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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審查民間機構辦理自主管理專責人員訓練及保稅業務人員講習作業要點]
關稅總局94年7月20日台總局保字第09410139521號令發布施行
關稅總局95年5月29日台總局保字第09510105261號令修正
關稅總局96年1月4日台總局保字第09610000541號令修正
一、為辦理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項、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二十二條、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民間機構辦理自主管理專責人員訓練及保稅業務人員講習之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辦理訓練或講習之民間機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為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經常性機構。
(二)專職人員三人以上或專兼職人員合計十人以上。
(三)有固定辦公處所。
(四)辦理訓練或講習場所應符合建築安全、防火避難及消防等相關法規規定。
三、申請機構應於開辦訓練或講習前6個月內備文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訓練(講習)場所當地關稅局申請審查:
(一)固定格式申請書乙份。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及組織章程影本。
(三)人員資料及其專兼職聲明書。
(四)前點第四款所定場所符合建築安全、防火避難及消防等相關法規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訓練或講習計畫說明書。
(六)結業證書樣張。
四、訓練或講習計畫說明書應包括招生計畫、訓練或講習名稱、上課時間及時數、課程名稱及內容、各課程講師名單及其符合資格之證明。
每期訓練或講習授課時數不得少於24小時(含測驗)。
五、貨棧貨櫃集散站自主管理專責人員訓練內容應包括下列相關法規及專業知識:
關務法規簡介、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貨物通關作業簡介、海關緝私條例、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貨棧業者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作業規定、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貨櫃集散站經營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作業規定、貨櫃動態管理作業規定、進口貨櫃動態查核系統作業規定、出口貨櫃動態查核系統作業規定、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手冊、海關稽核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規定、海關審查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規定、通關透明化查詢作業簡介等。
六、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自主管理專責人員訓練內容應包括下列相關法規及專業知識:
關務法規簡介、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貨物通關作業簡介、海關緝私條例、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進口貨物進儲保稅倉庫通關作業規定、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審查作業規定、自主管理保稅倉庫稽核作業規定、保稅倉庫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手冊、保稅貨物進出保稅倉庫押運加封作業要點、實施關稅配額之農、漁、畜產品進儲保稅倉庫應注意事項、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要點、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物流中心稽核作業規定、物流中心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手冊(包括不適宜存儲物流中心之貨物項目、進口洋菸酒進儲物流中心應注意事項、物流中心申請書表)、通關透明化查詢作業簡介等。
七、保稅工廠保稅業務人員講習內容應包括下列相關法規及專業知識:
關務法規簡介、貨物通關作業簡介、海關緝私條例、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業務執行注意事項、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業分類原料盤差容許率表、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管理作業要點、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考評計分標準、保稅工廠受託辦理加工業務作業要點、保稅工廠提供維修服務監管要點、保稅工廠辦理盤存注意事項、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事項、通關透明化查詢作業簡介等。
八、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人員講習內容應包括下列相關法規及專業知識:
關務法規簡介、貨物通關作業簡介、海關緝私條例、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保稅帳冊登載實務、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業務執行注意事項、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業分類原料盤差容許率表、保稅工廠辦理盤存注意事項、加工出口區廠商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之輸入條件、通關透明化查詢作業簡介等。
九、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人員講習內容應包括下列相關法規及專業知識:
關務法規簡介、貨物通關作業簡介、海關緝私條例、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科學工業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作業要點、貿易法、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之輸入條件、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加工出口區保稅貨物於進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加工出口區保稅貨物於出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辦理盤存作業要點、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業分類原料盤差容許率表、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等。
十、聘請之師資應具有從事與訓練或講習課程相關業務三年以上經驗或大專院校講授相關課程講師以上之資格。
十一、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機構,辦理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訓練講習合格之評鑑,以筆試為原則,經測試合格者由各該機構發給結業證書。參加訓練或講習人員之上課時數未達課程時數之百分之八十者,不得參加測驗。
(二)結業證書應記載訓練或講習計畫說明書所載類別及其授課時數。
(三)訓練講習結束後,應將及格學員名冊及擇任一及格學員結業證書影本送原審查之關稅局。
(四)申請機構應將各參加訓練或講習學員名冊、出席紀錄、經費收支、師資名冊等資料保存建檔,保存期限至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