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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考評計分原則]

關稅總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台總保字第八八一0四二七一號函
關稅總局94720日臺總保字第09410137891號令

一、 工廠規模:占一

(一) 實收資本額:占五分

. 新台幣十億元(含)以上者給五分。
. 新台幣五億元(含)以上未滿十億元者給四分。
. 新台幣二億元(含)以上未滿五億元者給三分。
. 新台幣一億元(含)以上未滿二億元者給二分。
. 新台幣二千萬元(含)以上未滿一億元者給一分。

(二) 廠房、機器設備及其使用率:占五分

. 廠房:

1 全部均自有者給三分。
2 有部分租賃者給二分。
3 全部均租賃者給一分。

. 廠房及機器設備使用率:

1 全部均充分使用者給二分。
2 未能充分使用者給一分。

二、 銷售實績(含外銷實績與內銷實績):占一

(一) 本年度金額在新台幣十五億元(含)以上者給一分。
(二) 本年度金額在新台幣十億元(含)以上未滿十五億元者給八分。
(三) 本年度金額在新台幣五億元(含)以上未滿十億元者給六分。
(四) 本年度金額在新台幣一億元(含)以上未滿五億元者給四分。
(五) 本年度金額在新台幣五千萬元(含)以上未滿一億元者給二分。
(六) 本年度金額未滿新台幣五千萬元者給一分。

三、財務狀況:占三

(一)盈虧情形:占一

. 本年度有盈餘,盈餘金額在新台幣二千萬元(含)以上,且無累計虧損者給一分。
. 本年度有盈餘,盈餘金額未滿新台幣二千萬元,且無累計虧損者給九分。
. 本年度有虧損,但無累計虧損者給七分。
. 本年度有盈餘,但有累計虧損,虧損金額未滿新台幣二千萬元,且其虧損後資本淨額仍在新台幣二千萬元(含)以上者給六分。
. 本年度有虧損,且有累計虧損,虧損金額未滿新台幣二千萬元,且其虧損後資本淨額仍在新台幣二千萬元(含)以上者給四分。
. 本年度有盈餘,但有累計虧損,虧損金額在新台幣二千萬元(含)以上,且其虧損後資本淨額仍在新台幣二千萬元(含)以上者給二分。
. 本年度有虧損,且有累計虧損,虧損金額在新台幣二千萬元(含)以上,且其虧損後資本淨額仍在新台幣二千萬元(含)以上者不給分。

(二)獲利能力:占一

.純益率:

1)八%(含)以上者給五分。
2)六%(含)以上未滿八%者給四分。
3)四%(含)以上未滿六%者給三分。
4)二%(含)以上未滿四%者給二分。
5○.%(含)以上未滿二%者給一分。
6)未滿○.%者不給分。

.淨值報酬率:

1)十二%(含)以上者給五分。
2)九%(含)以上未滿十二%者給四分。
3)六%(含)以上未滿九%者給三分。
4)三%(含)以上未滿六%者給二分。
5○.%(含)以上未滿三%者給一分。
6)未滿○.%者不給分。

(三)償債能力:占一

.流動比率:

1)二○○%(含)以上者給五分。
2)一七五%(含)以上未滿二○○%者給四分。
3)一五○%(含)以上未滿一七五%者給三分。
4)一二五%(含)以上未滿一五○%者給二分。
5)一○○%(含)以上未滿一二五%者給一分。
6)未滿一○○%者不給分。

.負債比率:

1)未滿四○%者給五分。
2)四○%(含)以上未滿五○%者給四分。
3)五○%(含)以上未滿六○%者給三分。
4)六○%(含)以上未滿七○%者給二分。
5)七○%(含)以上未滿八○%者給一分。
6)八○%(含)以上者不給分。

四、保稅物品管理情形:占五○分

(一)原料帳及成品帳之登載:占六分

.原料帳

1)依規定登載者給三分。

2)未依規定登載者不給分。

.成品帳:

1)依規定登載者給三分。

2)未依規定登載者不給分。

(二)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之申報:占三分

.清表格式:

1)均合乎規定者給一分。

2)有自行設計格式(含電腦格式)未經報備即逕行申請審定者不給分。

.清表內容:

1)申報用量錯誤比率未滿三%者給一分。

2)申報用量錯誤比率在三%(含)以上者不給分。

. 申報期限:

1)均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十條規定期限申報者給一分。

2)有未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十條規定期限申報者不給分。

(三)次品、副產品、下腳、廢料及呆料之報廢:占二分

.銷毀場地:

1)銷毀場地寬敞,易於監毀者給一分。

2)銷毀場地狹窄,不易於監毀者不給分。

.報廢清冊內容:

1)報廢清冊內容與報廢物品差誤比率未滿三%者給一分。

2)報廢清冊內容與報廢物品差誤比率在三%(含)以上者不給分。

.本年度如未有報廢案件者給二分,惟經查明有報廢案件而漏未申報者不給分。適用本項規定者,銷毀場地不計分。

(四)年度盤存及原料結算有關報表之辦理情形:占一○分

.年度盤存:

1)盤存清冊內容與盤存物品差誤比率未滿三%者給四分。

2)盤存清冊內容與盤存物品差誤比率在三%(含)以上未滿五%者給二分。

3)盤存清冊內容與盤存物品差誤比率在五%(含)以上或有嚴重錯誤者不給分。

.結算各項報表之造送速度:

1)能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期限造送者給二分。

2)未能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期限造送者不給分。

.結算各項報告表內容:

1)錯誤比率未滿三%者給四分。

2)錯誤比率在三%(含)以上未滿五%者給二分。

3)錯誤比率在五%(含)以上或有嚴重錯誤者不給分。

(五)進出口(含視同進出口)案件辦理情形:占二分

.申報內容錯誤比率未滿三%者給二分。

.申報內容錯誤比率在三%(含)以上未滿五分者給一分。

.申報內容錯誤比率在五%(含)以上或有未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規定期限申報而逾期者不給分。

(六)廠外加工及受託加工案件保稅物品控管情形:占二分

.無廠外加工及受託加工者或廠外加工及受託加工案件均依規定申請及控管者給二分。

.廠外加工及受託加工案件均依規定申請,惟內容錯誤者給一分。

.廠外加工及受託加工案件有未規定申請者不給分。

(七)保稅物品內銷案件控管情形:占二分

.內銷案件管理情形良好者給二分。

.內銷案件管理有缺失者不給分。

 

(八)保稅物品倉儲情形(含廠外加工廠):占五分

.倉庫倉容:占二分

1)原料倉庫:A倉容充足者給一分。B倉容不足者不給分。

2)成品倉庫:A倉容充足者給一分。B倉容不足者不給分。

.倉儲管理:占二分

1)原料倉庫:A儲放整齊,料、卡均相符者給一分。B儲放散置或料、卡有不相符者不給分。

2)成品倉庫:A儲放整齊,物、卡均相符者給一分。B儲放散置或物、卡有不相符者不給分。

.次品、不良半成品、副產品、下腳、廢料及呆料倉庫:占一分

1)倉容充足,倉儲整齊,物、卡均相符者給一分。

2)未設倉庫存儲,倉容不足,倉儲不整齊,或物、卡有不相符者不給分。

(九)工廠警衛執勤及出廠放行單之控管情形:占六分

.警衛執勤:

1)人、物,進出廠區控管嚴謹者給三分。

2)人、物,進出廠區控管鬆弛者不給分。

.出廠放行單:

1)均依規定登載者給三分。

2)有缺號、遺失、登載不齊全或有錯誤者不給分。

(十)保稅業務人員月報表之造送情形:占二分

.依期限造送且內容正確者給二分。
.未依期限造送或內容有錯誤者不 給分。

(十一)使用電腦控管保稅物品情形:占五分(保稅原料及成品不同規格、種類合計未滿五○○項以上之保稅工廠本項分數未滿五分者以五分計算):

.原料帳及成品帳:

1)使用電腦者給一分。

2)未使用電腦者不給分。

.產品單位用料清表:

1)使用電腦者給一分。

2)未使用電腦者不給分。

.年度盤存及原料結算有關報表:

1)使用電腦者給二分。

2)未使用電腦者不給分。

.原料、半成品、成品倉之進出控管情形:

1)使用電腦者給一分。

2)未使用電腦者不給分。

(十二)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有關保稅業務情形:占五分

.B1、B2案件:

1)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通關或未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通關但全年案件合計未滿三十七份者給三分。

2)全年合計案件在三十七份(含)以上且未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通關者不給分。

.以E─MAIL申辦保稅業務案件:

1)有使用E─MAIL申辦者給二分。

2)未E─MAIL申辦者不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