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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工廠提供維修服務監管要點]

財政部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台財關第八六O四一五九一七號函
關稅總局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台總局保字第八六一O八六六五號函
關稅總局九十一年六月三日台總政保字第九一六O七一九號函
關稅總局94624日台總局保字第09410127141號令

關稅總局97年03月27日台總局保字第號令修訂

 

一、本要點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提供維修服務,係指保稅工廠辦理相關產品之檢驗、測試、修理或維護業務。

三、保稅工廠提供維修服務,除外銷品因故退回整修,依「外銷品因故退貨通關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者外,應事先檢附維修

       品項目清表,逐批報請監管海關專案核准。但保稅工廠提供課稅區廠商維修服務,得先憑有關維修文件進廠登帳,於次

       月五日前按月彙報申請核備,並以其最初進廠日期視同核准日期。

       前項申請作業方式,得依海關規定格式,以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申請。

四、保稅工廠提供維修服務,應依海關規定帳冊格式獨立設置提供維修服務帳,其使用之帳冊,應經監管海關驗印,並應專

       區存放維修品。

  前項帳冊如以電腦處理或更改帳冊格式者,準用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十二條規定。

五、保稅工廠經海關專案核准進口之維修品,應填具B6進口報單(納稅辦法代碼58),檢附監管海關核准函影本,報明「申請

      書面審核」,並註明「保稅工廠提供維修服務案件」及其核准文號。進口之維修品應於進口放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全數復

      運出口,復運出口時,應填具B9出口報單(統計方式代碼9P),並註明「保稅工廠提供維修服務案件」及其核准文號,

      其維修所使用之保稅原料,得核實除帳。

六、保稅工廠提供國內課稅區及保稅區維修服務,應於核准日起六個月內全數出廠。

      工前項提供國內課稅區維修服務,限使用已完稅之非保稅原料。但如係其他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

      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及自由港區事業之保稅品維修,其維修所使用之保稅原料,應

依規定繕具報單辦理通關,並憑沖帳。

七、保稅工廠之維修品,應列入年度盤存並辦理結算(保稅工廠提供維修服務結算報告表),如結存數量與盤存數量不符

       時,應由海關查明原因,依照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