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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貨物進出保稅倉庫押運加封作業要點]

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台總局保87101380號函訂定

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台總政緝字第九二一一二七號函修正

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台總局緝字第九四一二二四五三一號令修正

99年8月4日台總局緝字第09910164661號令修正

 

一、本要點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保稅倉庫貨物存儲、出倉之押運或監視加封,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保稅貨物進出保稅倉庫,係指進口貨物於提領前,申請進儲保稅倉庫(不含自用保稅倉庫)

        或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出倉轉儲其他保稅倉庫(含免稅商店)、物流中心或出倉出口。

 

四、保稅貨物申請進出保稅倉庫時,應監視加封。但下列保稅貨物應派員押運:

      (一)高危險群廠商之貨物其稅率在5%(含)以上者。

      (二)洋菸酒(啤酒、航空公司專用者、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洋菸酒代理商進出口者得免押)。

      (三)敏感性之農畜產品(包括實施關稅配額之貨物)。

      (四)敏感性電器品(高單價、高稅率之貨物)。

      (五)其他管制物品。

 

五、下列保稅貨物得免押運,但應監視加封:

      (一)已裝置使用「防止冒用優良廠商報關查對系統」並按時開機之低危險群廠商之貨物。

      (二)經查驗無訛之貨物。但出倉退運出口者不在此限。

      (三)在同一保稅管制區內移儲或進出倉之貨物。

      (四)稅率在5%(含)以下且非屬管制進口物品之貨物。

      (五)飛航、輪船、貨櫃專用之修護用品。

      (六)空廚待加工原料及餐車上使用之消耗品。

      (七)各關稅局依職權審酌核可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