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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中心委外重整或簡單加工貨物運出及運回紀錄   帳卡編號:    
重整加工品料號及名稱規格:       單位:     核准數量:    
申請文號:     核准日期:     核准文號:     到期日:    
重整或簡單加工廠商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加工場所:          
重整加工品用料之料號及名稱規格:       單位:     核准運出數量:    
                     
日期 存出倉單號 原料運出數量 原料運回數量 加工品運回數量 加工品運回折合原料數量 原料累計運出數量 原料累計運回數量 加工處所結存數量 貨物運出放行單號 保稅專責人員簽章 備註
                       
                       
                       
                       
                       
                       
                       
                       
                       
                       
                       
                       
說明:                      
  1.本記錄卡依委外重整及簡單加工申請文號設置帳卡,其帳卡編號原則區分主號及序號,主號同申請文號(12碼,其原申請文號之第3及4碼空格  
    刪除)、序號(2碼)按申請書所載物流中心之保稅用料依序給號。            
  2.物流中心運出供重整加工之保稅貨物、重整加工品運回及原型態運回之保稅貨物等數據,均應詳實登載於本記錄卡。    
  3.物流中心運出供重整加工之保稅貨物,均應依規定開立「貨物運出放行單」並將其號碼登載於本紀錄卡。      
  4.物流中心運出、運回保稅貨物或重整加工品,應逐筆核算「原料累計運出數量」、「原料累計運回數量」及「加工處所結存數量」並由保稅專
    責人員簽章。                    
  5.物流中心運出之保稅貨物,憑本帳卡編號登列貨物帳辦理除帳;重整加工品運回,憑申請文號登列貨物帳,但如係由保稅區廠商重整加工且依
    規定須繕具B2報單運回物流中心者,憑B2報單登列貨物帳並於備註欄載明B2報單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