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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 | |||||||||
貨物委外重整或簡單加工申請書 | |||||||||
申請日期: | 編號: | ||||||||
申請人(貨主):○○股份有限公司 | |||||||||
事由:下列貨物用料,本物流中心受貨主委託擬運往 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簡單加工),期間至 | |||||||||
年 月 日止,重整及簡易加工期間保證絕不移作他用並隨時接受 貴局查核,期限屆滿前 | |||||||||
當即運回,如有違反規定,依章接受處分,絕無異議,請 惠予核准。 | |||||||||
物流中心:〈請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戳〉 | 物流中心印章: | ||||||||
監管編號: | |||||||||
重整或簡單加工廠商:〈請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戳〉 | 重整或簡單加工廠商印章: | ||||||||
監管編號:NIL | |||||||||
重 整 加 工 後 | |||||||||
料號 | 貨名 | 規格或型號 | 單位 | 數量 | 加工方式 | ||||
重 整 加 工 用 料 明 細 | |||||||||
項次 | 料號 | 貨名 | 規格或型號 | 單位 | 單位用量 | 使用數量 | 是否保稅 | 原進儲報單號碼及項次 | 備註 |
1 | |||||||||
2 | |||||||||
3 | |||||||||
備註:1、應檢附受託重整或簡單加工廠商之工廠登記證影本,如受託廠商為保稅工廠、科學園區事 | |||||||||
業或加工出口區事業者,應另檢附其監管海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影本。 | |||||||||
2、受託廠商如為保稅區廠商且添加保稅物品者,應依有關規定申報並辦理出廠(區)手續,重 | |||||||||
整或簡單加工品運回物流中心經繕具B2報單者,保稅區廠商憑以除帳,物流中心憑B2報單 | |||||||||
所列重整或簡單加工品另行登列貨物帳。 | |||||||||
3、重整或簡單加工產生之廢料如係保稅物品,應運回物流中心依規定處理。 | |||||||||
此 致 | |||||||||
○○關稅局保稅組(課) | |||||||||
海關核准文號: | 海關 | ||||||||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 核章 | ||||||||
附註:本申請書一式二聯,第一聯供查核關員存查,第二聯供保稅工廠存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