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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管理作業要點第六點附表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違章或漏稅扣分參考表」

關稅總局94年6月24日台總局保字第09410127141號令

 

法 規 條 文

   章   漏   稅   事   實

   分   標   準

第一次處罰者

第二次處罰者

第三次處罰者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五十一條

未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規定期限繕具補稅報單並檢附相關文件辦理通關手續者

二分

四分

六分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五十二條

保稅工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未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廠區設有警衛室並派員駐守,或未依第十七條規定對於保稅貨物出廠之放行單編列統一編號或雖經編號,但無故缺號或遺失。

二、違反第五條規定,或未依第十四條規定對原料及成品倉庫派員負責看管,或停工時未加鎖。

三、未依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四、未依第十條規定期限將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依限送監管海關備查或違反第三十四條或第四十二條規定擅自放行出廠或出口。

五、保稅原料及成品不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入出庫,或不分類別按序存放或未編號置卡。

六、保稅物品進出廠(倉),未依規定填具有關單證或未於第十八條規定期限內登載有關帳冊。

七、對於應編製之報表資料等,未依第二十條第四項期限編製報送,或對於監管海關因監管或稽核所需之各種表報資料或通知應辦理或改進之事項,未依限辦理。

 

二分

 

 

 

 

二分

 

 

六分

 

二分

 

 

 

二分

 

 

一分

 

 

二分

 

四分

 

 

 

 

四分

 

 

八分

 

四分

 

 

 

四分

 

 

二分

 

 

四分

 

六分

 

 

 

 

六分

 

 

十分

 

六分

 

 

 

六分

 

 

三分

 

 

六分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五十三條

保稅工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設立帳冊或未於使用前報請海關驗印或核可或帳冊、表報填載不實,足以影響保稅物品年度結算之數量或補稅金額。

二、保稅帳冊及表報,不依第十三條規定保管或有毀損缺頁等情事。

 

六分

 

 

 

 

六分

 

八分

 

 

 

 

八分

 

十分

 

 

 

 

十分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五十四條

保稅工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未依第三條規定繳納業務費。

二、物品出廠時未依第十七條規定填具出廠放行單。

三、出口保稅物品,於出廠後未依第三十四條規定運抵出口地海關或數量短少。

四、進口保稅物品於進口地提領出倉後未依第二十八條規定運抵保稅工廠。

五、保稅物品無故短少,其短少數量逾帳載結存數量百分之三。

六、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按月彙報補稅或記帳之案件,其累計應納稅費或應辦記帳稅費超過所提供之擔保。

七、運出廠外加工之原料或加工品及檢驗、測試之原料,逾期未運回。

 

二分

二分

 

二分

 

 

二分

 

 

二分

 

二分

 

 

 

二分

 

四分

四分

 

四分

 

 

四分

 

 

四分

 

四分

 

 

 

四分

 

六分

六分

 

六分

 

 

六分

 

 

六分

 

六分

 

 

 

六分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五十六條

保稅工廠有搬移、私運或偽報保稅物品進、出口或進、出廠或未經核准擅自將保稅產品或原料出廠者等觸犯海關緝私條例之情事者。

六分

八分

十分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五十八條

保稅工廠以保稅原料名義報運非保稅物品進口,逾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期限,經海關查獲者。

四分

六分

八分

附註:保稅工廠之欠稅或罰鍰未繳清或未提供相當擔保者,除扣十分外應另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