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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工廠辦理盤存注意事項]
財政部七十六年一月十五日臺財關第七五八二三七九號函
財政部八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臺財關第八OO一五六九八一號函修正
財政部八十六年一月二十日臺財關第八五O七六六八九四號函准予備查
財政部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臺財關第八六O四六O四六七號函
關稅總局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臺總局保字第八六一O六九七八號函
關稅總局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臺總政保字第九一六OO七一九號函
關稅總局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臺總局保字第O九二O一O七二四九號令
關稅總局94年6月24日台總局保字第09410127141號令
關稅總局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台總局保字第09710081271號
一、海關對保稅工廠辦理盤存作業,除其他法令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保稅工廠經海關評定為優級、其管理制度健全及保稅物品之控管、帳冊及報表之編製均使用電腦且於盤存當日作業前即能編妥盤存清冊者,得報經監管海關核准辦理生產線不停工年度盤存。
保稅工廠委由會計師辦理年度盤存應於盤存日一個月前檢附受委會計師所屬公會核發之印鑑卡及約定書正本各乙份向監管海關報備。上開約定書應明定受委會計師對盤存清冊、盤存統計表、各項折合原料分析表及各項結算報告表負責簽證報告(簽證報告格式)。
三、保稅工廠辦理年度盤存時,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條經海關核准運出廠外之保稅物品應全部運回列盤及銷案,其因故無法運回者,應於盤存日前將上開案件有關廠商之名稱、地址及保稅物品之名稱、數量列表,向監管海關申請在廠外盤存。經核准在廠外盤存者,應憑廠外盤存數量核銷該登記簿或紀錄卡所列未運回之數量,並據實地盤存數量更新上開案件之申請(更新上開案件之出廠期限仍應自原出廠日起算);如廠外盤存數量少於登記簿或紀錄卡所列未運回之數量者,應即補稅並依有關規定辦理。
四、盤存日前經海關放行之進口保稅物品,應於盤存日前提領進廠列入盤存。倘因故無法於盤存日前進廠列盤者,應自提領之翌日起一週內檢附進口報單副本、提領出倉證明文件各乙份及補盤存清冊一式三份(自行盤存及會同海關盤存者一式二份)函請監管海關補盤。
五、保稅工廠購自或售予其他保稅工廠與購自課稅區廠商之保稅物品,如為按月彙報者,應於盤存日彙總繕打報單辦理通關事宜。另售予課稅區廠商之記帳或繳現案件,其經監管海關放行者,亦應於盤存日前全數提領出廠,不得列入盤存。
六、保稅工廠辦理年度盤存時,應事先按保稅物品存放區別(驗收區、原料倉庫、生產線及成品倉庫)、存貨型態(原料、在製品、半成品及成品)依序編製盤存清冊一式三份(自行盤存及會同海關盤存者一式二份),並應提供列盤物品之配置圖及盤存所需之計算機、磅、秤及丈量等工具。
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不停工盤存者,應於盤存當日開始盤存前,按生產線與非生產線物品區分編妥盤存清冊提交海關後進行盤存作業。
七、編製物品盤點卡以一物一卡為原則,且屬連號依序排列,不得重號,如有空號應於盤存清冊內註明,但經海關核可辦理不停工盤存之優級保稅工廠,其生產線各保稅物品得免編製物品盤點卡。
八、列入盤存之物品,應於盤存清冊上填列品名(以英文名稱為主)、料號、型號、規格及數量(數量單位不定容量之桶、瓶及卷等,則應註明確實數據)。
九、盤點結果與清冊不符時,應予更正,並由雙方參與盤存人員會同於盤存清冊正本更改處簽署全名,副本更改處則由保稅工廠加蓋負責人私章。經核對盤存清冊之頁次順序並無遺漏及錯誤後由會計師及其事務所參與盤存人員會同廠方代表(自行盤存及會同海關盤存者由廠方盤存及抽查人員)在各份盤存清冊之封面載明負責盤存人員及起迄頁次並簽署全名,各份盤存清冊之封面及內頁並應加蓋工廠及會計師之印章及騎縫章(自行盤存及會同海關盤存者僅加蓋工廠之印章及騎縫章)。會計師所蓋之印章應與送交監管海關核備之印鑑卡相符。
十、保稅工廠應於盤存日之翌日起二日內將盤存清冊一式三份(自行盤存及會同海關盤存者一式二份)並連同簽證報告(自行盤存及會同海關盤存者免附)送交或掛號郵寄監管海關備查。自行盤存者,海關得於盤存清冊送達之翌日起三日內量能抽核。
十一、盤存統計表之編製:
(一)、保稅工廠應於年度盤存日之翌日起二個月內依送交監管海關備查或核定之盤存清冊編製盤存統計表(如附件五)一式三份(自行盤存及會同海關盤存者一式二份)並連同會計師簽證報告(自行盤存及會同海關盤存者免附)送交監管海關備查,並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管理作業要點予以抽核。「盤存統計表」之編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頁次:依序由第一頁編起。
2、項次:依序由第一項編起,本項次應儘量與保稅原料結算報告表之項次一致,以利查核。
3、原料編號:填列保稅工廠編列之原料編號。
4、原料名稱及規格:填列原料帳及盤存清冊上之名稱及規格。
5、單位:填列原料帳所列單位,其於年度盤存時使用不同單位者,應按公定換算公式或實際之折算比率換算。
6、驗收區存量:將盤存前進廠尚存驗收區,且尚未辦理驗收及存倉手續之原料數量填入此欄。該存量應於盤存後儘速依規定辦理存倉手續,並於新帳冊啟用時,列入「庫存原料數」內。其於盤存前已辦妥存倉手續而暫時存放驗收區者,應避免重複登帳情事。
7、原料倉庫存量:將原料倉庫中之原料,直接彙總填入。
8、生產線上存量:生產線上之原料、在製品、半成品、成品及生產過程中所產生尚未報廢之廢料等。依其型態分別填入下列各欄。
(1)、原料型態數量:生產線上尚未加工之原料彙總填入。
(2)、在製品、半成品折合原料數量:生產線上之在製品、半成品及生產過程中所產生尚未報廢之原料及半成品,依據產品單位用料清表或盤存時所列報之「在製品及半成品折合原料數量」折合為原料型態之數量。
(3)、成品折合原料數量:生產線上尚未辦理存入成品倉庫之成品及品檢不合格待報廢之成品,依產品單位用料清表折合為原料數量彙總填入。
9、成品倉庫折合原料數量:將成品倉庫中之成品,依產品單位用料清表折合為原料數量填入。
10、總計:將上述(6)(7)(8)(9)計算所得之同一原料存量彙總填入。
(二)受委會計師應依本條前款之編製規定一一加以審核,如有編製輔助報表者,會計師亦應核對,若有錯誤應予更正,並於更正處加蓋會計師章。上述有關報表均應加蓋工廠及會計師之騎縫章(應與印鑑卡相符)。
十二、保稅原料結算報告表之編製:
保稅原料結算報告表區分為甲式(無生產非保稅產品或經核准生產之非保稅產品所使用應稅原料係編列獨立料號且無與其他保稅原料替代使用者)、乙式(經核准生產非保稅產品所使用之應稅原料,係未編列獨立料號且與其他保稅原料替代使用者)兩種,並依下列規定編製:
(一)保稅工廠應於年度盤存日之翌日起二個月內,根據前點規定之盤存統計表及上年度保稅原料結算報告表,保稅原料、半成品、成品帳冊,進出口報單及各項折合原料分析表等有關資料編製「保稅原料結算報告表」一式三份(自行盤存及會同海關盤存者一式二份)並連同會計師簽證報告(自行盤存及會同海關盤存者免附),送交或掛號郵寄監管海關備查。
(二)「保稅原料結算報告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頁數:依序由第一頁編起。
2、起迄日期:自前一年度盤存日之翌日起至當年度盤存日止。
3、項次、原料編號、原料名稱及規格、單位等各欄之填列方法與盤存統計表之填法相同,並儘量配合盤存統計表及上年度保稅原料結算報告表之原料排列順序編製,以利抽核。
4、上年度非保稅結存數:
(1)甲式:上年度非保稅結轉數(1)(即第1欄,以下同):將上年度盤存,應結轉下期之非保稅數量轉入本欄。
(2)乙式:上年度非保稅結轉數(1-1):將上年度盤存,應結轉下期之非保稅數量轉入本欄。
5、本年度非保稅進口數:
(1)甲式:本年度非保稅進口數(2):本年度進口可與其他保稅原料相互替代流用之非保稅原料數量,由原料帳之非保稅進口累計數量轉入。
(2)乙式:本年度非保稅進口數(1-2):本年度進口可與其他保稅原料相互替代流用之非保稅原料數量,由原料帳之非保稅進口累計數量轉入。
6、上年度保稅結存數(3):將上年度盤存應結轉下期之保稅數量轉入本欄。上年度有應結轉下期之保稅數量而本年度不再進口〈無(4)數字〉且已不再使用〈無(5)(6)數字〉之呆料,仍應一一結轉至本欄結算,但屬兩年呆料並經補稅結案者得免結轉。
7、原料帳上之進口數量,若有由保稅改為非保稅之情事者,應查明是否確未辦理B1報單,若已繕具B1報單並已核發供廠商沖退進口稅用報單副本者,應視為保稅原料。
8、盤存前後之G2補稅、B2案件等視同進出口數量應以盤存日為基準分別列計,不得跨越年度重複除帳。
9、本年度外運數(7):包括以原料型態復運出口之B8報單案件,成套及修護用零件之B9報單案件、廠外加工經按加工品另行列帳所核銷之原料及專案核准內銷之原料。均可由原料帳之原料型態出口累計數量欄轉入。本欄包含保稅原料相互替代流用之非保稅原料進口外運數量,但不必分別計列保稅與非保稅數量。
10、本年度報廢數(8):由該年度各次報廢清冊所列可除帳之保稅原料與經核准可替代流用之非保稅原料數量彙總轉入,其已逐次登列原料帳之報廢數量欄者,可由該欄累計數量轉入,其未逐次登列原料帳者,可按各次報廢清冊所列保稅原料與經核准可替代流用之非保稅原料彙總轉入。未列入報廢清冊並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報請處理者,不得列入本欄除帳。
11、本年度非保使用數(1-3):適用乙式者應加列本欄。包括以非保稅方式採購之原料用於生產非保稅產品之報廢數及非保稅產品內銷、出口數折合非保稅原料之使用數。
12、本年度帳面結存數(9):
(1) 甲式:由本表上「非保稅數量」(1)(2)加「保稅數量」(3)(4)減「本年度外銷使用數」(5)減「本年度內銷使用數」(6)減「本年度外運數」(7)減「本年度報廢數」(8)求得,計算式如下:(9)=(1)+(2)+(3)+(4)-(5)-(6)-(7)-(8)。
(2)乙式:
甲、應先核算「本年度可認列非保稅結轉及進口數」(2):由本表「上年度非保稅結轉數」(1-1)加「本年度非保稅進口數」(1-2)減「本年度非保使用數」(1-3)求得,計算式如下:(1-1)+(1-2)-(1-3)=(2),如(2)為「負數」,則填入「零」,如為正數即為本年度可認列非保稅結轉及進口數。
乙、由本表「本年度可認列非保稅結轉及進口數」(2)加「保稅數量」(3)(4)減「本年度外銷使用數」(5)減「本年度內銷使用數」(6)減「本年度外運數」(7)減「本年度報廢數」(8)求得,計算式如下:(9)=(2)+(3)+(4)-(5)-(6)-(7)-(8)。
13、本年度盤存數(10):依盤存統計表各項原料之「總計」欄數量轉入。
14、盤盈(11):即本年度盤存數大於本年度帳面結存數。盤盈數量大於盤差容許數者,保稅工廠應書面說明理由,如無正當理由而屬「產品單位用料清表」所訂用料量偏高者,應調整單位用料量。
15、盤虧(12):即本年度盤存數小於本年度帳面結存數。
16、盤差容許率(13):即財政部所核定之分業分類原料盤差容許率。
17、盤差容許數(14):依「本年度外銷、內銷使用數」(5)(6)乘以財政部核定之分業分類原料盤差容許率(13)。因種類性質互異,故盤差項目應逐項辦理核對。
18、盤虧應補稅之保稅數量(15):未能查明其實際使用數量者,應優先沖銷保稅原料數量,計算式如下:
甲式(15)= (12)-【(1)+(2)】-(14);如為負數,則填入零,如為正數即為應補稅數量。
乙式(15)=(12)-(2)-(14);如為負數,則填入零,如為正數即為應補稅數量。但如「本年度非保使用數」(1-3)減「上年度非保稅結轉數」(1-1)減「本年度非保稅進口數」(1-2)之數額為「正數」且大於(12)-(2)-(14)之數額時,其應補稅數量為(1-3)-(1-1)-(1-2)。
應補稅數量應於接獲海關准予備查函之補稅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繕具報單辦理補稅事宜。
19、本年度盤存數結轉下期,甲式劃分為保稅數量(16)及非保稅數量(17) 處理:
當全年無非保稅量【(1)+(2)】時:
(16)= (10)
(17)= 0
當全年有非保稅數量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1)盤盈時:
甲、當全年使用數量【(5)+(6)+(7)+(8)】小於保稅數量【(3)+(4)】時:
(16)=(10)-(1)-(2)
(17)=(1)+(2)
乙、當全年使用數量大或等於保稅數量時:
(甲)本年度盤存數量小於或等於非保稅數量【(1)+(2)】時:
(16)=0
(17)=(10)
(乙)本年度盤存數量大於非保稅數量時:(16)=(10)-(1)-(2)
(17)=(1)+(2)
(2)盤虧時:
甲、當全年使用數量大於或等於保稅數量時:
(16)=0
(17)=(10)
乙、當全年使用數量小於保稅數量時:
(甲)保稅數量減全年使用數量大於或等於本年度盤存數量時:
(16)=(10)
(17)=0
(乙)保稅數量減全年使用數量小於本年度盤存數量時:
(16)=【(3)+(4)】-【(5)+(6)+(7)+(8)】
(17)=(10)-(16)
20、本年度盤存數結轉下期,乙式劃分為保稅數量(16)、非保稅數量(17)處理:
當「本年度可認列非保稅結轉及進口數」(2)為「零」 時:(16)=(10)
(17)=0
當「本年度可認列非保稅結轉及進口數」(2)為「正數」 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1)盤盈時:
甲、當全年保稅使用數量小於保稅數量時:
(16)=(10)-(2)
(17)=(2)
乙、當全年保稅使用數量大於或等於保稅數量時:
(甲)本年度盤存數量小於或等於「本年度可認列非保稅結轉及進口數」時:
(16)=0
(17)=(10)
(乙)本年度盤存數量大於「本年度可認列非保稅結轉及進口數」 時:
(16)=(10)-(2)
(17)=(2)
(2)盤虧時:
甲、當全年保稅使用數量大於或等於保稅數量時:
(16)=0
(17)=(10)
乙、當全年保稅使用數量小於保稅數量時:
(甲)保稅數量減全年保稅使用數量大於或等於本年度盤存數量時:
(16)=(10)
(17)=0
(乙)保稅數量減全年保稅使用數量小於本年度盤存數量時:(16)=(3)+(4)-(5)-(6)-(7)-(8)
(17)=(10)-(16)
十三、保稅工廠存倉保稅原料、成品結算報告表(如附件七)之編製:
(一)存倉保稅原料結算報告表及存倉成品結算報告表應分別編製。
(二)頁數:依序由第一頁編起。
(三)項次:依序由第一項編起。本項次順序應儘量與盤存清冊上之盤點卡號碼欄之順序一致,以利查核。
(四)盤點卡號碼:填列同一種保稅原料或成品分別列盤之盤點卡號碼。
(五)料號或代號:填列保稅原料之料號或成品之代號。
(六)名稱及規格(型號):填列保稅原料或成品之名稱、規格或型號。
(七)單位:填列原料帳及進口報單或成品帳及出口報單所列單位,否則應按公定換算公式或實際之折算比率換算。
(八)帳面結存數量(1)(即第1欄,以下同):填列截至盤存日為止原料帳或成品帳上每一種保稅原料或成品之帳面結存數量。
(九)盤存數量(2):填列原料倉庫或成品倉庫實際盤存之數量。
(十)盤盈(3):填列盤存日原料倉庫或成品倉庫之盤存數量大於原料帳或成品帳帳面結存之數量。
(十一)盤虧(4):填列盤存日原料倉庫或成品倉庫之盤存數量小於原料帳或成品帳帳面結存之數量。
(十二)帳面結存數3%數量(5):填列原料帳或成品帳之帳面結存數量(1)乘以3%所得之數量。
(十三)盤虧逾帳面結存數3%以上數量(6):填列盤虧數量超過帳面結存數3%以上數量。
十四、受委會計師應對本注意事項所列報表上之各欄一一加以審核,上開報表如有編製輔助報表者,會計師亦應核對,如有錯誤應予更正,並於更正處加蓋會計師章。所有報表均應加蓋工廠及會計師之騎縫章,會計師所蓋之章應與所送之印鑑卡相符。
十五、受委會計師應確實依據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查帳準則委員會公佈:一般公認查帳準則及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並於簽證報告上表明前述意旨。
十六、受委會計師如有違反有關法令作不實之簽證致生逃漏稅捐及其他違法情事者,除保稅工廠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法規處罰外,海關應將違反情節敘明事實,函請財政部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之,海關稅收如有損害時,並得依會計師法之規定向會計師要求損害賠償。
十七、保稅工廠如因故未能辦理盤存時,廠方或受委託會計師應於原報備之盤存日前二日內,通知監管海關。
保稅工廠怠於為前項通知者,監管海關除應限期通知其補辦盤存外,並得視情節輕重,依照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十八、保稅工廠申請辦理假日盤存者,應於盤存之日一個月前向監管海關申請,經核准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