊茬讔pH(b)免稅復運進口截止日期應註明通關證有效期限之截止日。
(四)進口聯之存根聯2、申報聯H(b)復運出口-向海關報驗截止日期應註明通關證有效期限之截止日。
(五)出口申報聯H(c)「聯須送至下列所在地之海關」-如申報人報明將由其他關稅局復運進口時,應據以註明其關稅局名稱。
(六)復運出口申報聯H(e)「本聯須送至下列海關」-如申報人報明係由其他關稅局進口者,應註明其關稅局名稱。
(七)復運出口聯之存根聯2、3及申報聯H(b)(c)「未復運出口貨品之處置」-如海關監視銷毀結案…紀錄其處理情形、核准文號。
並應在進口聯H(d)「其他記載」作同樣註記。
(八)各聯背面「貨品明細表」中「海關填註」欄應註記稅則號別、稅率。如有內地稅者,註記其類別及稅率。
十五、憑通關證進口或復運進口之貨品,其貨品價格之核定,依關稅法之規定辦理。
十六、憑通關證通關之貨品,應徵收之規費,應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規定辦理,由領證人或持用人繳納之;如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等違章情事者,
應依有關規定辦理,並以領證人或持用人為受處分人。海關在處理過程中,應通知外貿協會;外貿協會應給予海關必要之協助。
十七、憑通關證進口之貨品,領證人或持用人如有應繳之罰鍰未繳清者,其貨品復運出口時,不予放行。
十八、通關證如有遺失、破損等情事,海關得依外貿協會之申請,出具與海關留存資料相同之證明。
十九、逾通關證有效期限復運進口之貨品,如未逾關稅法第三十條之一規定期限者,准憑該通關證通關。
二十、憑通關證進口之貨品,如有損壞,海關得於通關證有效期限內,依領證人或持用人之申請,核准其在關員監視下,自行銷毀後銷案。
二十一、逾期不復運出口貨品,海關除依第九點規定辦理外,其有違反輸入規定者,並應通知貿易主管 機關處理。
二十二、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關稅法規規定辦理。其他關稅法規未規定者,得參照關稅合作理事會(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所編
之暫准通關手冊(ATA Handbook)有關規定及國際慣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