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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稽核作業規定]

關稅總局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臺總政保字第九0六00三三五號函訂定

關稅總局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台總局保字第0920101039號公告

關稅總局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台總政保字第0920600923號函修正

關稅總局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台總局保字第○九二○一○五二四二號令修正

關稅總局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台總政保字第○九二○六○一○五四號函修正

關稅總局95年2月9日台總局保字第09510025741號令修正

關稅總局95年5月22日台總局保字第09510101321號令修正

一、海關對物流中心自主管理事項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稽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二、各關稅局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及辦理下列事項

(一)查核物流中心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及「物流中心自主管理作業手冊」等相關法令規定所列應辦理事項及其作業程序。

(二)會同業者抽核物流中心進、出、存倉之物品,並查核其相關帳冊及表報。

(三)查核物流中心有否進儲「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四條所列不得進儲之物品。

(四)查核物流中心申請核准事項之辦理情形。

(五)查核其他有關物流中心監管事項。

(六)遠距查核物流中心貨物進出紀錄及貨物帳。

經海關公告訂有存儲期限之貨物,每月至少實地查核一次。

三、稽核作業程序如下:

(一)稽核關員或直屬主管繕具「公差預定表」奉核可後赴物流中心稽核,並應將稽核結果繕具「物流中心稽核報告表」(如附件一(doc檔案)),陳報上級主管核閱。

(二)稽核單位應依風險管理、分級管理與實際業務需要,並以二人以上關員組成查核小組為原則,赴物流中心稽核。

(三)稽核關員執行稽核作業,如發現異常或缺失,應填具「稽核不符事項通知單」(如附件二(doc檔案))一式三份,由物流中心簽認後,其中二份分別交由物流中心及專責人員收執,應限期改善,並列管追蹤。另一份附於「物流中心稽核報告表」或工作報告簿。情節重大者,並陳報主管,依相關法令規定論處。

(四)前述「物流中心稽核報告表」及「稽核不符事項通知單」應順序編號歸檔備查。

四、稽核關員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處理專責人員依規定所報事項。

(二)抽核物流中心是否依章報繳應納稅費。

(三)抽核存儲超過兩年之貨物。

(四)複核經專責人員簽證之短溢裝報告。

(五)監視保稅貨物銷毀工作。

(六)發現物流中心未於期限內改善之事項或無正當理由拒不改善者,應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二十四、二十五及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五、稽核關員赴物流中心辦理稽核作業,以海關上班時間為原則,但情況特殊需要,經稽核單位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