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是第 位訪客 ★
|
物流中心委外重整或簡單加工貨物運出及運回紀錄 | 帳卡編號: | ||||||||||
重整加工品料號及名稱規格: | 單位: | 核准數量: | |||||||||
申請文號: | 核准日期: | 核准文號: | 到期日: | ||||||||
重整或簡單加工廠商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 加工場所: | ||||||||||
重整加工品用料之料號及名稱規格: | 單位: | 核准運出數量: | |||||||||
日期 | 存出倉單號 | 原料運出數量 | 原料運回數量 | 加工品運回數量 | 加工品運回折合原料數量 | 原料累計運出數量 | 原料累計運回數量 | 加工處所結存數量 | 貨物運出放行單號 | 保稅專責人員簽章 | 備註 |
說明: | |||||||||||
1.本記錄卡依委外重整及簡單加工申請文號設置帳卡,其帳卡編號原則區分主號及序號,主號同申請文號(12碼,其原申請文號之第3及4碼空格 | |||||||||||
刪除)、序號(2碼)按申請書所載物流中心之保稅用料依序給號。 | |||||||||||
2.物流中心運出供重整加工之保稅貨物、重整加工品運回及原型態運回之保稅貨物等數據,均應詳實登載於本記錄卡。 | |||||||||||
3.物流中心運出供重整加工之保稅貨物,均應依規定開立「貨物運出放行單」並將其號碼登載於本紀錄卡。 | |||||||||||
4.物流中心運出、運回保稅貨物或重整加工品,應逐筆核算「原料累計運出數量」、「原料累計運回數量」及「加工處所結存數量」並由保稅專 | |||||||||||
責人員簽章。 | |||||||||||
5.物流中心運出之保稅貨物,憑本帳卡編號登列貨物帳辦理除帳;重整加工品運回,憑申請文號登列貨物帳,但如係由保稅區廠商重整加工且依 | |||||||||||
規定須繕具B2報單運回物流中心者,憑B2報單登列貨物帳並於備註欄載明B2報單號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