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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管理保稅倉庫稽核作業規定]

關稅總局九十年八月一日台總政保字第九0六00三九三號函

關稅總局九十一年九月四日台總政保字第九一六00八0五號函

關稅總局94年3月10日台總局保字第09410015671號令

關稅總局95年5月22日台總局保字第09510101321號令

關稅總局95年7月19日台總局保字第09510153581號令

一、海關對保稅倉庫自主管理事項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稽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二、本作業規定之稽核對象為經海關核可實施自主管理之保稅倉庫業者。
三、本作業規定之執行,由各關稅局稽核單位辦理。
四、稽核關員定期或不定期稽核或辦理下列事項:
(一)查核業者、專責人員依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自主管理辦法)、「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審查作業規定」(以下簡稱審查作業規定)、「保稅倉庫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手冊」(以下簡稱自主管理作業手冊)及相關法令規定所列應辦理事項及其作業程序。
(二)會同業者盤查或抽核進、出、存倉之物品,並稽核其相關簿冊及表報。
(三)辦理自主管理作業手冊所列稽核關員應辦理事項(如附件一(doc檔案))。
(四)輔導業者實施自主管理。
(五)稽核其他有關保稅倉庫監管事項。
(六)遠距查核保稅倉庫貨物進出紀錄、貨物帳及存倉將屆兩年之貨物。
五、稽核關員應辦理稽核作業程序如下:
(一)稽核關員或直屬主管繕具「公差預定表」奉核可後赴保稅倉庫查核,並應將稽核結果繕具「自主管理保稅倉庫稽核報告表」(如附件二(doc檔案)),陳報上級主管核閱。
(二)稽核關員應主動辦理自主管理作業手冊所列海關稽核關員應辦理事項及稽核其他有關監管事項,並將辦理情形繕具工作報告陳核。
(三)稽核單位應依風險管理、分級管理與實際業務需要,並以二人以上關員組成查核小組為原則,赴保稅倉庫稽核。
(四)稽核關員執行前(一)(二)款作業,如發現有異常或缺失,應填具「稽核不符事項通知單」(如附件三(doc檔案))一式三份,由業者簽認並限期改正,其中二份分別交業者及專責人員,另一份隨附於「自主管理保稅倉庫稽核報告表」或工作報告陳報主管。
(五)稽核關員對於業者或專責人員應改善事項,應予列管追蹤。
(六)前列「自主管理保稅倉庫稽核報告表」及「稽核不符事項通知單」應順序編號控管歸檔備核。
六、稽核關員發現違反自主管理作業相關規定案件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專責人員未於期限內改正之事項,稽核單位應通知業者督促改正並派員輔導,其情節重大者,則依審查作業規定第九點處理。
(二)業者未於期限內改正,且無正當理由拒不改正者,則依自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及審查作業規定第九點處理。
稽核關員應辦理事項:
一、稽核准單核准事項辦理情形。
二、受理並處理一般報備案件。
三、處理專責人員報告違章、異常案件:
(一)保稅貨物逾時進倉、逾時未進倉者。
(二)保稅貨物失竊、掉包者。
(三)封條破損、斷失、有偽造變造之嫌疑及封條號碼或車號與貨櫃(物)運送單不符者。
(四)貨櫃(物)運送單經塗改者。
(五)發現貨櫃(物)有夾藏或夾層者。
(六)保稅貨物進錯倉者。
(七)發現下列不得進儲之貨物者:
1、關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2、毒品、管制藥品。
3、槍械、武器、彈藥及爆炸危險物。
4、舊車零組件、廢鐵、廢五金、有害事業廢棄物、醫藥報廢物及其他廢料。
5、管制輸入貨品。
6、未經檢疫合格之動、植物或其產品。
7、未取具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之下列物品:
(1)毒性化學物品、氯氟烴(HCFCs)等列管化學品。
(2)放射性物品。
(3)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4)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貨物。
(5)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6)鑽石原石。
8、其他經海關公告不適宜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
(八)其他異常情形者。
四、複核專責人員簽證之短溢卸報告及破損貨物報告。
五、複核業者派員監視保稅貨物銷毀、破壞作業。
六、稽核業者有關海關封條之領用、登錄加封作業、控管使用及規費徵收核銷情形。

附件:1. 稽核不符事項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