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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審核經專案核准委託加工案件新增區外加工廠商作業規定]
財政部關稅總局96年1月5日台總局保字第09610001531號令訂定
一、為行政院自由貿易港區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協調會)授權海關審核經其專案核准委託加工案件,准駁申請新增區外受託加工廠商,特訂定海關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人:指原向協調會申請專案核准委託二家以上區外廠商作多階段製程實質轉型加工之自由港區事業。
(二)主要受託加工廠商:指進行主要加工過程並完成最終加工產品之廠商。
(三)非主要受託加工廠商:指將部分免稅原物料加工後,交予主要受託加工廠商,供其完成最終產品之廠商。
(四)新增區外受託加工廠商:指經協調會專案核准委託二家以上區外廠商作多階段製程加工之案件,因原核准非主要受託加工廠商產能不足或中止合約,所須新增之區外非主要受託加工廠商。
三、審核之案件應由申請人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由管理機關轉所在地關稅局初審後報財政部(關稅總局)核定。
四、新增區外受託加工廠商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辦妥工廠登記之工廠。
(二)無積欠已確定之應納稅捐及罰鍰。
五、新增區外受託加工廠商加工範圍,以原專案核准非主要受託加工廠商加工之範圍為限。
海關為前項審核之需要,得請申請人提供原專案委託加工計畫書。
六、申請人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供所在地關稅局審核:
(一)經協調會專案審核委託加工核准函。
(二)新增區外受託加工廠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工廠登記證影本。
(三)委託加工契約書(或經委、受託雙方簽署之訂單)影本。
(四)委託加工流程圖及用料清表。
(五)新增區外受託加工廠商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六)新增區外受託加工廠商向國稅局及所在地關稅局申請無積欠已確定應納稅捐及罰鍰之證明文件。
七、所在地關稅局受理管理機關函轉之申請案後進行形式審核,如有應備文件不全應補正者,應於文到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應於文到十五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能補正者,於五個工作日內轉管理機關函復申請人,不予受理,並副知協調會、關稅總局。
所在地關稅局於受理申請書件齊備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就相關文件作實質審查完成初審,並將初審結果(符合、不符合或認定有疑義者)報關稅總局,並副知協調會、管理機關。
關稅總局於受理提報十個工作日內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函復原受理之所在地關稅局。認定有疑義者,報財政部轉協調會核處,並副知相關機關。
所在地關稅局應於接獲關稅總局核定結果通知五個工作日內轉管理機關函復申請人,並副知協調會、關稅總局。
認定有疑義而依第三項轉協調會核處者,所在地關稅局於接獲核處結果通知時,同前項規定辦理。
八、有關專案核准期間、終止委託加工契約、新增區外受託加工廠商核准之撤銷或廢止,仍依協調會專案審核委託加工申請作業須知第五、六、七點之規定,由授權機關協調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