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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關稅配額之農、漁、畜產品進儲保稅倉庫應注意事項]

實施關稅配額之農、漁、畜產品進儲保稅倉庫應注意事項
關稅總局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台總局緝字第九一一0六一三九號公告
關稅總局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台總局緝字第○九三一0一0八九九-一號令修正

一、限進儲經海關審查核准自主管理之保稅倉庫。其出倉進口不得採取按月彙報方式報關。

二、艙單貨名應詳細申報,不得含混籠統,例如大蒜不得申報為蔬菜或食品。

三、貨物須存儲冷凍或冷藏庫者,必須進儲具有冷凍或冷藏設備之保稅倉庫。

四、進儲保稅倉庫時,必須詳細報明貨物名稱、數量、品質、規格、產地及稅則號別等。如發現有虛報情事,除稅則號別得予更正外,其餘申報不符部分不得進儲。

五、經檢疫不合格或屬未公告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不准進儲保稅倉庫(但其他規定准予進儲者除外)。

六、申請進儲保稅倉庫或退運出口者,除空廚待加工原料及餐車上使用之消耗品得免押運外,一律押運。

七、保稅倉庫應設定存儲專區,每批進儲之貨物應集中放置,不得分置於各處,並須標示D8進儲申請書號碼及數量。

八、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