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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洋菸酒進儲物流中心應注意事項]
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台總局緝字第0920105567號令
一、進儲物流中心之洋菸酒,艙單貨名應申報為洋菸酒,避免僅報商品名,可能產生混淆疏漏。
二、進儲物流中心之洋菸酒,應一律以D8進儲申請書申報,並必須詳細報明洋菸酒之貨名、廠牌、數量及洋酒容量、酒精成份與年份及稅則號別,並會同專責人員詳細查驗,如發現有虛報情事,除稅則號別得予更正外,其餘申報不符部分不得進儲。
三、經查驗無訛並加封後,由專責人員負責押運至物流中心,其屬整裝貨櫃(CY貨櫃)者,出站、進站及拆櫃進倉作業應納入進口貨櫃動態查核系統控管,並於進儲時應拆櫃進倉;散裝洋菸酒則需加封於保稅卡車,且貨櫃(物)運送單經物流中心自主管理人員簽收後,退回原起運地海關銷案。
四、物流中心應設置專區儲存進口洋菸酒,並登列專帳。
五、物流中心之洋菸酒除附加促銷贈品外,不得辦理重整及簡單加工。
六、物流中心之洋菸酒附加促銷贈品,其原貨容量及標示均不得改變,專責人員並應逐批通知稽核單位。
七、年度盤點時,存儲之洋菸酒應一律列入全面必盤項目。
八、進儲物流中心之洋菸、酒存倉期限為二年,存儲期限屆滿,應報運退回國外,並應由專責人員負責押運至貨櫃集散站、碼頭或機場貨棧,並不得轉儲國內其他保稅區域。
九、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