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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售予國際航線船舶供作燃料(油)或專用物料(含船舶日用品)作業要點]

財政部關稅總局95727日台總局保字第09510155931號令訂定

財政部關稅總局9683日台總局保字第09610167601號令修正

 

一、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售予國際航線船舶供作燃料(油)或專用物料(含船舶日用品)得免進儲港區貨棧。

二、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售予國際航線船舶供作燃料(油)之作業如下:

(一)自由港區事業憑船長或船公司或代理行之加油通知,填具F5報單(雜單)向所在地海關通報,經邏輯檢查合格及紀錄有案後,即傳輸「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以下簡稱放行通知)」及「錯單或應補辦事項」通知代碼為A18訊息予自由港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應於7日內補送書面報單及相關文件。

(二)自由港區事業專責人員憑「放行通知」、「交貨單」,核對貨物、數量無訛後,監視貨物卸入加油用船,並傳輸貨櫃(物)動態訊息(TK:油品駁運)至櫃動庫,且於「放行通知」及「交貨單」簽章,交付加油用船管理人,供加油時備查。貨物運往停泊在本國其他港口港內之國際航線船舶加油者,須另開具運送單。同港區內加油時,得先行將燃料油轉儲至加油用船,再填具F5報單向所在地海關通報,憑「放行通知」將燃料油運往停泊港內之國際航線船舶加油,但加油用船須屬港區事業所有或經港區事業租用(檢具證明文件),並由港區事業經營管理者。加油用船出港口時應以申請書連同F5放行報單、交貨單或經向海關申請查核為空船後,向當地航政機關申請出港。加油用船未經海關及當地航政機關核准,不得擅自出港。

(三)加油用船至國際航線船舶加燃料油時,依下列辦理:

1、運往停泊在本港或本國其他港口港區內之國際航線船舶加油者,「交貨單」經該國際航線船舶船長或其指定人員簽證加油量後,送回自由港區事業,供其除帳及備查。

2、運往停泊在本港或本國其他港口外錨區之國際航線船舶加油者,加油用船工作人員拍攝加油之國際航線船舶船名及甲板加油情形,「交貨單」經該國際航線船舶船長或其指定人員簽證加油量後,連同拍攝資料送回自由港區事業,供其除帳及備查。

3、加油後,自由港區事業憑船長或其指定人員簽證之「交貨單」,傳輸貨櫃(物)動態訊息(AL:裝船結案)至櫃動庫。

(四)自由港區事業於補送書面報單時,應檢附前揭已簽證之交貨單,若於本港外錨區或本國其他港口外錨區加油者,另檢附拍攝加油資料,供所在地海關辦理審核作業。

(五)所在地海關審核時,須先抽核查明,加油之船隻確為屬國際航線船舶後,始得辦理後續審核作業,如為於本國其他港口(含外錨區)加油案件,得請目的地關區查明。經審交貨單之實際加油量與報單資料相符者,辦理審核、理單、歸檔;不符者,海關憑該交貨單之實際加油量更正報單及電腦檔後辦理審核、理單、歸檔。

(六)加油用船為國際航線船舶加油後,如有餘油,仍屬自由港區事業所有,應依規定辦理退回及帳務登錄作業。但同港區內加油者,得不辦理退回,加油用船與自由港區事業應設置帳務登錄控管。加油用船應另作油品裝卸帳冊,以為帳務管理查核用。

(七)預定加油之國際航線船舶因故取銷加油,自由港區事業專責人員應填具全部貨物退回申請書,向海關申請更正報單及電腦檔後並辦理退回及帳務登錄作業。但同港區內加油者,得不辦理退回,並應依前開(六)之規定辦理帳務管理。

 

三、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售予國際航線船舶供作專用物料(含船舶日用品)之作業如下:

(一)自由港區事業憑船長或船公司或代理行之申請書,填具F5報單(雜單)向所在地海關通報,經邏輯檢查合格及紀錄有案後,即傳輸「放行通知」及「錯單或應補辦事項」通知代碼為A18訊息予自由港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應於7日內補送書面報單及相關文件。

(二)自由港區事業專責人員憑「放行通知」核對貨物、數量無訛後,依下列方式辦理加封、開具運送單、傳輸貨櫃(物)動態訊息作業,並於「放行通知」及「列印之報單」簽章,該等文件隨車送至船邊裝船:

1、貨物不運出門哨於本門哨管制區內之碼頭裝船者,免開具運送單、加封及傳輸貨櫃(物)動態訊息(CK:貨物出站)。

2、貨物須出門哨運往本港區內之他碼頭裝船者,貨物須以專用車隊之貨車或貨箱裝載,並辦理加封、開具運送單、傳輸貨櫃(物)動態訊息(CK:貨物出站)至櫃動庫。

(三)自由港區事業於貨物運抵船邊時,須先向船邊監視關員申請啟封(貨物不運出門哨者免辦理)及監視上船,運送單(貨物不運出門哨者免辦理)及報單經船邊監視關員簽證後,送回自由港區事業,供其除帳、備查及傳輸貨櫃(物)動態訊息(AL:直接裝船結案)至櫃動庫。

(四)前開三(二)1、菸酒不運出門哨於本門哨管制區內之碼頭裝船者,應依三(二)2、以專用車隊之貨車或貨箱裝載,並辦理加封、開具運送單、傳輸貨櫃(物)動態訊息(CK:貨物出站)至櫃動庫。菸酒均應經船邊監視關員查核無訛後,封存於該國際航線船舶司多間。

(五)自由港區事業於補送書面報單時,應檢附船長或船公司或代理行之申請書、經船邊監視關員簽證之運送單(貨物不運出門哨者免附)及報單,供所在地海關辦理審核作業。

(六)所在地海關審核品類量值合理及經船邊監視關員簽證之報單資料與申報資料相符者,辦理審核、理單、歸檔。不符者,海關憑該簽證之報單資料更正報單及電腦檔後辦理審核、理單、歸檔。

 

四、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售予國際航線船舶供作燃料(油)或專用物料(含船舶日用品)免列入出口艙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