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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作業手冊 |
財政部關稅總局93年9月13日台總局保字第0931016343號令發布
財政部關稅總局94年3月8日台總局保字第09410039761號令修正
財政部關稅總局95年2月8日台總局保字第09510025291號令修正
財政部關稅總局95年10月14日台總局保字第09510216921號令修正
財政部關稅總局96年4月14日台總局保字第09610077821號令修正
財政部關稅總局96年12月3日台總局保字第09610422581號令修正
財政部關稅總局97年5月6日台總局保字第09710088261號令修正
財政部關稅總局97年12月30日台總局保字第09710264541號令修正
財政部關稅總局99年2月25日台總局保字第09910037351號令修正
財政部關稅總局
中華民國99年2月
TOC \o "1-3" \h \z 自由貿易港區通關作業手冊目錄
項 目:二、 自由港區申設、開發及營運前,海關審查、勘查重點:控管機制設施
項 目:一、 自由港區事業申請、籌設及營運前,海關配合辦理事項
項 目:二、 自由港區事業申請、籌設及營運前,海關審查、勘查重點:控管機制設施
項 目:三、 自由港區事業申請、籌設及營運前,海關審查、勘查重點:電腦帳務系統
項 目:一、 自由港區事業輸往課稅區、保稅區進儲港區貨棧進倉作業
第八節 委託課稅區、保稅區廠商修理、檢驗、測試、委託加工之通關作業
第九節 受課稅區、保稅區廠商委託修理、檢驗、測試、加工之通關作業
項 目:五、 委託課稅區、保稅區修理、測試、檢驗、加工、製造貨物之管理
項 目:十一、 受課稅區、保稅區廠商委託修理、檢驗、測試、加工貨物之管理
項 目:四、 自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進儲作業
項 目:五、 自課稅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進儲作業
項 目:二、 港區事業貨物輸往課稅區或出區運往其他自由港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作業
項 目:三、 輸往課稅區、保稅區修理、檢驗、測試、委託加工、展覽等出區作業
前 言
本通關作業手冊內容係依循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及關稅法等相關法規並配合通關自動化作業需要,對自由港區事業貨物之通關、通報及帳務處理與貨物控管等應遵行事項作詳細之規範,以作為海關及業者作業之準據。至於自由港區事業之申請入區、營運控管等其他營運應遵行事項則依自由港區主管機關訂定之各營運管理辦法辦理,併此敘明。
本手冊共四章,簡述如次:
作業單位:海關
作業目的:辦理自由港區申設之會同審查勘查作業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六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作業要點:
(一)依財政部函轉申請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之文件,於審查機制彙整參考表初審階段財政部部分,就管理可行性填具意見送財政部參考。
(二)填具意見時依表列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以下簡稱申設辦法)及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通關辦法)相關規定表示意見。
(三)意見內容應包含:申設文件所載規劃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有無規劃開發完成時程;如為既成區,現行相關設備及作業是否已符合相關規定,不符規定部分有無規劃改善計畫及時程。各項規劃在管理上是否可行。
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及管理機關實地會勘時,應就初審階段財政部部分,勘查是否依原可行性規劃報告及營運計畫書及管理計劃書之內容進行開發興建,未依規定辦理者,則填具改善建議及期限,供其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
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實地會勘時,應就初審階段財政部部分,是否依原規劃報告之計畫內容及經行政院或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計畫興建辦理。未依規定辦理部分,則填具改善建議,供其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
(一)確認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已向通關網路公司申請郵箱並將其號碼通知海關。俾據以傳送出區貨物電腦放行訊息予該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作為貨物出區時,港區門哨比對海關放行訊息之依據。
(二)確認該管理機關是否具有貨櫃(物)運送控管機制:
1、關稅局參與自由港區申設審查人員,就該管理機關是否具有申設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貨櫃(物)運送控管機制,另簽具審查結果送該關稅局權責單位由相關電腦畫面維護人員作電腦註記。
2、審查結果具有前開規定之「貨櫃(物)運送控管機制」或替代機制者,該電腦維護人員應於相關電腦畫面作有「貨櫃(物)運送控管機制」(海運:CM08、空運:IS2)之註記。
3、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依申設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建立貨櫃(物)運送控管機制或以自由貿易港區專用車隊運送及貨櫃(物)動態資料庫控管替代,貨物辦理通報後即得運送出區。
協調單位:自由港區主管機關、財政部、申請設置自由港區管理機關、通關網路業者
作業單位:海關
作業目的:維護區內貨物安全及控管貨物運送,辦理自由港區申設之會同審查勘查作業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九條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十二條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作業要點:
(一)位於海空港管制區外並經行政院核定設置管制區域進行國內外商務活動區域之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有否依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設置科技電子追蹤控管設備,對入出區之貨櫃(物),進行全程之貨況追蹤,以便即時監控貨櫃(物)運送路徑之動態。
(二)既成之海空港管制區或特定專用區申請設置自由港區者,對於區內無法或無意願成為自由港區事業之原有廠商,有無規劃其入、出區貨物之管理。港區門哨應設有可供業者憑運送文件(發票、送貨單)鍵入相關資料,申請入、出區運送單憑以入、出區之電腦設備;相關電腦紀錄及單證保管一年。
(三)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是否具有申設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建立貨櫃(物)運送控管機制,因涉該款但書規定未建立運送控管機制者,其貨櫃(物)應辦理通關後始得運送出區,故應注意勘查並配合辦理本節項目一作業要點四之作業。
協調單位:自由港區主管機關、財政部、申請設置自由港區管理機關、通關網路業者
作業單位:海關
作業目的:辦理港區事業申設之會同審查勘查作業及登記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
作業要點:
管理機關受理後,海關會同審查時,應就申請文件所載有關通關辦法第三、四條規定之設備及各項自主管理作業,其規劃是否符合規定,表示審查意見。
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依營運計畫或管理機關核准變更計畫進行勘驗,下列事項如有未依計畫進行籌設者,應填具改善建議供管理機關依規定辦理:
(一)會勘通關辦法第三、四條規定之設備及貨物通報(關)、帳務處理、貨物控管等自主管理作業是否依計畫進行籌設並符合規定。
(二)專責人員二人。
前項各勘查事項如有不合格者,應填具意見供管理機關依規定辦理。
協調單位:財政部、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港區貨棧、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者、通關網路業者
作業單位:海關
作業目的:維護區內貨物安全及控管貨物運送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八條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作業要點:
(一)對貨櫃(物)之進儲、提領、存放位置、異動及進出廠(場)區,設有一套完整之電腦控管作業,相關電腦紀錄及單證保管三年。
(二)設門禁管制,負責執行貨櫃(物)進出廠(場)區之查對。
(三)遇有該條第三款各目所訂違規、違章及異常情形應即通報海關。
協調單位:財政部、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港區貨棧、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者、通關網路業者
作業單位:海關
作業目的:供營運貨物,及供自用機器、設備登錄,及貨物進出管理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五條
作業要點:
(一)依海關公告格式設置各項帳務表格。登錄貨物存儲、重整、加工、製造、通報、通關、申報補繳稅費、及貨物流通等資料,作為自主管理及盤點、結算依據。
(二)進儲登錄功能:
1、點收貨物後,與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之進儲資料(進口艙單、進倉資料、報單資料等)比對,確認後登錄。
2、電腦產生貨物進儲相關帳務報表及儲位明細。
3、區內重整或加工、製造案件,進倉時電腦產生相關帳務報表及儲位明細。
(三)出倉登錄功能:
1、區內重整或加工、製造案件,領用時電腦產生相關帳務報表。
2、區內交易或通報、通關出區案件,提領貨物出倉時,電腦產生相關帳務報表。
3、於接獲貨物電腦放行通知後,與通報或通關貨物資料比對,確認後登錄,電腦產生貨物相關帳務報表。
(四)供海關遠端查核之功能:
1、業者應提供海關查核之帳務報表及其動態紀錄,除可於現場以電腦進入帳務系統查核擷取及以書面列印外,應可由海關授權查核關員,透過網路,執行遠端線上即時查核,必要時擷取或列印帳務資料。
2、海關授權人員由業者以密件方式給予使用者代碼、密碼,及密碼更改方法,並設定查閱權限為海關公告帳務格式內容。
3、海關授權查核人員執行遠端查核,業者電腦帳務系統應以專檔登錄進出時間,是否登錄查核內容,由業者自訂。
4、接受海關遠端查核之作業手冊,業者應單獨或列入電腦帳務作業手冊提供海關參考。
(五)籌設階段之帳務系統:
經核准籌設之自由港區事業,於取得營運許可前,須進儲自用機器、設備及其使用之物料者,應先設置「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自用機器、設備、物料帳」(書表格式:帳務一),管理自用機器、設備、物料,提供查核,並以第一批免稅機器、設備進儲日之翌日起計,依年度盤點期間規定,辦理年度盤點及結算。
協調單位:財政部、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港區貨棧、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者、通關網路業者
作業單位:海關
作業目的:辦理港區貨棧申設之會同審查勘查作業及登記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台總局保字第OO九六一OO六二四二號函
作業要點:
(一)既成之進出口貨棧或貨櫃集散站申請為兼營港區貨棧之港區事業者:管理機關受理後,海關會同審查時,應就申請文件有關通關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應具之設備及自主管理作業、本作業要點二規定之設施等,其規劃是否符合規定,表示審查意見。
(二)新設立者(未兼營一般進出口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海關會同審查事項與(一)同。
(三)新設立者(兼營一般進出口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海關會同審查時,除應注意(一)之事項外,並須注意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或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其他相關規定之設施是否納入規劃。
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依營運計畫或管理機關核准變更計畫進行勘驗,下列事項如有未依計畫進行籌設者,應填具改善建議供管理機關依規定辦理:
(一)該港區貨棧之硬體設備應符合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七條及第九條之規定,如為貨櫃集散站性質則應符合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既成之進出口貨棧及貨櫃集散站因設立時已符合相關規定,本項得免勘查。)
(二)不同類型之港區貨棧應否作實體區隔及業者在同一位址同時經營港區貨棧與一般貨棧,其登錄之營運範圍可否重疊各節,依下列原則辦理:
1、單純之港區貨棧免予實體區隔進口倉及出口倉。
2、同一業者在同一位址同時經營港區貨棧與一般貨棧,一般進出口貨物部分,應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四條規定,區分進口貨棧、出口貨棧,並予實體區隔。港區貨棧之貨物可與一般進出口貨物共用倉間,至於是否分區存放.由業者自行決定,二者登錄之營運範圍可重疊。
3、同一港區事業在同一位址同時從事港區貨棧、物流、倉儲、加工、製造業,貨棧、物流、倉儲部分以電腦儲位控管,可不作實體區隔;加工、製造業部分,應與港區貨棧實體區隔,以免海關查核發生困難。
(三)港區貨棧應具有與海關、管理機關及港區門哨電腦連線之設備,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貨物通關、帳務處理、貨物控管及自主管理事項。並具有可供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存儲、進出區貨物查驗、拆裝盤(櫃)之場所。因港區貨棧之儲位已以電腦控管可供海關線上查核,其與一般貨棧之倉間得免以實體區隔。
(四)專責人員二人。
前項各勘驗事項如有不合格者,應填具意見供管理機關依規定辦理。
(一)既成之進出口貨棧或貨櫃集散站:管理機關核准時,海關公告監管編號及卸存地點代碼,另影存下列文件:
1、載明港區貨棧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及其負責人姓名住址之文件資料。
2、貨棧地點、面積範圍、倉內設施儲位佈置圖說或站內佈置圖說。
3、管理機關核准文件。
(二)新設立者(兼營一般進出口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港區貨棧部分同(一)之作業。一般貨棧另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或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新設立者(未兼營一般進出口貨棧或貨櫃集散站):同(一)之作業。
協調單位:財政部、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經營港區貨棧者
作業單位:運輸業者、自由港區所在地海關、自由港區內之倉儲業者、港區貨棧、自由港區事業、港區門哨
作業目的:落實國外貨物運入自由港區之進口艙單申報應遵行事項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
作業要點:
(一)海運進口艙單類別(空運進口艙單則不分類別)欄之填報:
1、自由港區事業運入之國外貨物,應於類別欄填報「1」:一般進口。
2、卸船後須運往其他自由港區事業之國外貨物,應於類別欄填報「2」:轉運。
(二)卸存地點、轉至地點之填報:
1、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輸入之貨物,其卸存地點欄,應報列自由港區內之碼頭、貨櫃集散站、進口貨棧、港區貨棧代碼。
2、卸船後須運往其他自由港區之國外貨物,其轉至地點欄,應報列其他自由港區內之貨櫃集散站、進口貨棧、港區貨棧代碼。
協調單位:運輸業者、海關、自由港區內之倉儲業者、港區貨棧、自由港區事業、港區門哨、港區管理機關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事業、自由港區所在地海關、自由港區內之倉儲業者、運輸業者
作業目的:落實國外貨物進儲作業應遵行事項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十七條第一項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作業要點:
一、通報:
(一)運輸業者向海關申報進口艙單後,自由港區事業即得以報單(F1外貨進儲自由港區;訊息格式簡5105A或簡5105S),向自由港區事業所在地海關或於進口地海關通報進儲國外貨物。
(二)報單訊息經邏輯檢查合格、銷艙、海關紀錄有案,即發出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116或簡5116S),傳輸予自由港區事業及貨櫃(物)存放處所之倉儲業者(含港區貨棧)。
(三)自由港區事業須以自己名義通報自國外進儲貨物,如涉及需向海關申請更正或加註進口艙單之收貨人或受通知人為自由港區事業者,得備下列文件:
1、運輸業者之艙單更正單。
2、原艙單收貨人出具外貨進儲OOO自由港區事業更改或加註收貨人或受通知人申請書。
3、自由港區事業出具外貨進儲本公司同意(申請)書(並加註本同意(申請)書內容及所檢附附件均為真實,如有錯誤,本公司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
4、小提單(D/O)影本。
二、自由港區事業國外貨物進儲應辦之通報手續,得依關稅法之規定,委託報關業者辦理,惟其委任關係應先向海關辦理長期委任登錄,否則不予收單。
三、通報放行後海關作業:
(一)審核:放行後由電腦直接審結(免C1抽審)。
(二)簽證:申請核發報單副本作業如下:
1、僅限核發第二聯進口證明用聯。
2、由電腦直接列印,並於該報單副本加註「本報單之內容僅係業者通報資料,海關未予查核」字樣。
3、按「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徵收規費。
(三)理單:按現行理單作業辦理。
(四)有申請更正報單資料者,應補送書面報單並按關稅法第十七條第七項授權訂定之辦法辦理相關更正事宜。
四、自由港區事業進儲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須於進儲前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進儲之物品,應於報單輸入許可文件欄填報核准文號(證號若包括中文,業者通報時應將該中文略過,免予傳輸)。
五、通報不符案件之處理:通報後發現進儲之國外貨物與原通報不符,依關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得申請更正者,自由港區事業應按該條第七項授權訂定之辦法,以書面向原通報地海關辦理更正電腦資料。
六、自由港區事業進儲國外貨物應依關稅法第十六條規定,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通報,未於該期限申報者,依同法第七十三條辦理。
七、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通報進儲(F1報單)成車,應登錄帳冊,並於進儲後二十四小時內檢具「進口轎車應行申報事項明細表」送所在地海關作為該成車帳冊附件。
協調單位:自由港區事業、自由港區所在地海關、自由港區內之倉儲業者、運輸業者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所在地海關、港區貨棧、自由港區事業
作業目的:落實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國外辦理通報應遵行事項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十七條第一項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作業要點:
(一)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國外,原則上應先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如Internet、XML或EDI等)將進倉申請書訊息(可包含海運Booking訊息空運託運單訊息等),先行傳送港區貨棧,並列印申請書(訊息格式:海運簡5259空運簡5201)憑以送貨進倉。
(二)港區貨棧依出口貨物進倉申請書訊息,點收並確認自由港區事業運達之出口貨物後,應即傳輸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或進倉資料訊息予海關(訊息格式:海運簡5259空運簡5201)。
協調單位:海關、自由港區事業、港區管理機關、港區貨棧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所在地海關、自由港區事業、港區貨棧
作業目的:落實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國外辦理通報作業應遵行事項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行政院自由貿易港區協調委員會經協字第O九六OOO二二O四號函
作業要點:
一、通報:
(一)自由港區事業於貨物進儲港區貨棧,港區貨棧傳輸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後,自由港區事業即得以報單(F5自由港區貨物出口;訊息格式為簡5203A或簡5203S)向其所在地海關通報,經邏輯檢查及比對進倉資料合格、海關紀錄有案,即傳輸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為簡5204或簡5204S)予自由港區事業、港區貨棧及港區門哨,憑以裝船(機)出口。
(二)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貨物如符合通關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且於自由港區內裝船(機)者,得申請船(機)邊免驗放行。
(三)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貨物,涉及國際規範或承諾,依本條例第十六條及「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貨物輸出文件通報作業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相關輸出許可文件,以電腦傳輸資料或書面文件通報海關辦理查核,未經查核者,海關不予核銷或簽署。
二、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國外之通報手續,得依關稅法之規定,委託報關業者辦理,惟其委任關係應先向海關辦理長期委任登錄,否則不予收單。
三、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售與外銷廠商者,該廠商得於區內直接報運輸往國外;自由港區事業為貨主重整、物流、加工之貨物,得由該貨主於區內直接報運輸往國外。該等案件由該外銷廠商或貨主以F5報單報關,賣方統一編號欄填報該廠商統一編號,海關監管編號免填報,買方為國外廠商,另於「製造保稅工廠資料欄」填報供應之自由港區事業監管編號及統一編號,於「其他申報事項欄」註明「本批貨物由OOO自由港區事業供應,出口廠商不得申請退稅」字樣(非售與外銷廠商者免填),並按國貨出口之規定辦理通關。
四、通報(關)放行後海關作業:
(一)結關:同現行結關作業辦理。
(二)銷艙:依現行銷艙作業辦理。
(三)稅費處理:均免;惟非自由港區事業出口者,比照現行G5出口報單方式收取推廣貿易服務費。
(四)審核:
1、通報案件(屬自由港區事業於自由港區內通報案件):放行後由電腦自動審結(免C1抽審)。
2、通關案件:同現行G5報單作業辦理。
(五)簽證:申請核發報單副本作業如下:
1、僅限核發第五聯出口證明用聯。
2、屬自由港區事業於自由港區內通報案件(輸出人監管編號為自由港區事業監管編號)者,由電腦直接列印,另於該報單副本加註「本報單之內容僅係業者通報資料,海關未予查核」字樣。通關案件與現行G5報單作業同。
3、按「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徵收規費。
(六)理單:按現行理單作業辦理。
(七)申請更正報單資料者,應補送書面報單並按關稅法第十七條第七項授權訂定之辦法辦理相關更正事宜。
五、海運關稅局所轄之自由港區,其自由港區事業貨物由海運裝船出口者,依現行出口作業辦理;其自由港區事業貨物由空運裝機出口者,比照台中關稅局空運一般出口貨物一段式通關作業規定辦理。
六、空運關稅局所轄之自由港區,自由港區事業貨物由海運裝船出口者,比照科學工業園區海運出口通關方式於海運通關系統作業。由空運裝機出口者,另依現行空運出口作業辦理。
七、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依申設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建立貨櫃(物)運送控管機制或以自由貿易港區專用車隊運送及貨櫃(物)動態資料庫控管替代,貨物辦理通報後即得運出。
八、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跨區運送經非管制區(內陸貨櫃集散站、內陸航空貨物集散站)出口,符合申設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或以自由貿易港區專用車隊運送及貨櫃(物)動態資料庫控管替代者,以通報方式辦理出區裝船(機)。
九、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國外因故退關,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二十三條及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拾貳、七及八等有關規定辦理。
協調單位:自由港區事業、自由港區所在地海關、自由港區內之倉儲業者、運輸業者、港區門哨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所在地海關、自由港區事業、港區貨棧
作業目的:落實自由港區事業貨物運往其他自由港區事業通報作業應遵行事項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十七條第一項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五款
作業要點:
(一)自由港區事業運往其他自由港區貨物,原則上應先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如Internet、XML或EDI等)將進倉申請書訊息(可包含海運Booking訊息空運託運單訊息等),先行傳送港區貨棧,並列印申請書(海運簡5259空運簡5201)憑以送貨進倉。
(二)港區貨棧依出口貨物進倉申請書訊息,點收並確認自由港區事業運達之出口貨物後,應即傳輸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或進倉資料訊息予海關(訊息格式:海運簡5259空運簡5201)。
協調單位:海關、雙方自由港區事業、港區貨棧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所在地海關、自由港區事業、港區貨棧
作業目的:落實自由港區事業貨物運往其他自由港區事業通報應遵行事項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作業要點:
(一)自由港區事業於貨物進儲港區貨棧,並由港區貨棧傳輸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後,由自由港區事業以報單(F4自由港區與其他自由港區、課稅區間之交易;訊息格式為簡5203A或簡5203S)向賣方自由港區事業所在地海關通報,經邏輯檢查及比對進倉資料合格,海關紀錄有案,即傳輸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為簡5204或簡5204S)予買賣雙方自由港區事業、港區貨棧與港區門哨,憑以放行出區。
(二)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依申設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建立貨櫃(物)運送控管機制或以自由貿易港區專用車隊運送及貨櫃(物)動態資料庫控管替代者,貨物辦理通報後即得運出。
三、通報放行後海關作業:
(一)稅費處理:均免。
(二)結關銷艙:免結關、免銷艙。
(三)審核:由電腦直接審結(免C1抽審)。
(四)簽證:申請核發報單副本作業(即F4報單之輸出人及買方監管編號均為自由港區事業監管編號者):
1、僅限核發第五聯出口證明用聯。
2、由電腦直接列印,並於該報單副本加註「本報單之內容僅係業者通報資料,海關未予查核」字樣。
3、按「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徵收規費。
(五)理單:按現行理單作業方式辦理。
(六)有申請更正報單資料者,應補送書面報單並按關稅法第十七條第七項授權訂定之辦法辦理相關更正事宜。
四、自由港區事業貨物運往其他自由港區發生退貨情事,以F4報單通報退回。
協調單位:海關、雙方自由港區事業、雙方港區管理機關、雙方港區貨棧。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所在地海關、自由港區事業、港區貨棧
作業目的:落實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課稅區進儲港區貨棧應遵行事項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六款
作業要點:
(一)自由港區事業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貨物進倉資料訊息(訊息格式:簡5102或簡5102S),得先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如Internet、XML或EDI等)先行傳送港區貨棧,並列印書面憑以送貨進倉。
(二)港區貨棧依自由港區事業傳輸進倉資料訊息接收到之資料,點收貨物後,應即向海關傳輸進口貨物進倉資料(訊息格式:簡5102或簡5102S)。
協調單位:海關、港區事業、港區管理機關、港區貨棧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所在地海關、自由港區事業、港區貨棧
作業目的:落實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課稅區通關應遵行事項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六條
財政部台財關第O九五O五五O一七OO號函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服字第O九六OO一七二四五O號函
作業要點:
(一)自由港區事業於貨物進儲港區貨棧,並由港區貨棧傳輸進口貨物進倉資料後,由納稅義務人填具進口報單(F2自由港區貨物進口;訊息格式:簡5105A、簡5105S),向賣方自由港區事業所在地海關申報,經比對進倉資料及邏輯檢查,依相關輸入及國外貨物進口規定辦理通關手續後,海關傳輸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116、簡5116S)予自由港區事業、港區貨棧與港區門哨,憑以放行出區。
(二)自由港區事業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自國外或自保稅區,進儲未開放大陸地區物品,其得否輸入課稅區,依下列辦理:
1、經重整、加工、製造為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項目之貨品者,得准許輸入課稅區。
2、不得以原形態輸往課稅區。
3、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表外未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工業產品(CCC第25章至第97章)不論係原樣轉輸往課稅區,或經加工後製成未開放准許進口貨品轉輸往課稅區,均得依經濟部公告「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少量輸往課稅區。。
4、經重整、加工、製造後,其CCC貨品號列仍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者,不得申報輸入課稅區,違者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依據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自由港區事業自境外航運中心進儲貨物,於進行相關作業後,須全數出口,不得輸往課稅區。
(四)放行後海關作業(含補稅案件):
1、審核:依現行G1報單規定辦理。
2、簽證:申請核發報單副本作業:
(1)納稅辦法為9E、9F者,不得核發報單副本。
(2)納稅辦法為55、99,或35且內銷補稅原因為04、05、06、07者,僅得核發報單副本第二聯進口證明用聯。
(3)上述原因以外者,依G1報單有關規定辦理。
(4)按「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徵收規費。
3、理單:按現行理單作業辦理。
(一)自由港區事業有下列情事者,應向海關申報補稅:
1、自行發現存儲貨物遭竊者。
2、自行盤點發現存儲貨物少於帳面結存數者。
3、運往課稅區修理、檢驗、測試、委託加工、展覽之免稅貨物,屆期未運回自由港區者。
4、運往課稅區修理、檢驗、測試、委託加工、展覽之免稅貨物,經核准展延,未於展延期限屆滿前運回自由港區者。
5、將運入供營運之貨物變更為非營運目的使用者。
6、作業過程中產生之廢品、下腳,其有殘餘價值部分。
(二)自由港區事業填具F2報單向所在地海關申報補稅,經邏輯檢查(免比對進倉資料)、通關放行後,海關傳輸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予自由港區事業,憑以銷帳。
(一)自由港區事業得依通關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向海關申報F2報單,並於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申請書面審查)及其他申報事項欄註明「貨物完稅後不出區,仍在港區進行業務」。海關於此類報單加註放行附帶條件「7(驗憑報單批示放行)」,並於「報單放行通知」欄批示「貨物不得出區」。經通關完稅放行。
(二)前開貨物須再依通關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向海關申報F4報單,經完成出口貨物通關手續後,向港區貨棧提領貨物進儲,並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帳務處理、貨物控管、自主管理,其進儲後無論是否經重整、加工或以原形態進出自由港區,均按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協調單位:海關、自由港區事業、港區管理機關、港區貨棧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所在地海關、自由港區事業、港區貨棧
作業目的:落實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保稅區通關作業應遵行事項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十七條第二項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
行政院自由貿易港區協調委員會九十三年八月二日經協字第O九三OOO一二二四號函
作業要點:
(一)自由港區事業於貨物進儲港區貨棧,並由港區貨棧傳輸進口貨物進倉資料後,由納稅義務人填具下列進口報單(訊息格式:簡5105A、簡5105S),向賣方自由港區事業所在地海關申報:
1、輸往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或農業科技園區者,填具B6(保稅廠輸入貨物(原料))報單。
2、輸往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者,填具D8(外貨進保稅倉)報單。
(二)報單經比對進倉資料及邏輯檢查,依國外貨物進儲保稅區之輸入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後,海關傳輸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予自由港區事業、港區貨棧與港區門哨,憑以放行出區。
(三)自由港區事業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自國外或自保稅區進儲未開放大陸地區物品,其輸往保稅區,依下列辦理:
1、經重整、加工、製造為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項目之貨品者,得准許轉售保稅區。
2、得以原形態依相關規定轉售(轉儲)保稅區,並依相關規定進行相關作業後全數出口。
3、經重整、加工、製造後,其CCC貨品號列仍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者,可依相關規定輸往保稅區供重整、加工、製造後限全數外銷,並注意於申報B6、D8進口報單時,於「納稅辦法欄」申報「5U」,自保稅區進儲後因故退貨者,「納稅辦法欄」申報「97」。
(四)依據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自由港區事業自境外航運中心進儲貨物,於進行相關作業後,須全數出口,不得輸往保稅區。
協調單位:海關、自由港區事業、港區管理機關、港區貨棧、保稅區業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所在地海關、自由港區事業、港區貨棧
作業目的:落實課稅區、保稅區貨物售與自由港區事業進儲港區貨棧應遵行事項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十七條第二項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
作業要點:
(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輸往自由港區事業貨物:
1、向原區內海關申報:
須進儲該等區內之儲運單位、海關監管聯鎖倉庫或貨櫃集中查驗區,並由儲運單位等於點收後傳輸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或進倉資料(訊息格式:簡5259、簡5201)。
2、向自由港區事業所在地海關申報:
須進儲港區貨棧,由港區貨棧點收後傳輸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或進倉資料(訊息格式:簡5259、簡5201)。
(二)課稅區、保稅倉庫、保稅工廠、物流中心輸往自由港區事業貨物須進儲港區貨棧,並由港區貨棧點收後傳輸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或進倉資料(訊息格式:簡5259、簡5201)。
協調單位:海關、自由港區事業、港區管理機關、港區貨棧、保稅區對方事業或貨棧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所在地海關、自由港區事業、港區貨棧
作業目的:落實課稅區輸往自由港區事業貨物通關應遵行事項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
作業要點:
港區貨棧傳輸出口貨物進倉資料後,由貨物輸出人填具出口報單(F4自由港區與其他自由港區、課稅區間之交易;訊息格式:簡5203A、簡5203S)向買方自由港區事業所在地海關申報,經邏輯檢查及比對進倉資料,依相關輸出規定,完成通關程序後,海關傳輸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204、簡5204S)予報關業者、自由港區事業與港區貨棧,自由港區事業憑以向港區貨棧提領貨物。
(二)銷艙:免銷出口艙單。
(三)審核:同現行G5報單辦理。
(四)簽證:申請核發報單副本作業(F4報單輸出人海關監管編號空白、買方海關監管編號為自由港區事業監管編號者)
1、統計方式為9V、9Y者,不得核發報單副本。
2、統計方式為9T者,僅得核發第五聯出口證明用聯。
3、統計方式為97、98 、9U或9Z者,得核發第三聯沖退原料稅用聯、第四聯退內地稅用聯及第五聯出口證明用聯。
(五)理單:同現行G5報單辦理。
協調單位:海關、港區事業、港區管理機關、港區貨棧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所在地海關、自由港區事業、港區貨棧
作業目的:落實保稅區輸往自由港區事業貨物通關應遵行事項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十七條第二項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款
作業要點:
(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輸往自由港區:
1、向原區內海關申報:
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或農業科技園區儲運單位或海關監管聯鎖倉庫、貨櫃集中查驗區傳輸出口貨物進倉資料後(或申請廠驗),由貨物輸出人填具出口報單(B8保稅廠進口貨物(原料)復出口、B9保稅廠產品出口;訊息格式:簡5203A、簡5203S)向原區內海關申報,完成通關程序後,憑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204、簡5204S)列印「運送單」,貨物出區運入自由港區。
2、向自由港區事業所在地海關申報:
(1)港區貨棧傳輸出口貨物進倉資料後,由貨物輸出人填具出口報單(B8保稅廠進口貨物(原料)復出口、B9保稅廠產品出口;訊息格式:簡5203A、簡5203S)向買方自由港區事業所在地海關申報。
(2)報單經邏輯檢查及比對進倉資料,依相關輸出規定,完成通關程序後,海關傳輸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204、簡5204S)予報關業者、自由港區事業與港區貨棧,自由港區事業憑以向港區貨棧提領貨物。
(二)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保稅工廠輸往自由港區:
1、港區貨棧傳輸出口貨物進倉資料後,由貨物輸出人填具下列出口報單(訊息格式:簡5203A、簡5203S)向買方自由港區事業所在地海關申報:
(1)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輸往自由港區者,填具D5(保稅倉貨物出口)報單。
(2)保稅工廠輸往自由港區者,填具B8(保稅廠進口貨物(原料)復出口)報單或B9(保稅廠產品出口)報單。
2、報單經邏輯檢查及比對進倉資料,依相關輸出規定,完成通關程序後,海關傳輸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204、簡5204S)予報關業者、自由港區事業與港區貨棧,自由港區事業憑以向港區貨棧提領貨物。
(一)稅費處理: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
(二)銷艙:免銷艙。
(三)審核、簽證、理單:同現行B8、B9、D5報單辦理。
(一)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發生退貨,以B8報單申報退回。
(二)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保稅倉庫、物流中心發生退貨,以D5報單申報退回。
協調單位:海關、自由港區事業、港區管理機關、港區貨棧、保稅倉庫、保稅工廠、物流中心、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及其儲運單位或海關監管聯鎖倉庫、貨櫃集中查驗區
作業單位:海關轄區通關單位、聯合查核小組、自由港區事業
作業目的:落實自由港區事業貨物於區內流通之應遵行事項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七條
作業要點:
自由港區事業貨物運往同區內自由港區事業,毋須進儲港區貨棧,由賣方自由港區事業以報單(F3自由港區區內事業間之交易;訊息格式:簡5105A、簡5105S)向其所在地海關通報,經邏輯檢查(免比對進倉資料、銷艙)、紀錄有案,海關傳輸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116、簡5116S)予買賣雙方自由港區事業。
(一)審核:放行後由電腦直接審結(免C1抽審)。
(二)簽證:申請核發報單副本作業如下:
1、由電腦直接列印,並於該報單副本加註「本報單之內容僅係業者通報資料,海關未予查核」字樣。
2、按「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徵收規費。
3、僅限核發第二聯進口證明用聯。
(三)理單:按現行理單作業辦理。
(四)有申請更正報單資料者,應補送書面報單並按關稅法第十七條第七項授權訂定之辦法辦理相關更正事宜。
協調單位:海關、雙方自由港區事業、港區管理機關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所在地海關、自由港區事業
作業目的:明定申請按月彙報資格條件、申請文件及海關審核作業,以供海關及業者遵循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二條
作業要點:
(一)自由港區事業得申請貨物輸往保稅區、課稅區或自保稅區、課稅區輸入貨物按月彙報。但下列貨物不得辦理:
1、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之物品。
2、應依輸出入規定辦理之物品。
3、汽(機)車。但通關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專案委託加工運回之汽(機)車,不在此限。
4、實施關稅配額之貨物。
5、採取特別防衛措施之貨物。
6、輸往課稅區之應課貨物稅之貨物。
7、輸往課稅區展覽之物(貨)品。
8、其他經海關公告不適宜彙報之貨物。
(二)自由港區事業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貨物輸往課稅區按月彙報:
1、自由港區事業實際從事加工製造業務者。
2、從事物流之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其進儲時之貨主或輸往加工製造廠商者。
(三)自由港區事業申請貨物輸往保稅區或自保稅區輸入貨物之按月彙報,須該自由港區事業及保稅區廠商具有按月彙報資格者始得辦理。
(四)自由港區事業經海關核准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及由課稅區或保稅區運回之修理、測試、檢驗、委託加工案件,其貨物得辦理按月彙報,毋須向海關辦理按月彙報資格申請。
(五)自由港區事業區內交易貨物或運往其他自由港區貨物得辦理按月彙報,毋須向海關辦理按月彙報資格申請。但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之物(貨)品不得辦理。
(一)申請與保稅區間之按月彙報者,提供相關之保稅區廠商名稱、地址、海關監管編號、統一編號等資料。
(二)從事物流之自由港區事業,申請貨物輸往課稅區之原進儲時貨主(或原進儲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所申報之貨主),提供該貨主之委託文件影本;輸往課稅區之加工製造廠商,提供該加工製造廠商之工廠登記文件影本,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
(一)須於受理自由港區事業申請後,一星期內完成准駁手續,但自由港區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補正相關資料者,不在此限。
(二)審查檢具之文件齊全,且申請各項按月彙報資格條件及與對應者之關係均符合者,發函核准。倘有需自由港區事業補正相關資料者,發函通知於二日內補正,經審補正資料仍不符規定者,發函否准。
(三)自由港區事業符合申請貨物輸往課稅區按月彙報資格者,於海關監管編號維護檔(海運CM02、空運IS3)之「輸往課稅區按月彙報資格」欄註記「Y」。
(四)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售予課稅區經海關核准按月彙報者,應向海關提供相當保證金或擔保。
協調單位:海關、自由港區事業、保稅區及課稅區廠商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所在地海關、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自由港區事業
作業目的:規範自由港區事業申請按月彙報貨物之作業方式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二條
作業要點:
(一)自由港區事業以電腦連線傳輸「自由港區事業按月彙報貨物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其訊息格式:簡5401)」,向海關申請核准。
(二)申請書之填報方式,請參閱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拾捌、五(三)之「自由港區事業按月彙報貨物申請書」特殊填報事項內容。
(一)經收單邏輯檢查合格後,未列入人工審核案件者,電腦即依設定條件核定抽核風險等級,並核發「自由港區事業按月彙報貨物核准通知(以下簡稱核准通知,其訊息格式:簡5402)」訊息予自由港區事業及港區管理機關。收單邏輯檢查不符者,發出「自由港區事業按月彙報貨物邏輯檢查不符或不准(取消核准)通知(以下簡稱不符或不准『取消核准』通知,其訊息格式:簡5403)」予自由港區事業,其代碼為A類錯單,由自由港區事業更正後重傳。
(二)列入人工審核案件者,其作業如下:
1、業者無需補送書面申請書予所在地海關,由海關電腦自動列印「自由港區事業申請按月彙報貨物列入人工應審清表(200)」,審核人員將該清表之申請書編號,輸入於「自由港區事業按月彙報貨物核准(100)」畫面並進行審核。經審屬准按月彙報之貨物,且課稅區、保稅區之廠商與資格審時所報者相符,予以核准;如有不符者,予以不准。如申請之貨物屬高風險者,得於確認核准前在該畫面之高風險欄註記「Y」。
2、如需更正申請書資料時,審核人員僅得更正稅則,其餘資料均不得更正;於收單未完成核准或不准前倘仍需更正稅則以外之資料者,由業者另為傳送新編號之申請書,並將原申請書註銷。更正後之稅則,如屬不准按月彙報之貨物者,予以不准。
3、審核人員予以核准後,電腦即依設定條件核定抽核風險等級,並核發「核准通知」訊息予自由港區事業及港區管理機關。予以不准時,電腦發出「不符或不准(取消核准)通知」予自由港區事業,其代碼為B01(為收單後經核不准彙報案件)。
(三)於發出「核准通知」後,業者如須申請更正申請書資料時,僅得以書面申請更正稅則,倘申請更正稅則以外之資料者,不予核准,由業者另為傳送新編號之申請書重新申請,並於「自由港區事業按月彙報貨物審結後更正作業(120)」畫面,取消原「核准通知」,電腦發出「不符或不准(取消核准)通知」予自由港區事業及港區管理機關,其代碼為B02(為核發核准通知後經核屬不准彙報案件)。
(四)完成核發「核准通知」後之審核作業如下:
1、列入人工審核之「自由港區事業按月彙報貨物核准(100)」案件,完成核准或不准後,電腦直接審結入檔。
2、未列入人工審核者,應以「自由港區事業按月彙報未列入人工應審再審作業(110)」完成「審核註記」後,始予以入檔,其作業如下:
(1)業者無需補送書面申請書予所在地海關,由海關電腦自動列印「自由港區事業申請按月彙報貨物未列入人工應審需再審核清表(220)」,審核人員依該清表資料,至「自由港區事業按月彙報未列入人工應審再審作業(110)」審核畫面辦理「審核註記」後入檔。
(2)經審屬不准按月彙報之貨物,或課稅區保稅區廠商與資格審時所報者不符,於「自由港區事業按月彙報未列入人工應審再審作業(110)」畫面取消原「核准通知」,電腦發出「不符或不准(取消核准)通知」予自由港區事業及管理機關,其代碼為B02。
(3)若有更正稅則,經邏輯檢查後,如屬不准按月彙報之貨物者,於該畫面取消原「核准通知」;如更正後之稅則,經邏輯檢查後屬列入人工應審者,另於「自由港區事業按月彙報貨物核准(100)」畫面進行人工審核。
(五)經完成審結後之申請書,如需辦理更正者,海關審核人員於「自由港區事業按月彙報貨物審結後更正作業(120)」畫面輸入申請書編號,辦理相關更正事宜,其作業事項如下:
(1)更正後為「確認核准」之抽核篩選及核發核准通知,按「自由港區事業按月彙報貨物核准(100)」作業辦理;更正後為「取消核准」時,電腦應即發出「不符或不准(取消核准)通知」代碼B02予自由港區事業及管理機關。
(2)對於已審結案件,僅能修正「貨物分類號列(即稅則)」欄、「風險等級」等資料。
(3)修正「風險等級」後,會傳送「核准通知」(簡5402)予「管理機關」憑以修正放行附帶條件。
(4)修正「貨物分類號列(即稅則)」後,該稅則貨物仍屬按月彙報貨物(未列入人工審核)時,自動傳送(簡5402)訊息憑以修改原「稅則資料」 (將分別傳送港區事業與港區管理機關) 。如該稅則貨物仍屬按月彙報貨物(列入人工審核)時,需審核是否屬不准按月彙報之貨物。如修正後之稅則屬不准按月彙報之貨物時,取消核准。
將自由港區事業之申請書訊息傳送海關,以及海關之「核准通知」、「不符或不准(取消核准)通知」訊息分送自由港區事業、港區管理機關。
(一)經核定之「核准通知」,在相關規定及廠商資格條件不變情形下,得不限次數、不限數量、無限期使用。
(二)港區管理機關憑「核准通知」之放行附帶條件欄所列之抽核比率代碼(低風險者:01、一般風險者:02、高風險者:03、免抽核者:04),於自由港區事業按月彙報貨物運抵門哨時,於其系統篩選抽核。海關於每月七日以電腦重新審核「核准通知」訊息資料,據以更新該核准通知之「放行附帶條件」,以「自由港區事業按月彙報核准條件異動通知(簡5404)」傳送各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同步更新其資料庫中「核准通知」訊息之放行附帶條件。
(一)海關或通關網路公司系統發生故障時之備援措施:
1、自由港區事業填具書面申請書一式三份,向所在地海關申請,所在地海關審核後,於申請書簽章,一份留存,一份發交自由港區事業,一份送港區管理機關。送港區管理機關之申請書需批示應辦理抽核。
2、海關或通關網路公司系統回復後,自由港區事業需將申請書補傳海關,港區管理機關憑海關核發之「核准通知」訊息,以電腦辦理貨物入出區比對及篩選抽核,原核准之書面申請書予以停用。
3、海關或通關網路公司系統發生故障時,所在地海關應通知港區管理機關自何時起採取備援措施。回復後亦應另予通知。
(二)港區管理機關系統發生故障時:
1、港區管理機關應通知所在地海關及自由港區事業自何時採取備援措施,回復時亦同。
2、自由港區事業向所在地海關申請列印核准之書面申請書,所在地海關列印核准之書面申請書一式三份並簽章,一份留存,一份發交自由港區事業,一份送港區管理機關。送港區管理機關之申請書需批示應辦理抽核。
3、港區管理機關系統回復後,原核發之書面申請書予以停用,並憑海關核發之「核准通知」訊息,以電腦辦理貨物入出區比對及篩選抽核。
協調單位:海關、自由港區事業、港區管理機關、通關網路公司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所在地海關、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自由港區事業
作業目的:規範自由港區事業按月彙報貨物入出區之抽核作業方式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
作業要點:
一、自由港區事業按月彙報貨物出入區時,其運送單證之申請、管理機關核發運送單證之比對、港區門哨之核對及通知海關辦理抽核等作業,依第四章第二節項目六及同章第三節項目五規定辦理。
二、所在地海關查核人員接獲港區門哨人員通知辦理按月彙報貨物抽核時,辦理如下:
(一)自港區管理機關系統列印該運送單所列「核准通知」之海關核准編號、項次及放行件數、件數單位等資料,並聯結至其系統取得各海關核准編號之貨物明細資料,以供抽核。
(二)憑前開資料核對司機之裝箱單資料無訛後,辦理抽核。
(三)抽核無訛者,通知港區門哨放行入出區。抽核發現入出區之貨物、產地與核准通知之內容或入出區貨物之數量與裝箱單之內容不符者,貨物予以留置,並按相關規定辦理後續處理事宜。
三、各所在地海關與港區管理機關應建立通知海關辦理抽核及海關辦理抽核後通知門哨放行機制,以免影響按月彙報貨物入出區時效。
協調單位:海關、自由港區事業、港區管理機關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所在地海關、自由港區事業
作業目的:規範自由港區事業按月彙報貨物入區之彙總申報作業方式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二項
作業要點:
一、彙總申報:
(一)自由港區事業按月彙報通關案件,於次月十五日前依區外廠商別,分別繕具F2、B6、D8、F4、B8、B9、D5等進出口報單,並檢附經自由港區事業專責人員簽章之入出區運送單、裝箱單及交易憑證或相關文件等,向海關辦理按月彙報通關手續。前開報單申報時,應按出入區日期別逐項填報,或以彙總表彙總後填報;以最後一批貨物入出區日期視同出進口日期。
(二)自由港區事業按月彙報通報案件,於次月十五日前由賣方自由港區事業彙總資料向海關辦理F3、F4報單通報手續,並以最後一批貨物之出入區日期視同出進口日期;另應於放行後三日內檢附報單及經自由港區事業專責人員簽章之入出區運送單、裝箱單及交易憑證或相關文件等送交海關辦理審核。
(三)按月彙報案件逾次月十五日申報者,自翌日起依關稅法規定按日加徵滯報費。
(四)按月彙報通報、通關案件如有虛報或不實情事者,分別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二項之規定論處。
二、退貨之處理:
按月彙報案件貨物之退貨應逐批向海關辦理報關入出區。
三、管理機關應提供所在地海關審核人員至其電腦系統,按期間列印自由港區事業按月彙報貨物出入區之明細資料,其內容須含:入出區日期(按序排列)、運送單證號、海關核准編號、項次、貨名、數量、數量單位及對應之廠商名稱、統一編號等資料,供審核彙總申報資料。
四、自由港區事業於彙總申報時,有下列情事者,得停止其按月彙報作業:
(一)未依規定期限內,向海關彙總申報者。
(二)彙總申報之貨物未經海關核准者。
(三)彙總申報之對應廠商未經海關核准者。
協調單位:海關、港區管理機關、自由港區事業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所在地海關、自由港區事業、港區貨棧
作業目的:落實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課稅區、保稅區修理、檢驗、測試、委託加工通關應遵行事項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
作業要點:
(一)從事加工、製造之自由港區事業得因製程垂直、橫向整合,或彌補產能不足時之需求申請委託港區外廠商加工。
(二)從事物流之自由港區事業得申請委託區外保稅區或課稅區廠商作重整或簡單加工。但以貨物經重整或簡單加工後,仍能辨識其原狀者為限。
(三)從事物流之自由港區事業,其委託加工對國家經濟有重大影響,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委託區外廠商作實質轉型加工。
(一)自由港區事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及港區事業營運許可影本 (僅首次申請者須檢附) 。
(二)受託廠商公司登記影本;受託加工案件另檢附工廠登記證影本。
(三)修理、檢驗、測試、委託加工合約書或經雙方簽署之訂單。
(四)委託加工案件並檢附加工前後之樣品或圖說、說明加工過程及所使用或添加之原料(含用料清表)。
(五)如須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加工之案件,應檢附專案核准函。
(一)受託之區外廠商以已辦妥工廠登記之工廠為限,且其生產製造項目應與受委託之項目相符。應設置專區存儲受託貨物,設置帳卡隨時記錄免稅貨品之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以備管理機關或海關查核。
(二)委託加工貨物以管制貨品以外之貨品為限: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管制貨品」,依據相關貿易、關務法規及參照財政部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台財關字第O九八OOO九三四二O號令,係指下列物品:
1、關稅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及第三款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且相關機關主管法律規定應予沒收或沒入之物品。
2、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規定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
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不得輸入之大陸物品。
4、經濟部依有關貿易法規管制輸入或輸出之物品。
(三)貿易法規範屬「限制輸入貨品及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彙總表」之貨品,除前款所列管制物品外,得辦理委託加工。該類貨品輸往課稅區委託加工,應依現行輸入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或證照辦理通關作業。
(四)受託加工之課稅區廠商所添加之進口原料,除其屬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各款所列者外,得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規定申請退稅;保稅區業者所添加之保稅原料,得申請除帳。
(一)運往課稅區、保稅區:
由受託加工、修理、檢驗、測試之課稅區、保稅區廠商填具F2報單、B6報單,向自由港區事業所在地海關報關,並按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課稅區、保稅區之通關作業辦理出區通關手續。
(二)前項之報單於申報時,應於其他申報事項欄填報核准文號,委託加工案件應另填列「單位用料清表」編號、報備日期等資料;運往課稅區、保稅區修理、檢驗、測試者,納稅辦法填報9E;運往課稅區、保稅區委託加工者,納稅辦法填報9F。
(三)機器設備緊急送修出區:
F2、B6報單之「貨(櫃)物存放處所」欄,空運通關填報ZZZZZ,海運通關填報000A(B、D)ZZZZ,「按月彙報月份」欄填報「ER」,於貨物名稱、牌名及規格之「牌名」欄,請填報機器設備緊急送修之「出區運送單號碼」,「其他申報事項」欄註明「機器設備緊急送修出區案件」。
(四)放行後海關作業:審核、理單、規費徵收同自由港區事業貨物運往課稅區、保稅區通關作業辦理。報單副本之核發,依第二章第四節項目二之規定辦理。
(一)自課稅區、保稅區運回:
由受託加工、修理、檢驗、測試之課稅區、保稅區廠商填具F4、B9報單,向自由港區事業所在地海關申報,並按課稅區、保稅區貨物輸往自由港區事業之通關作業辦理入區通關手續。
(二)前項之報單於申報時,應於其他申報事項欄填報原出區日期、報單號碼及「單位用料清表」編號;運往課稅區、保稅區修理、檢驗、測試後運回者,統計方式填報9Y;運往課稅區、保稅區委託加工後運回者統計方式填報9Z。
(三)機器設備緊急送修出區修復運回:
自由港區事業檢具原出區機器設備緊急送修出區明細表第二聯影本、機器設備型錄(無型錄者附照片)及修理相關文件,以F4、B9報單向海關報關,並於「原進倉報單號碼」欄填報原機器設備緊急送修出區之F2、B6報單號碼,另「申請查驗方式」欄填報「8」,「其他申報事項」欄註明「機器設備緊急送修出區修復運回案件」。
(四)通關放行後海關作業:稅費處理、審核、理單同課稅區、保稅區通關作業辦理。報單副本之核發,依第二章第五節項目二之規定辦理。
(一)自由港區事業依本作業要點三向海關提出申請時,應檢附各製程之受託廠商名單、各製程之加工流程、單位用料清表、添加區外原料、……等詳細資料。從事物流之自由港區事業須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加工之案件,在申請專案時即應檢附前開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核。
(二)經核准後,其貨物首次之出區及最終運回之作業依本作業要點七及八辦理。
(三)中間之作業如下:
1、前一製程之廠商開具「出廠(區)放行單(即貨物交付之明細單證)」二份;一份留底,一份隨同貨物交付下一製程廠商,憑以點收貨物進儲並登錄帳務。
2、前、後製程廠商分別檢具前開「出廠(區)放行單」貨物明細各自向海關辦理按月彙報,前手廠商繕具之B9(保稅區廠商)或F4(課稅區廠商)報單,需與後手廠商繕具之B6(保稅區廠商)或F2(課稅區廠商)報單之料號貨名、規格、數量相同,憑以除(登)帳。該按月彙報進出之報單並應登錄營運貨物帳。
3、本作業要點二(三)之委託加工案件,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由主要受託加工廠商建立資訊控管平台,且與海關連線,登錄其與協力廠商間貨物之運送流程,供海關遠端查核者,免依前開2、之規定辦理。
4、此類案件,自由港區事業除首次出區及最終階段運回須登錄「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免稅貨物運往區外修理、測試、檢驗、加工、製造、展覽案件紀錄表」(以下簡稱「紀錄表」)管控出區期限外,餘各階段無實際貨物進出區之按月彙報,除以彙報之進出報單登錄營運貨物帳外,免再登錄「紀錄表」。
5、對於該等貨物,各受託廠商均需依通關辦法第八條規定專區存放,專帳列管。
(一)自行發現存儲貨物遭竊或災損者。
(二)自行盤存發現存儲貨物少於帳面結存數者。
(三)委託加工之免稅貨物,屆期未運回自由港區者。
(四)將運入供營運之貨物變更為非營運目的使用者。
(五)作業過程中產生之廢品、下腳,其有殘餘價值部分。
(一)檢具經核准出區本體貨物與須使用之免稅零、組件對應關係相關文件、資料,並填具區外維修案件使用免稅零、組件申請書,列明原出區待修本體貨物出區核准日期、文號、出區報單號碼(經說明係按月彙報案件者免填),供海關審查,經核准者依本節貨物出區相關規定辦理出區。
(二)供維修案件使用之免稅零、組件,其貨物出區時,應登錄使用該免稅零、組件之本體貨物出區時登錄之「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免稅貨物運往區外修理、測試、檢驗、加工、製造、展覽案件紀錄表」(書表格式:帳務七)。
(三)修畢入區,除本體貨物及出區未經使用之免稅零、組件依規定登錄帳務外,拆換之舊品貨物(不論是否堪用),應申報入區,俾供查核銷案,並自行設置帳務管理。
(四)待修之本體貨物或供其修理所需之免稅零、組件,若涉及進口簽審規定,貨物出區依其規定辦理。
協調單位:海關、自由港區事業、港區管理機關、港區貨棧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所在地海關、自由港區事業、港區貨棧
作業目的:落實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受課稅區、保稅區廠商委託修理、檢驗、測試、加工之通關應遵行事項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四條
行政院自由貿易港區協調委員會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經協字第O九四OOO二二四O號函、九十五年六月二日經協字第O九五OOOO八一五號函
作業要點:
一、自由港區事業得向海關申請受課稅區、保稅區廠商委託修理、檢驗、測試、加工。
二、自由港區事業向海關申請受課稅區、保稅區廠商委託修理、檢驗、測試、加工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自由港區事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及港區事業營運許可影本 (僅首次申請者須檢附);受託加工案件另檢附工廠登記證影本。
(二)委託廠商公司登記影本。
(三)受託修理、檢驗、測試、加工合約書或經雙方簽署之訂單。
(四)受託加工案件並檢附加工前後之樣品或圖說、說明加工過程及所使用或添加之原料(含用料清表)。
三、自由港區事業申請受課稅區、保稅區廠商委託加工,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受託之自由港區事業以已辦妥工廠登記之為限,且受託之項目與其工廠登記證項目相符。
(二)港區事業受託加工之貨品,有添加未稅原料者,須編製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俾便除帳。
四、貨物入區:
(一)自課稅區、保稅區運入:
由委託加工、修理、檢驗、測試之課稅區、保稅區廠商填具F4、B9報單,向自由港區事業所在地海關申報,並按課稅區、保稅區貨物輸往自由港區事業之通關作業辦理入區通關手續。
(二)前項之報單於申報時,應於其他申報事項欄填報核准文號,自由港區事業受課稅區、保稅區委託修理、檢驗、測試、加工者,統計方式填報9V。
(三)通關放行後海關作業:稅費處理、審核、理單同課稅區、保稅區通關作業辦理。除得核發證明用報單副本外,其餘各聯均不得核發。
五、貨物出區:
(一)運回課稅區、保稅區:
由委託加工、修理、檢驗、測試之課稅區、保稅區廠商填具F2、B6報單,向自由港區事業所在地海關報關,並按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課稅區、保稅區之通關作業辦理出區通關手續。
(二)前項之報單於申報時,應於其他申報事項欄填報原入區日期、報單號碼及「產品單位用料清表」編號;自由港區事業受託修理、檢驗、測試、加工運回課稅區、保稅區者,納稅辦法填報3V。
(三)自由港區事業受託修理、檢驗、測試、加工貨品運回課稅區或保稅區時,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及通關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徵免相關稅費。
(四)放行後海關作業:審核、理單、規費徵收同自由港區事業貨物運往課稅區、保稅區通關作業辦理。除得核發證明用報單副本外,其餘各聯均不得核發。
六、自由港區事業經海關核准受課稅區、保稅區廠商委託修理、檢驗、測試、加工案件,其貨物入區及運回,得經海關核准辦理分批進出區按月彙報,其作業依本章第七節辦理。
協調單位:海關、自由港區事業、港區管理機關、港區貨棧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所在地海關、自由港區事業、港區貨棧
作業目的:落實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課稅區展覽之通關應遵行事項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六項、第二十五條第四項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四項
作業要點:
一、自由港區事業得填具「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貨物輸往課稅區展覽申請書」(如附件)向海關申請將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展覽。
二、自由港區事業向海關申請將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展覽所應檢附文件,準用「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作業要點」三之規定辦理。
三、貨物出區:
(一)由展覽廠商填具F2報單申報,向自由港區事業所在地海關報關,並按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課稅區之通關作業辦理出區通關手續。
(二)前項之報單於申報時,應於其他申報事項欄填報核准文號,納稅辦法填報73。
(三)放行後海關作業:審核、理單、規費徵收同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課稅區通關作業辦理。除得核發證明用報單副本外,其餘各聯均不得核發。
四、貨物運回:
(一)由展覽廠商填具F4報單,向自由港區事業所在地海關申報,並按課稅區貨物輸往自由港區事業之通關作業辦理入區通關手續。
(二)前項之報單於申報時,應於其他申報事項欄填報原出區日期、報單號碼,統計方式填報92。
(三)通關放行後海關作業:稅費處理、審核、理單同課稅區貨物輸往自由港區事業之通關作業辦理。除得核發證明用報單副本外,其餘各聯均不得核發。
五、自由貿易港區輸往課稅區之展覽品就地出售或贈送者,應由納稅義務人事前以書面向港區事業所在地海關申請核辦。
六、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經海關核准輸往課稅區展覽案件,其貨物出區及運回,不得辦理按月彙報。
七、出區貨物應於六個月內運回銷案,屆期未運回者,由海關辦理抵繳結案。出區貨物如須延長運回自由港區之期限者,應於運回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有關文件,向海關申請展延,以六個月為限。
八、展覽期間,海關必要時得派員前往展覽會場實地查核該進口物品是否確供展覽使用。
協調單位:海關、自由港區事業、港區管理機關、港區貨棧
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貨物輸往課稅區展覽申請書 附件
展覽會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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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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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期間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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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出時間 |
時 分至 時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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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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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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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擔保方式 |
□現金 □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擔保 □先放後稅擔保 □授信機構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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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附 件(請勾選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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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口人參加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舉辦之展覽會者: □ 展覽會主辦單位准予參加之證明文件,其內容應載明:展覽會名稱、日期、地點、受邀廠商名稱及攤位等。 二、進口人自辦公開展覽會、展示會或發表會、研討會、觀摩會者: □使用場地證明。 □契約書。 □國外同意在台展覽文件 □展品照片登錄簿。 □展覽品之保險文件。 □其他 。 三、輸往課稅區展覽物品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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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 口 人: 廠商統一編號: |
地址: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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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 責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
地址: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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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
地址: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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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港區事業 / 進口人用印】 |
【海關核准用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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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本申請書應繕具1式2份(1份由進口地海關存查,1份由進口地海關核定並加蓋印信後退還申請人,憑以辦理通關)。
2、申請時應檢附之附件,請參據「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予以勾選檢附之。
輸往課稅區展覽物品清單
項次 |
品名 (中英文) |
生產 國別 |
廠牌 |
規格 (或型號) |
單位 |
數量 |
總價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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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簽章)
負 責 人: (簽章)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貨棧、自由港區事業
作業目的:供分辨貨物性質,及分辨個別進出貨物,憑以登錄相關帳務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作業要點:
(一)業者若有自訂之料號編訂方式,可向海關報備,提供海關參考。
(二)進儲之貨物非供重整、加工、製造使用者,得依報單號碼加項次,編為該項貨物料號。
(三)進儲之貨物如經重整、加工、製造改變原貨物料號、名稱、規格、型號者,應事先編訂各項進儲原料貨物,及製成品專屬料號。
(四)除(二)之方式者外,編訂方式應具一貫性,不同批次進儲之相同貨物,應為同一料號。
(五)相同之貨物,若有外國產製貨物及國產貨物,應編列不同料號,分別登錄貨物帳;出區貨物無法證明為國產非保稅或進口已稅貨物者,以未稅外國產製或國產保稅貨物處理。
(六)重整或加工、製造後,變更原貨物型態、名稱、規格、型號貨物,以變更後料號登錄「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營運貨物廠﹝倉﹞內重整或加工、製造成品帳」(書表格式:帳務四)。
協調單位:自由港區貨棧、自由港區事業、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海關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貨棧、自由港區事業
作業目的:供營運貨物,及供自用機器、設備登錄,及貨物進出管理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五條
作業要點:
(一)「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自用機器、設備、物料帳」(書表格式:帳務一)。
(二)「XX自由港區貨棧電腦進倉總簿檔」(書表格式:帳務二)。
(三)「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營運貨物帳」(書表格式:帳務三)。
(四)「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營運貨物廠﹝倉﹞內重整或加工、製造成品帳」(書表格式:帳務四)。
(五)「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免稅貨物運往區外修理、測試、檢驗、加工、製造、展覽案件紀錄表」(書表格式:帳務七)。
(六)「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廠﹝倉﹞內修理案件紀錄表」(書表格式:帳務十九)。
(七)「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貨物輸往課稅區按月彙報保證金循環使用紀錄表」(書表格式:帳務二十)。
(八)「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進儲未稅成車及重整未稅成車帳」(書表格式:帳務二十一)。
(九)「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進儲未稅成車拆換配件貨物帳」(書表格式:帳務二十三)。
協調單位:自由港區貨棧、自由港區事業、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海關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貨棧、自由港區事業
作業目的:報備單位成品使用原料貨物數量明細,及自用機器、設備使用之零配件、消耗性物料,為折合使用原料貨物及結算除帳依據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作業要點:
(一)自由港區事業以供營運免稅貨物從事重整、加工、製造,改變原貨物料號、名稱、型號、規格者,依成品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料號、單位數量,於生產前編製「XX自由港區事業單位用料清表」(書表格式:帳務十),報明成品或半成品使用原料貨物數量,送海關備查,做為成品折合使用原料貨物依據。
(二)依使用原料貨物性質或型態,選擇含損耗或不含損耗使用數量編製,料號不同,但價格相近,可相互替代使用之貨物,於本清表報明,結算時憑以擇一折合除帳。
(三)申報使用原料貨物「單位」為國際通用度、量、衡單位,與進儲報單所列應為相同,或可相互換算,成品數量為整數,其數量「單位」與出區報單亦應相同,或可相互換算。
(四)自由港區事業原送之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如有變動,應另造新表,列明原向海關備查文號送海關備查。
協調單位:自由港區貨棧、自由港區事業、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海關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貨棧、自由港區事業
作業目的:保存帳務資料,必要時提供查核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四條
作業要點:
協調單位:自由港區貨棧、自由港區事業、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海關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貨棧
作業目的:登錄及管理自由港區貨棧貨物進出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
作業要點:
(一)國外貨物進儲:進口艙單、特別准單,或T1轉運申請書(訊息格式簡5301),及進口貨物進倉資料(訊息格式簡5102或簡5102S)。
(二)課稅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運入自由港區之貨物進儲:出口貨物進倉資料或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訊息格式簡5201或簡5259)。
(三)自由港區輸往國外,及運往其他自由港區之貨物進儲:出口貨物進倉資料或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訊息格式簡5201或簡5259)。
(四)自由港區輸往課稅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之貨物進儲:進口貨物進倉資料(訊息格式簡5102或簡5102S)。
(五)自由港區運往課稅區、保稅區修理、測試、檢驗、加工、製造之貨物進儲:進口貨物進倉資料(訊息格式簡5102或簡5102S);運回時為出口貨物進倉資料或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訊息格式簡5201或簡5259)。
(一)輸往國外及其他自由港區之貨物: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204或簡5204S)。
(二)轉運其他自由港區之貨物: T1轉運准單(訊息格式海運簡5302S、空運簡5116)。
(三)輸往課稅區、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之貨物: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116或簡5116S)。
(四)進儲本自由港區事業: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116或簡5116S)(國外貨物),或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204或簡5204S)(其他自由港區及課稅區、保稅區貨物)。由國外、其他自由港區及課稅區、保稅區提領進儲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
1、國外貨物: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116或簡5116S)。
2、其他自由港區及課稅區、保稅區貨物: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204或簡5204S)。
(五)進儲之免稅貨物,委託課稅區修理、測試、檢驗、加工、製造,另依本節作業項目五「委託課稅區修理、測試、檢驗、加工、製造貨物之管理」作業辦理。
協調單位:自由港區貨棧、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海關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事業
作業目的:登錄及管理供自用機器、設備,及其使用之消耗性物料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作業要點:
(一)國外貨物:F1報單及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116或簡5116S)。
(二)課稅區、其他自由港區運入之貨物:F4報單及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204或簡5204S)。
(三)保稅倉庫、物流中心運入之貨物:D5報單及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204或簡5204S)。
(四)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運入之貨物:B8或B9報單及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204或簡5204S)。
(五)區內交易貨物:F3報單及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116或簡5116S)。
(六)不需辦理沖退稅之課稅區貨物:發票或送貨單。
(七)若屬退貨或復進區貨物,應登錄原進儲日期。
(一)輸往國外及售予外銷廠商直接出口貨物:F5報單及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204或簡5204S)。
(二)輸往其他自由港區貨物:F4報單及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204或簡5204S)。
(三)輸往課稅區貨物:F2報單及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116或簡5116S)。
(四)輸往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貨物:D8報單及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116或簡5116S)。
(五)輸往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之貨物:B6報單及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116或簡5116S)。
(六)區內交易貨物:F3報單及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116或簡5116S)。
(七)免稅貨物變更為非營運貨物或災損貨物:F2報單及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116或簡5116S)。
(八)年度盤點、機動盤點結算盤差或遭竊貨物:F2報單及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116或簡5116S)。
協調單位:自由港區事業、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海關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事業
作業目的:登錄及管理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貨物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作業要點:
(一)國外貨物:F1報單及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116或簡5116S)。
(二)課稅區、其他自由港區貨物:F4報單及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204或簡5204S)。
(三)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貨物:D5報單及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204或簡5204S)。
(四)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之貨物:B8或B9報單及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204或簡5204S)。
(五)區內交易貨物:F3報單及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116或簡5116S)。
(六)不需辦理沖退稅之課稅區貨物:發票或送貨單。
(七)若屬退貨或復進區貨物,登錄原進儲日期。
(一)自由港區事業於廠﹝倉﹞內辦理重整、加工、製造之成品貨物,改變原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料號者,設置「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營運貨物廠﹝倉﹞內重整或加工、製造成品帳」(書表格式:帳務四),按其改變後之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料號登錄,管理成品貨物,並做為結算時折合原料貨物依據。
(二)原料貨物提領:依事先編製向海關核備之「XX自由港區事業單位用料清表」(書表格式:帳務十),核計使用原料貨物數量,以「XX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出倉單」(書表格式:帳務六)點驗原料貨物出倉,於「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營運貨物帳」(書表格式:帳務三)之「廠﹝倉﹞內作業領用數」欄登錄領用數量。
(三)成品貨物進儲:
1、重整、加工、製造完畢,未改變原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料號:以「XX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存倉單」(書表格式:帳務五)點驗貨物存倉,重行登錄原貨物帳。
2、重整、加工、製造後改變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料號:以「XX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存倉單」(書表格式:帳務五)點驗貨物存倉,另行登錄「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營運貨物廠﹝倉﹞內重整或加工、製造成品帳」(書表格式:帳務四),若為重整貨物,「貨物性質」欄登錄代碼「1」,結算時無盤差容許率之適用,若為加工、製造貨物,「貨物性質」欄登錄代碼「2」,結算時可適用盤差容許率。
(四)進儲未稅成車重整(辦理加裝、改裝):
1、進儲未稅成車如需加裝、改裝配備,需檢具重整或簡單加工申請書,載明添加之原、物料,及拆換配件明細,逐案向海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准辦理。
2、重整後未稅成車另編料號,以與原進儲成車區分,另登錄「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未稅成車及重整未稅成車帳」(書表格式:帳務二十一),並將經海關核准之「重整或簡單加工申請書」以電腦與帳務連結,作為該項帳務之附件。
3、拆下之配件,另以「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進儲未稅成車拆換配件貨物帳」(書表格式:帳務二十三),登錄控管,並以電腦與經海關核准之「重整或簡單加工申請書」連結,作為該項帳務之附件。
4、拆下之配件應設專區儲存,其退運出口或完稅提領出區須向海關辦理相關通關(報)手續。輸往課稅區之成車,不得只拆不裝,且不得將高價配備以低價者替換。
(一)輸往國外及售予外銷廠商直接出口貨物:F5報單及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204或簡5204S)。
(二)輸往其他自由港區貨物:F4報單及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204或簡5204S)。
(三)輸往課稅區貨物:F2報單及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116或 簡5116S)。
(四)輸往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貨物:D8報單及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116或簡5116S)。
(五)輸往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之貨物:B6報單及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116或簡5116S)。
(六)區內交易貨物:F3報單及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116或簡5116S)。
(七)若有退貨或復運進區貨物,依進儲資料及訊息辦理貨物進儲,登錄原貨物帳及登錄原進儲日期。
(八)供營運貨物變更為非營運貨物,或災損貨物:F2報單及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116或簡5116S)。
(九)年度存貨盤點、機動性實地盤點或自行盤存之結算盤差(虧損)或遭竊貨物:F2報單及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116或簡5116S)。
九、進儲之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展覽者,另依本節作業項目十二辦理。
十、業者帳務處理系統,須可列印進、出廠(倉)報單清表。
協調單位:自由港區事業、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海關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事業
作業目的:進儲供修理後再輸出或銷售貨物帳務之登錄及管理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作業要點:
(一)自由港區事業進儲供修理後再輸出之國外貨物(納稅辦法代碼9D),與一般供營運貨物應予區分管理,亦以「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營運貨物帳」(書表格式:帳務三)登錄。
(二)修理時以「XX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出倉單」(書表格式:帳務六)點驗待修貨物出倉,並於本貨物帳之「廠﹝倉﹞內作業領用數」欄登錄。
(三)修理時若需使用免稅貨物,憑「XX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出倉單」(書表格式:帳務六)領用使用免稅原料貨物,並於該貨物帳之「廠﹝倉﹞內作業領用數」欄登錄,另依進儲報單所列待修貨物項目,逐項設置「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廠﹝倉﹞內修理案件紀錄表」(書表格式:帳務十九),登錄使用免稅貨物明細備查,結算時憑以除帳。
協調單位:自由港區事業、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海關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貨棧、自由港區事業
作業目的:登錄及管理自由港區貨棧、事業委託區外修理、測試、檢驗、加工、製造之免稅貨物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作業要點:
(一)貨物出區:
1、委託課稅區、保稅區廠商加工、製造案件:應依事先編製之「XX自由港區事業單位用料清表」(書表格式:帳務十)核計出區原料貨物,報關時申報向海關核備之「XX自由港區事業單位用料清表」(書表格式:帳務十)編號,並憑F2、B6報單資料及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116或簡5116S)登錄「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營運貨物帳」(書表格式:帳務三)。
2、修理、測試、檢驗案件:依海關核准出區貨物數量通關,並憑F2、B6報單資料及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116或簡5116S)登錄「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營運貨物帳」(書表格式:帳務三)或「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自用機器、設備、物料帳」(書表格式:帳務一)、或「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營運貨物廠﹝倉﹞內重整或加工、製造成品帳」(書表格式:帳務四)。
(二)完成後復運入區:
1、未改變原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料號者,憑F4、B9報單資料及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204或簡5204S)登錄「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營運貨物帳」(書表格式:帳務三)或「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自用機器、設備、物料帳」(書表格式:帳務一)、或「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營運貨物廠﹝倉﹞內重整或加工、製造成品帳」(書表格式:帳務四),未使用之原料貨物一併申報,重行登錄貨物帳,產生之下腳、廢品另行報明運回,自行管理,訂期依報廢規定處理。
2、改變原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料號者,以新料號辦理通關,憑F4、B9報單資料及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204或簡5204S)另行登錄「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營運貨物帳」(書表格式:帳務三)。
(一)貨物出區:
1、自由港區事業專責人員憑海關查核人員簽章退回之機器設備緊急送修 出區明細表第二聯,於「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自用機器、設備、物料帳」(書表格式:帳務一)之「出倉」欄即時登錄相關資料,「備註」欄註明「機器設備緊急送修出區」字樣,同時於「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免稅貨物運往區外修理、測試、檢驗、加工、製造、展覽案件紀錄表」(書表格式:帳務七)之「貨物出區」欄登錄,管控出區期限,逾期依規定辦理補稅並於表上登錄。
2、自由港區事業應於機器設備送修出區之翌日起二日內,檢具機器設備緊急送修出區明細表第二聯影本、機器設備型錄(無型錄者附照片)及相關文件向海關補辦申請手續,並以F2、B6報單向海關報關,另於原「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自用機器、設備、物料帳」(書表格式:帳務一)登錄之「出倉」欄即時補登報單號碼,同時於「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免稅貨物運往區外修理、測試、檢驗、加工、製造、展覽案件紀錄表」(書表格式:帳務七)之「貨物出區」欄補登報單號碼。
(二)完成後復運入區:
其作業依本作業要點一、(二)辦理。
協調單位:自由港區事業、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海關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貨棧、自由港區事業
作業目的:廢品、下腳貨物報廢銷毀、殘餘物之稅費徵免及帳務處理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作業要點:
(一)因破損、變質、或損壞,經專責人員簽證後向海關報備之貨物。
(二)拆換之機器、設備、零組件及使用之物料。
(三)生產或修理、檢驗、測試過程中產生之廢品貨物(含委託課稅區、保稅區辦理運回者);若屬重整、加工、製造之成品、半成品,另於「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報廢清冊」(書表格式:帳務八)上註明「XX自由港區事業單位用料清表」(書表格式:帳務十)號碼,對應報廢貨物料號列出用料明細。
(一)存倉遭受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而致毀損,於取得港區管理機關證明,經向海關核備,於各「貨物帳」之「其他」欄登錄調整帳務之貨物,報廢清冊註明「災損貨物報廢,已登錄貨物帳,不另除帳」。
(二)生產過程中產生之下腳、廢料、廢品貨物,用料清表已列損耗數者,於報廢清冊註明「用料清表已列損耗,不得除帳」。
協調單位:自由港區貨棧、自由港區事業、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海關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貨棧、自由港區事業
作業目的:遭竊、災損貨物處理及登錄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作業要點:
協調單位:自由港區貨棧、自由港區事業、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承辦警察機關、海關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貨棧、自由港區事業
作業目的:管理存儲逾二年貨物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作業要點:
協調單位:自由港區事業、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海關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貨棧、自由港區事業
作業目的:登錄及管理分批進出區貨物及按月辦理彙報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二十五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
作業要點:
(一)輸往保稅區、課稅區之貨物出區:
1、貨物分批出區,港區事業憑「XX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出倉單」(書表格式:帳務六)及專責人員簽證之交易憑證,於「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營運貨物帳」(書表格式:帳務三)、「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營運貨物廠﹝倉﹞內重整或加工、製造成品帳」(書表格式:帳務四)之「出倉」欄逐批即時登錄相關資料,「備註」欄註明「按月彙報貨物」字樣。
2、貨物輸往課稅區者,同時於「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貨物輸往課稅區按月彙報保證金循環使用紀錄表」(書表格式:帳務二十)之「貨物分批出區情形」欄即時登錄相關資料,並分別依分批出區貨物交易價格自行核估完稅價格,及應歸屬稅則、稅率,於「售課稅區應扣稅額欄」逐筆核計各項稅額,自保證金總額核扣,計算保證金餘額,保證金不足核扣時,應另補足保證金後,再行辦理貨物出區。
3、次月十五日前,經以F2、B6、D8報單彙報,通關放行後,於原貨物帳逐批登錄之「出倉」欄即時補登報單號碼,輸往課稅區者並於「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貨物輸往課稅區按月彙報保證金循環使用紀錄表」(書表格式:帳務二十)之「按月彙報報單」欄補登報單號碼、放行日期等資料,原扣保證金以已繳稅金逐項補回,登錄「彙報後核加稅額」欄,計算餘額,原扣保證金高於海關核計稅額者,可以原核扣稅額補回。
(二)與保稅區、課稅區之交易貨物入區:
1、港區事業點收貨物後,憑專責人員簽證之交易憑證,及「XX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存倉單」(書表格式:帳務五)於「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營運貨物帳」(書表格式:帳務三)、「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自用機器、設備、物料帳」(書表格式:帳務一)之「進儲」欄分批即時登錄相關資料,「備註」欄註明「按月彙報貨物」。
2、次月十五日前以F4、B8、B9、D5報單彙報,經通關放行後,於原貨物帳逐批登錄之「進儲」欄即時補登報單號碼。
(一)貨物出區:
1、港區事業憑「XX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出倉單」(書表格式:帳務六)及專責人員簽證之相關文件,於「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營運貨物帳」(書表格式:帳務三)、「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營運貨物廠﹝倉﹞內重整或加工、製造成品帳」(書表格式:帳務四)、「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自用機器、設備、物料帳」(書表格式:帳務一)之「出倉」欄逐批即時登錄相關資料,「備註」欄註明「按月彙報貨物」字樣,同時於「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免稅貨物運往區外修理、 測試、檢驗、加工、製造、展覽案件紀錄表」(書表格式:帳務七)之「貨物出區」欄逐批即時登錄,管控出區期限。
2、次月十五日前以F2、B6報單彙報通關放行後,於原貨物帳逐批登錄之「出倉」欄即時補登報單號碼,同時於「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免稅貨物運往區外修理、測試、檢驗、加工、製造、展覽案件紀錄表」(書表格式:帳務七)之「貨物出區」欄補登報單號碼。
(二)貨物入區:
1、委託加工、製造貨物改變原貨物料號、名稱、規格、型號者,復運入區視為新貨物項目,港區事業點收貨物後,憑專責人員簽證之相關文件,及「XX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存倉單」(書表格式:帳務五)以新貨物項目於「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營運貨物帳」(書表格式:帳務三)之「進儲」欄逐批即時登錄,「備註」欄註明「按月彙報貨物」,同時於原登錄之「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免稅貨物運往區外修理、測試、檢驗、加工、製造、展覽案件紀錄表」(書表格式:帳務七),「復運進區核銷情形」欄之「復進區數量」欄逐批即時登錄,核銷出區貨物,其未全數運回者,應同時核計「未結案」數量。
2、次月十五日前經以F4、B9報單彙報通關放行後,於原貨物帳逐批登錄之「進儲」欄,及「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免稅貨物運往區外修理、測試、檢驗、加工、製造、展覽案件紀錄表」(書表格式:帳務七)即時補登報單號碼。
(一)貨物出區:
1、港區事業憑「XX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出倉單」(書表格式:帳務六)及專責人員簽證之相關文件,於「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營運貨物帳」(書表格式:帳務三)、「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營運貨物廠﹝倉﹞內重整或加工、製造成品帳」(書表格式:帳務四)、「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自用機器、設備、物料帳」(書表格式:帳務一)之「出倉」欄逐批即時登錄相關資料,「備註」欄註明「按月彙報貨物」字樣,同時於「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免稅貨物運往區外修理、測試、檢驗、加工、製造、展覽案件紀錄表」(書表格式:帳務七)之「貨物出區」欄登錄,管控出區期限。
2、次月十五日前以F2、B6報單彙報通關放行後,於原貨物帳逐批登錄之「出倉」欄即時補登報單號碼,同時於「XX年度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免稅貨物運往區外修理、測試、檢驗、加工、製造、展覽案件紀錄表」(書表格式:帳務七)之「貨物出區」欄補登報單號碼。
(二)貨物復運入區:
1、委託修理、測試、檢驗貨物,不涉及改變原貨物料號、名稱、規格、型號,復運入區可於原貨物帳登錄,港區事業點收貨物後,憑專責人員簽證之相關文件,及「XX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存倉單」(書表格式:帳務五)於原貨物帳逐批登錄之「進儲」欄之相關欄位即時登錄,「備註」欄註明「按月彙報貨物」,同時於原登錄之「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免稅貨物運往區外修理、測試、檢驗、加工、製造、展覽案件紀錄表」(書表格式:帳務七),「復運進區核銷情形」欄之「復進區數量」欄登錄,逐項核銷出區貨物,其未全數運回者,應同時核計「未結案」數量。
2、次月十五日前經以F4、B9報單彙報通關放行後,於原貨物帳逐批登錄之「進儲」欄,及「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免稅貨物運往區外修理、測試、檢驗、加工、製造、展覽案件紀錄表」(書表格式:帳務七)即時補登報單號碼。
(一)貨物出區(廠):
1、港區事業憑「XX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出倉單」(書表格式:帳務六)及專責人員簽證之交易憑證或相關文件,於「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營運貨物帳」(書表格式:帳務三)之「出倉」欄逐批即時登錄相關資料,「備註」欄註明「按月彙報貨物」字樣。
2、次月十五日前,由賣方自由港區事業以F3、F4報單彙總,經通報放行後,於貨物帳逐批登錄之「出倉」欄即時補登報單號碼。
(二)貨物入區(廠):
1、港區事業點收貨物後,憑專責人員簽證之交易憑證或相關文件,及「XX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存倉單」(書表格式:帳務五)於「營運貨物帳」之「進儲」欄分批即時登錄相關資料,「備註」欄註明「按月彙報貨物」字樣。
2、次月十五日前,由賣方自由港區事業以F3、F4報單彙總,經通報放行後,於貨物帳逐批登錄之「進儲」欄即時補登報單號碼。
協調單位:自由港區事業、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海關
作業目的:登錄及管理進儲未開放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貨物
作業單位:港區事業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
作業要點:
(一)國外貨物:F1報單及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116或簡5116S)。
(二)其他自由港區貨物:F4報單及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204或簡5204S)。
(三)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貨物:D5報單及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204或簡5204S)。
(四)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貨物:B8或B9報單及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204或簡5204S)。
(五)區內交易貨物:F3報單及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116或簡5116S)。
(六)若有退貨或復運進區貨物,依進儲資料及訊息辦理貨物進儲,登錄原貨物帳及登錄原進儲日期。
(一)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貨物,於廠(倉)內辦理重整、加工、製造,應事先申報「XX自由港區事業單位用料清表」(書表格式:帳務十)(含重整),報明產品使用未經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貨物數量,功能、性質相近可以替代之原物料與零組件,亦不得替代流用。
(二)以未經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貨物加工產製之成品或重整後之物品,應編列不同型號、料號,以「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營運貨物廠(倉)內重整或加工、製造成品帳」(書表格式:帳務四)註明「未開放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貨物產品」(簡稱「未開放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貨物產品」帳)登錄,獨立設置專帳,與一般成品帳區分管理,並設專區儲放,設置明顯標誌,以資識別。
(三)原料貨物提領:依「XX自由港區事業單位用料清表」(書表格式:帳務十),核計使用原料數量,以「XX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出倉單」(書表格式:帳務六)點驗原料出倉,並於「未開放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貨物」帳之「廠(倉)內作業領用數」欄登錄領用數量。
(四)成品貨物進儲:
1、重整、加工、製造完畢,未改變原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料號者,以「XX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存倉單」(書表格式:帳務五)點驗貨物存倉,重行登錄原貨物帳。
2、重整、加工、製造完畢,改變原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料號者,以「XX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存倉單」(書表格式:帳務五)點驗貨物存倉,另行登錄「未開放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貨物產品」成品帳,若為重整貨物,「貨物性質」欄登錄代碼「1」,結算時無盤差容許率之適用,若為加工、製造貨物,「貨物性質」欄登錄代碼「2」,結算時可適用盤差容許率。
(一)輸往國外及售予外銷廠商直接出口貨物:F5報單及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204或簡5204S)。
(二)售其他自由港區貨物:F4報單及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204或簡5204S)。
(三)依本作業手冊第二章第四節項目二、作業要點一、(二)之規定輸往課稅區貨物:F2報單及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116或簡5116S)。
(四)輸往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貨物:D8報單及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116或簡5116S)。
(五)輸往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貨物:B6報單及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116或簡5116S)。
(六)區內交易貨物:F3報單及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116或簡5116S)。
協調單位:自由港區事業、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海關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貨棧、自由港區事業
作業目的:登錄及管理港區事業受受課稅區、保稅區委託修理、檢驗、測試、加工案件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
作業要點:
港區事業接受課稅區、保稅區廠商委託修理、檢驗、測試、加工案件(統計代碼9V),其帳務處理程序如下:
一、貨物入區:憑F4、B9報單資料及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204或簡5204S)登錄「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營運貨物帳」(書表格式:帳務三)。
二、貨物出區:
1、未改變原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料號者:憑F2、B6報單資料及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116或簡5116S)登錄「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營運貨物帳」(書表格式:帳務三)。
2、改變原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料號者:以新料號辦理通關,憑F2、B6報單資料及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116或簡5116S)登錄「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營運貨物廠﹝倉﹞內重整或加工、製造成品帳」(書表格式:帳務四)。
協調單位:自由港區事業、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海關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貨棧、自由港區事業
作業目的:登錄及管理自由港區事業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展覽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五條
作業要點:
經海關核准將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展覽案件,其帳務處理程序如下:
一、貨物出區:
憑F2報單資料及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116或簡5116S)登錄「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營運貨物帳」(書表格式:帳務三)、或「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營運貨物廠﹝倉﹞內重整或加工、製造成品帳」(書表格式:帳務四),同時於「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免稅貨物運往區外修理、測試、檢驗、加工、製造、展覽案件紀錄表」(書表格式:帳務七)之「貨物出區」欄登錄,管控出區期限,逾期依規定辦理補稅並登錄於本表。
二、復運入區:
憑F4報單資料及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204或簡5204S)登錄「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營運貨物帳」(書表格式:帳務三)、或「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營運貨物廠﹝倉﹞內重整或加工、製造成品帳」(書表格式:帳務四),同時於「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免稅貨物運往區外修理、測試、檢驗、加工、製造、展覽案件紀錄表」(書表格式:帳務七)之「核銷情形」欄登錄。
協調單位:自由港區事業、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海關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貨棧、自由港區事業
作業目的:確認盤點年度期間貨物進出數量,及盤點日存貨狀態,核計存貨盈虧,辦理稅費補繳,及帳務轉登錄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台財關字第O九六OO五五二三六O號函、台總局保字第O九七一OO一八四三號函
作業要點:
(一)年度盤點:
1.自由港區事業應於盤點日前二週提供盤點計劃,列明分區及盤點卡分配情形,以書面通知海關及自由港區管理機關。
2.本年度盤點日期,距上年度盤點日最少不得少於十個月,最多不得超過十四個月,有特殊情形,經事先報請海關核准,得酌予提前或延後。
3.自由港區事業經海關公告監管後,應於公告監管日之翌日起十至十四個月間擇期辦理第一次年度盤點。
(二)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核准結束營業、廢止或撤銷營運許可時之盤點:自由港區事業應於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核定之翌日起二週內辦理結束盤點,並依規定造送盤存清冊及結算報告表。
盤點人員在各份清冊封面列明各員負責起迄頁次,全名簽署,各份清冊之封面及內頁並應加蓋港區事業負責人印章及騎縫章,「盤存清冊」一式二份,送交或掛號郵寄監管海關,正本清冊由海關留存,另一份退還港區事業辦理結算。
盤存後自由港區事業,依盤存清冊所列之倉庫實際盤點數量列為下年度「自用機器、設備、物料帳」「營運貨物帳」「營運貨物廠﹝倉﹞內重整或加工、製造成品帳」等帳冊之「期初帳面數」。
(一)供自用機器、設備、物料,依各料號貨物帳冊所列數量,及盤點統計數量,分別轉入結算報告表各欄,機器、設備、物料因無加工、製造成品,結算報告表之(5)、(6)「銷售使用數」欄免用,另因無盤差容許率之適用,(15)、(16)欄亦免用。經事先報備憑領用數除帳之消耗性物料,以實際領用數列入(10)其他情形使用數欄核計盈虧。
(二)銷售之區內加工、製造成品貨物(「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營運貨物廠﹝倉﹞內重整或加工、製造成品帳」(書表格式:帳務四)貨物性質欄代碼為2之貨物),以「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盤點廠﹝倉﹞內重整或加工、製造成品(在製品)貨物盤點數/銷售數折合原料分析清表」(書表格式:帳務十三),依銷售貨物料號之「XX自由港區事業單位用料清表」(書表格式:帳務十),折合各項使用原料貨物,彙總列入「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供營運貨物結算報告表」(書表格式:帳務十七)之(5)「本期區內加工製造貨物銷售使用數」,適用盤差容許率及盤差容許數。
(三)銷售之廠﹝倉﹞內重整貨物(「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營運貨物廠﹝倉﹞內重整或加工、製造成品帳」(書表格式:帳務四)貨物性質欄代碼為1之貨物),以「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盤點廠﹝倉﹞內重整或加工、製造成品(在製品)貨物盤點數/銷售數折合原料分析清表」(書表格式:帳務十三),依銷售貨物料號之「XX自由港區事業單位用料清表」(書表格式:帳務十),折合各項使用原料貨物,彙總列為「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供營運貨物結算報告表」(書表格式:帳務十七)之「本期區內修理重整貨物銷售使用數」,無盤差容許率及盤差容許數之適用。
(四)進儲供修理後再輸出之貨物,銷售或復輸出者,於區內修理使用之免稅貨物,於「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盤點廠﹝倉﹞內重整或加工、製造成品(在製品)貨物盤點數/銷售數折合原料分析清表」(書表格式:帳務十三)之「單位用料清表編號」欄,列明「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廠﹝倉﹞內修理案件紀錄表」(書表格式:帳務十九)編號,將使用原料貨物列入,彙總併入「XX自由港區事業XX年度供營運貨物結算報告表」(書表格式:帳務十七)之(6)「本期區內修理重整貨物銷售使用數」欄。
(五)供自用機器、設備使用之零件、配件、物料等,及進儲供修理之貨物,經核准報廢者,依海關核准之「報廢清冊」所列數量,彙入「本期報廢數量」欄核銷;使用後消失、或需使用特殊方法處理,無法收集報廢之物料,無出口或進口補稅報單,及報廢清冊,經事先向海關核備者,依領用數彙入(10)「本期其他情形使用數」欄核銷帳務。
協調單位:自由港區貨棧、自由港區事業、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海關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民間機構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與管理機關簽訂投資契約,進行興建營運自由港區者(以下簡稱經營港區者)
作業目的:配合國家經濟發展政策,達成設置自由港區之效益,維護區內貨物安全及控管貨物運送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款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六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作業要點:
協調單位:自由港區主管機關、通關網路業者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事業
作業目的:維護區內貨物安全及控管貨物運送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
作業要點:
協調單位: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含經營港區者)、海關、通關網路業者
作業單位:港區管理機關(經營港區者)、港區門哨單位(以下簡稱港區門哨)、港區貨棧、港區事業
作業目的:加速貨物進出自由港區之流通,減低行政管制,作為貨物流通時之替代管理機制,避免發生流弊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款、第十八條第三項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六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三條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
作業要點:
協調單位:運送人、海關、通關網路業者
作業單位:運輸業者、港區貨棧、港區事業
作業目的:確實控管自海空港管制區直接卸船(機)進儲之國外貨物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六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款
作業要點:
協調單位:港區管理機關(含經營港區者)、海關、通關網路業者、報關業者
作業單位:運輸業者、港區門哨、港區貨棧、港區事業
作業目的:確實控管由不同關區轉運進儲之貨物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六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款
作業要點:
協調單位:港區管理機關(含經營港區者)、海關、通關網路業者、報關業者
作業單位:港區門哨、港區貨棧、港區事業
作業目的:確實控管由其他自由港區轉運進儲之貨物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六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十款
作業要點:
協調單位:港區管理機關(含經營港區者)、海關、通關網路業者、報關業者
作業單位:港區門哨、港區貨棧、港區事業
作業目的:確實控管自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進儲之貨物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六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十款
作業要點:
(一)向原區內海關申報:
1、憑運送單訊息及向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所在地海關通關之B8、B9報單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簡5204或簡5204S)及運送單辦理。
2、貨櫃(物)經港區門哨運送入區,運送單訊息及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簡5204或簡5204S)應分送至起運地加工出口區業者、科學工業園區業者、農業科技園區業者、儲運單位或海關監管聯鎖倉庫、貨櫃集中查驗區及轉至地港區門哨、港區貨棧及港區事業。
3、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貨櫃(物)出區時,由儲運單位或海關監管聯鎖倉庫、貨櫃集中查驗區(園區業者)傳輸出區之貨櫃(物)動態訊息。
4、貨櫃(物)經港區門哨入區時,港區門哨憑運送單核對運送單訊息及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簡5204或簡5204S)。驗明保稅卡車、保稅貨箱之海關編號、自由貿易港區專用車隊標誌、貨櫃標誌、號碼及封條號碼無訛後進區,並傳輸入區動態訊息至貨櫃(物)動態資料庫。
5、港區貨棧(事業)於貨櫃(物)進儲時,憑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及運送單訊息核對運送單,驗明保稅卡車、保稅貨箱之海關編號、自由貿易港區專用車隊標誌、貨櫃標誌、號碼及封條號碼無訛後,辦理貨櫃(物)進儲及電子資料登錄作業,並傳輸動態訊息至貨櫃(物)動態資料庫。
(二)向自由港區事業所在地海關申報:
1、先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港區管理機關(經營港區者)、自由港區事業經營港區貨棧業務者或結合之貨櫃(物)動態資料庫系統,先行傳送進倉申請書資料,並申請、列印運送單憑以送貨進儲港區貨棧。未傳輸運送單訊息者,運送人憑運送文件及進倉申請書至港區門哨,電腦鍵入相關資料,申請、列印運送單,或由自由港區事業代為申請、列印運送單,憑以入區。
2、貨櫃(物)經港區門哨運送入區,運送單訊息應分送至起運地加工出口區業者、科學工業園區業者、農業科技園區業者及進儲之港區門哨、港區貨棧及港區事業。
3、貨櫃(物)經港區門哨入區時,港區門哨警衛人員憑運送單核對運送單訊息,驗明保稅卡車、保稅貨箱之海關編號、自由貿易港區專用車隊標誌或物流中心自營或契約可加封卡車(貨箱)、貨櫃標誌、號碼及封條號碼無訛後進區,並傳輸入區動態訊息至貨櫃(物)動態資料庫。
4、貨櫃(物)進儲時,由港區貨棧憑運送單核對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或出口貨物進倉資料(海運簡5259、空運簡5201)及運送文件,驗明保稅卡車、保稅貨箱之海關編號、自由貿易港區專用車隊標誌或物流中心自營或契約可加封卡車(貨箱)、貨櫃標誌、號碼及封條號碼無訛後,辦理貨櫃(物)進儲及電子資料登錄作業,並傳輸動態訊息至貨櫃(物)動態資料庫。
(一)依第二章第八節委託課稅區、保稅區廠商修理、檢驗、測試、委託加工之通關作業及本作業要點辦理入區,另拆換之舊零組件應一併報明運回,自行控管,依報廢規定處理。
(二)自由港區事業或區外受託廠商如須向港區管理機關申請入區運送單證號,其填報注意事項如下:
「企業參考號碼」欄:前12碼填報原出區「機器設備緊急送修出區明細表編號」。
協調單位:加工出口區業者、科學工業園區業者、農業科技園區業者、港區管理機關(含經營港區者)、海關、通關網路業者
作業單位:港區門哨、港區貨棧、港區事業
作業目的:確實控管自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保稅工廠、課稅區進儲之貨物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六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款
作業要點:
(一)自保稅倉庫、物流中心進儲之貨物申報D5報單通關,憑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簡5204或簡5204S)提領貨物。
(二)自保稅工廠進儲之貨物申報B9報單通關,憑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簡5204或簡5204S)提領貨物。
(三)自課稅區進儲之貨物申報F4報單通關,憑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簡5204或簡5204S)提領貨物;港區事業貨物輸往保稅工廠退貨案件,申報B8報單通關,憑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簡5204或簡5204S)提領貨物。
(一)依第二章第八節委託課稅區、保稅區廠商修理、檢驗、測試、委託加工之通關作業及本作業要點辦理入區,另拆換之舊零組件應一併報明運回,自行控管,依報廢規定處理。
(二)自由港區事業或區外受託廠商如須向港區管理機關申請入區運送單證號,其填報注意事項如下:
「企業參考號碼」欄:前12碼填報原出區「機器設備緊急送修出區明細表編號」。
協調單位:貨物輸出人、保稅倉庫業者、物流中心業者、港區管理機關(含經營港區者)、海關、通關網路業者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所在地海關、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自由港區事業、課稅區或保稅區廠商
作業目的:規範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入區之作業方式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六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二項
作業要點:
(一)「作業別」欄填報代碼5(按月彙報入區)。
(二)分別依入區貨物所歸屬之「核准通知」及其項次,填報如下:
1、「企業參考編號(按月彙報核准通知之核准編號)」欄填報所屬「核准通知」之海關核准編號。
2、「裝貨單號碼(按月彙報核准通知之項次)」欄填報所屬「核准通知」之項次。
3、「件數單位」欄填報所屬「核准通知」之貨物單位。
4、「放行件數」欄填報該項貨物之實際入區明細數量。
(三)其餘請參考貨櫃(物)運送單訊息格式說明辦理。
(四)自由港區事業應先將海關「核准通知(入區)」之資料,提供予課稅區或保稅區廠商,俾憑以辦理入區申請手續。
(一)區內交易案件者,憑原賣方出廠運送單,將貨物運至區內買方港區事業,並傳輸貨櫃(物)動態訊息至貨櫃(物)動態資料庫。
(二)由其他自由港區事業運入案件者及區內交易須經管制門哨案件者,港區門哨憑原賣方出區運送單放行入區。
協調單位:海關、自由港區事業、港區管理機關、港區門哨
作業單位:運輸業者、港區門哨、港區貨棧、港區事業
作業目的:確實控管港區貨物直接裝船(機)出口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六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項、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六款、第十款
作業要點:
協調單位:港區管理機關、海關
作業單位:港區門哨、港區貨棧、港區事業
作業目的:確實控管輸往課稅區或出區運往其他自由港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之貨物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六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五款、第六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
作業要點:
協調單位:港區管理機關
作業單位:港區門哨、港區貨棧、港區事業
作業目的:切實控管運往課稅區、保稅區修理、檢驗、測試、委託加工、展覽等出區貨物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六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六款、第二十二條第七款、第十款
作業要點:
(一)機器設備緊急送修出區,不須進儲港區貨棧。
(二)自由港區事業專責人員填具「自由港區事業機器設備緊急送往區外修理明細表」(以下簡稱機器設備緊急送修出區明細表)一式三聯(如附件),並向港區管理機關申請出區運送單證號,傳輸貨櫃(物)動態訊息「EA」至「貨櫃(物)動態資料庫」,其運送單填報注意事項如下:
1、「作業別」欄:填報「7」(機器設備緊急送修出區)。
2、「企業參考號碼」欄:前12碼填報「機器設備緊急送修出區明細表編號」。
(三)管理機關收到作業別為「7」之運送單訊息後,予以發送運送單證號及設定為「查核」,並將該運送單及「查核」訊息傳送港區門哨。
(四)自由港區事業專責人員經取得管理機關回復之運送單證號後,列印運送單。將簽章後之運送單及機器設備緊急送修出區明細表及機器設備型錄(無型錄者附照片),連同貨物交予司機運送出廠,並傳輸貨櫃(物)動態訊息「CK」至「貨櫃(物)動態資料庫」。
(五)港區門哨人員於貨物抵達門哨時,通知海關辦理查核。海關查核人員憑機器設備緊急送修出區明細表及機器設備型錄(無型錄者附照片)核對出區貨物無訛後,通知門哨放行出區,並將機器設備緊急送修出區明細表簽章後,第一聯查核關員攜回留存,由稽核關員追蹤查核自由港區事業是否於二日內補辦申請手續並向海關報關,於該聯註記報單號碼後歸檔;第二聯交攜帶人退回自由港區事業登帳。並由門哨傳輸貨櫃(物)動態訊息「PK」至「貨櫃(物)動態資料庫」。
協調單位:港區管理機關
日期:
編號:
茲因下列自用機器設備(零組件)故障,依「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緊急送往 (廠商名稱及統一編號)
(地址: )修理,本公司保證於出區二日內向海關補辦申請手續及報關,並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期限內運回。
此 致
財政部 關稅局
項次 |
料號 |
品名、型號、規格 |
貨品製造序號 |
數量 |
單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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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監管編號:
自由港區事業名稱: 印鑑:
自由港區事業地址:
上列貨物已於 年 月 日核對出廠。
專責人員: (蓋章) |
出區運送單號碼:
|
上列貨物已於 年 月 日如數查核無訛放行出區。
海關查核人員: (蓋章) |
本案已於 年 月 日 (二日內)補辦手續及報關。 報單號碼:
海關稽核人員: (蓋章) |
附註:
1、本明細表為一式三聯,第三聯為自由港區事業留底,其餘二聯隨貨至門哨,經查核無訛放行核章後,第一聯由查核關員攜回留存供查核用,第二聯交攜帶人退回自由港區事業登帳。
2、自由港區事業於機器設備緊急出區之翌日起二日內,檢附相關資料及第二聯影本向海關補辦申請手續及報關。
3、本明細表編號:計12碼,第1碼為R,第2至6碼為港區事業監管編號,7至9碼為年度(例097),10至12碼為自編序號,例RWAA01097001。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事業、既成之海空港管制區或特定專用區申請設置自由港區者,其區內無法或無意願成為自由港區事業之原有廠商
作業目的:切實控管非屬港區事業之貨物或機器、設備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項、第六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作業要點:
協調單位:港區管理機關
作業單位:自由港區所在地海關、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自由港區事業
作業目的:規範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出區之作業方式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六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二項
作業要點:
(一)「作業別」欄填報代碼6(按月彙報出區(廠))。
(二)分別依出區貨物所歸屬之「核准通知」及其項次,填報如下:
1、「企業參考編號(按月彙報核准通知之核准編號)」欄填報所屬「核准通知」之海關核准編號。
2、「裝貨單號碼(按月彙報核准通知之項次)」欄填報所屬「核准通知」之項次。
3、「件數單位」欄填報所屬「核准通知」之貨物單位。
4、「放行件數」欄填報該項貨物之實際出區明細數量。
(三)其餘請參考貨櫃(物)運送單訊息格式說明辦理。
(一)區內交易者自由港區事業專責人員憑裝箱單及交易憑證或相關文件,核對貨物及運送單資料無訛後,並簽署文件後隨貨出廠,並傳輸貨櫃(物)動態訊息至貨櫃(物)動態資料庫。
(二)運往其他自由港區事業者,自由港區事業專責人員憑裝箱單及交易憑證或相關文件,核對貨物、運送單、自由貿易港區專用車隊及司機資料無訛後,並簽署文件後隨車出廠,並傳輸貨櫃(物)動態訊息至貨櫃(物)動態資料庫。
(一)區內交易案件者,憑運送單隨貨出廠並傳輸貨櫃(物)動態訊息至貨櫃(物)動態資料庫。
(二)運往其他自由港區事業案件者及區內交易須經管制門哨案件者,貨物運抵港區門哨時,經門哨人員核對運送單資料無訛後放行出區(哨)。
協調單位:海關、自由港區事業、港區管理機關、港區門哨
作業單位:港區事業
作業目的:切實控管港區事業貨物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
作業要點:
(一)設置帳務管理之電腦系統:港區貨棧(事業)應依海關規定,設置電腦貨物帳檔,對於貨物存入、提出、自行檢查或抽取貨樣,均應分別詳實登錄於該簿冊內。
(二)儲存貨物之場所: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物料應依序存放於區內之倉庫或場所,並採用電腦控管物品存入、提出及結存數量,以備線上即時查核;儲存貨物之場所,應標示儲位。
(三)公證、取樣貨物之提領作業:自由港區內供營運之貨物或自用機器、設備,如須公證、抽取貨樣,運出港區時應憑核准文件,港區事業須向海關申請准單,憑准單指示在專責人員監視下辦理,作業文件依序歸檔備查。
(四)貨物之加封、押運作業: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國外,須經港區門哨運往他海空港管制區裝船機出口者,如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依申設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建立貨櫃(物)運送控管機制或以自由貿易港區專用車隊及貨櫃(物)動態資料庫控管替代者,依通報作業辦理加封,必要時得押運。
協調單位:港區管理機關、海關
作業單位:港區貨棧
作業目的:確實控管港區貨棧貨物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作業要點:
(一)設置帳務管理之電腦系統:港區貨棧應依海關規定,設置電腦進倉總簿檔或電腦貨物帳檔,對於貨物存入、提出、自行檢查或抽取貨樣,均應分別詳實登錄於該簿冊內。
(二)設置儲存貨物場所:進儲港區貨棧之貨物,貨棧經營人應依序存放於經核定之倉庫或場所,並採用電腦控管物品存入、提出及結存數量,以備線上即時查核;設置之儲存貨物場所,應標示儲位。
(三)貨物之加封、押運作業:
1、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者,依「保稅貨物進儲保稅倉庫押運加封作業要點」、「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辦理。
2、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者,依「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加工出口區保稅貨物於進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辦理。
3、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保稅工廠、課稅區依現行進口貨物通關作業辦理。
協調單位:港區管理機關、海關
作業單位:港區管理機關、港區門哨
作業目的:有效管理進出港區門哨、港區貨棧或港區事業之貨櫃(物)
法令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作業要點:
(一)貨櫃因故必需入區過境再出區時,拖運人應於實貨櫃入區前,填具貨櫃(物)過境單一式三聯,一聯留存、一聯交門哨核對貨櫃標誌、號碼及拖車號碼後予以下鎖或加封(已加封者得免再下鎖或加封)入區,貨櫃出區時,過境單交門哨核對貨櫃號碼及下鎖或加封完整後出區。
(二)散裝貨物入區前,填具貨櫃(物)過境單一式三聯,一聯留存、一聯交門哨核對散裝貨物標記、箱號、件數及車號後入區。散裝貨物出區時,過境單交門哨核對散裝貨物標記、箱號、件數及車號無誤後出區。
(三)空貨櫃入區亦應填寫貨櫃(物)過境單,免予下鎖、加封,惟應於出區時,開啟櫃門經門哨警衛檢查確為空櫃後出區。
協調單位: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