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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海關查核作業規定]
1.財政部關稅總局93年9月30日台總政保字第0936001338號函訂定
2.財政部關稅總局97年3月13日台總局保字第09710049661號令修正
3.財政部關稅總局99年1月4日台總局保字第09810280581號令修正
一、為執行「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及「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查核作業,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之查核對象為設置於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其受託廠商、經營港區者、港區貨棧及港區門哨。
查核範圍包括貨物控管、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等自主管理事項。
三、本作業規定之執行,由自由貿易港區所在地關稅局成立聯合查核小組辦理。
四、實施查核方式為電腦連線查核、現場查核或實際盤點。
五、查核關員實施電腦連線查核,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線上查核:由業者提供電腦連線設備及操作手冊,調閱帳冊表報及海關電腦通關資料。
(二)遠端查核:由業者將電腦產生帳冊表報登錄網頁,提供查核關員查閱及列印。
六、海關對港區事業入出自由港區之貨櫃(物)及人員攜帶物(貨)品之查核,依下列作業程序辦理:
(一)關員應著制服或配徽章或提示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憑證;對入出自由港區貨櫃(物)之開櫃檢視,應會同其管領人辦理。
對人員攜帶物(貨)品之檢查,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二)查核入出區之人員、車輛所攜帶、載運物(貨)品,其有不服查核而逃逸者,得追蹤查核之。
(三)查核入出區之車載貨櫃(物),其有開櫃檢視者掣給「查核事項通知單暨貨物抽核紀錄單」。
(四)發現異常或缺失,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論處外,應填具「查核不符事項通知單」(如附件)一式二份,
由被查核人簽認後,其中一份交被查核人收執。另一份陳核後隨附於工作報告表。
(五)查核結束後將結果繕具工作報告表,依序編號列管。
七、海關對港區事業實施現場查核或實際盤點,以海關上班時間為原則,依下列作業程序辦理,但特殊情況,
經聯合查核小組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以書面通知被查核業者並副知管理機關,載明海關執行查核之原因、時間、地點、連絡人、姓名、電話、
應備妥待查之帳冊、單據等資料及法令依據。
(二)必要時召開查核會議,並得請相關人員及被查核業者參加。
(三)視案件需要,得請被查核業者填答問卷。
(四)進行實地訪談查核,訪查成員不得少於二人,必要時得請相關機關或業務人員共同前往。
(五)實地訪查時,應出示財政部關務稽查證,並先確認接受訪談人之身分,如係代理人接受訪查,應確認代理人
之身分及其獲授權範圍。
(六)查核結束前,應就查得之事實及證據,給予被查核業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對被查核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
注意,如陳述之事實有利於被查核人時,應請其就該事實舉證;必要時得召開結束會議。
(七)被查核人提供文件時,海關應掣給收據,除涉嫌違章漏稅者外,應於提送文件齊全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發還之。
其有特殊情形經海關主管核准者,得視實際需要延長發還時間,並應將延長發還理由通知被查核人。但所提供文件
為影本者,不在此限。
(八)查核結束後,查核關員應將查核結果繕具查核報告表。
八、海關執行查核時,得行使下列職權:
(一)查閱、抄錄、攝影、影印、複製被查核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或自用機器、物料、設備等有關之紀錄、文件、
單據、帳冊及電腦相關檔案或資料庫等並對貨物執行查核、實際盤點、取具貨樣、型錄或說明書等;貨樣之提取、
管理與發還,準用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及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進入被查核港區事業之營業場所、生產經營場地及貨物、帳冊、單據或證物等之存放處所,調查與自由港區事業
貨物流通有關之電腦連線通關、帳務處理及貨物控管等情形。
(三)詢問被查核港區事業之負責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有關人員,並作成談話紀錄。
(四)海關認有違反規定之貨物及其相關之帳冊資料,得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予以扣押,並交付扣押收據。
(五)函請相關機關、業者或機構提供與貨物有關之資料及其他文件。
(六)其他法令規定之職權。
九、有關電腦連線通關之查核事項如下:
(一)進儲國外貨物通報之查核。
(二)輸往國外貨物通報之查核。
(三)輸往其他自由港區通報之查核。
(四)輸往課稅區、保稅區貨物通關之查核。
(五)進儲課稅區、保稅區貨物通關之查核。
(六)區內交易貨物通報之查核。
(七)修理、測試、檢驗及委託加工之查核。
(八)進儲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限制物(貨)品通報之查核。
(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限制物(貨)品輸往國外通報之查核。
(十)港區事業自用機器、設備五年除帳自主管理事項之抽核。
(十一)按月彙報貨物入出區(廠)管理事項之抽核。
十、有關帳務處理之查核事項如下:
(一)供營運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物料之查核。
(二)於課稅區修理、測試、檢驗及委託加工貨物之查核
(三)單位用料清表之查核。
(四)憑領用數除帳貨物之查核。
(五)廢品、下腳銷毀及有利用價值部分之查核。
(六)遭竊、遭受災損物(貨)品之查核。
(七)盤點及盤存清冊、結算報告表、盤點統計表、各項折合分析清表之查核。
(八)供營運貨物庫存動態表之查核(非加工製造業)。
(九)儲存逾二年貨物之查核。
(十)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進儲之限制輸入物(貨)品,其專案登錄簿冊之查核。
(十一)其他應遵循事項之查核。
十一、有關貨物控管查核事項如下:
(一)門禁管控之查核(含港區事業、港區貨棧、港區門哨)。
(二)製造、物流、倉儲及廠(場)區作業管理之查核。
(三)封條加封及核銷作業之查核。
(四)短卸、溢卸、短裝、溢裝報告填報之查核。
(五)加工、重整、包裝、加註或更正標記、箱號作業之查核。
(六)看樣、取樣及公證作業之查核。
(七)空貨櫃進出區檢查之查核。
(八)貨物通關、帳務處理及貨物控管之電腦資料儲存之查核。
(九)違規、違章、異常案件報告之查核。
(十)其他應遵循事項之查核。
十二、查核關員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受理密報、通報及業者一般報備案件並處理。
(二)處理自由港區事業依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三款通報海關下列案件:
1、貨櫃(物)失竊、掉包者。
2、封條破損、斷失、有偽造變造之嫌或封條號碼與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以下簡稱運送單)所載不符者。
3、運送單經塗改者。
4、發現貨櫃(物)有夾藏或夾層者。
5、貨櫃(物)逾時進區或逾時未進區者。
6、發現進出倉貨物與原申報之貨名不符者。
7、發現不得進儲之貨物者。
8、存倉貨物遭受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而致損毀者。
9、存倉貨物查核或盤點,發現與帳面結存數不符者。
10、其他違規、違章及異常情形。
十三、海關執行查核之結果,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被查核人若有應補、應退稅費情事者,應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發現被查核港區事業違反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或其他法令者,應依法議處。
(三)發現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應移請有關單位處理。
(四)涉及重大違規、違章案件,得先簽請協調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相關單位、其他稅捐稽徵機關協查或組成專案小組會同查核。